›› 2003, Vol. 0 ›› Issue (5): 1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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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摘要: 法是人造的,又不完全是人造的;造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创造活动,而应该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者造法的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的功能;但是二者的发展历史却呈现出殊途同归的趋势。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也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关键词: 法官造法 , 人造法 , 自然法 , 立法者造法 , 司法者造法
HE Jia-Hong. On Judge—Made Law[J]. , 2003(5): 134-143.
何家弘. 论法官造法[J]. 法学家, 2003(5): 1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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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s://faxuejia.ruc.edu.cn/EN/Y2003/V0/I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