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4期 
刊出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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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4):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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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
  • 专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
    陈柏峰
    2025(4):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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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关于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引领我国走出了一条既对接国际通行准则、又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网理论,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依法治网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世界使命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坚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构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要立足中国互联网发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促进发展和引领创新等基本原则。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健全网络法治实施体系,夯实网络空间法治基础,以良法善治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聚焦保护网络权益、规范数字经济、维护网络安全等重点任务,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各国应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共同推进网络领域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网理论,是新时代依法治网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将引领更高水平的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
  • 主题研讨一:法教义学之借鉴意义的中德对话
  • 主题研讨一:法教义学之借鉴意义的中德对话
    [德]罗尔夫·施蒂尔纳, 蒋钜/译, 王洪亮/校
    2025(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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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教义学的本质在于:以现行法为基础,将个案体系化地归入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德国法学界发展出了一种作为中间层的精细体系,介乎于个案决疑与法律规则以及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之间。这种精细体系使得“正义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实用教义学大大简化了工作、节省了时间、实现了法的安定性。精细体系兼具稳定功能与创新功能。萨维尼的解释方法是所有文本科学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均可容纳基础科学。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萨维尼体系之后的讨论,客观目的解释实为一种虚幻。中国《民法典》已经发展出独具自身特色的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解释是法教义学与实践法律适用之间的纽带,而法教义学在解释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比立法更精准迅捷,因此对法教义学精细体系的构建贡献更大。
  • 主题研讨一:法教义学之借鉴意义的中德对话
    王利明
    2025(4): 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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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的独特理论与范式,其经历了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完成阶段和发展阶段。在德国的法学传统当中,法教义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同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史学,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并且能够发挥一种方法论的独特作用。德国的法教义学,对于我国法学界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德国的法教义学深深根植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很难为我国所完全继受。并且,“法教义学”这一名称具有误导性,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其方法具有封闭性。为了克服法教义学的上述缺陷,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法释义学主要服务于立法和司法,其体系构建应当坚持自主性、实践性、体系性、开放性和共识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也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包晓丽
    2025(4): 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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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产权登记是权利人将数据权利状况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系统对外公示的行为,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尽管数据内容具有实时变动性,但数据权利状况具有特定性,数据财产权具有登记能力。当前的数据登记多以信息发布和交易匹配为主要目的,难以发挥降低权利识别成本和辅助流通监管等功能。数据登记制度的建设应当转而聚焦对数据权利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数据产权登记,并根据登记阶段的差异区分为首次登记和流转登记。首次登记发挥权利推定效力,流转登记发挥对抗效力。登记并非数据财产权取得与变动的生效要件,宜以登记对抗为原则,这有助于节省排他性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公示成本和第三人的权利核验成本。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叶雄彪
    2025(4): 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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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刺激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智力涌现,也加剧了数字时代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难题。算法和大数据的叠加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过程迥异于传统网络服务,呈现出自动化、规模化和多样化特征。既有个人信息保护基础理论和相关规则难以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有效适用,无法为用户信息权益和其他人身财产权益提供合理保护,更无法有效抑制违法数据处理导致的其他社会风险。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需要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国家强制力约束生成式人工智能设计者、研发者和提供者等主体的数据处理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获取规则、使用规则、存储和流通规则及救济规则。
  • 主题研讨三:请求权的行政法体系之维
  • 主题研讨三:请求权的行政法体系之维
    程皓楠
    2025(4): 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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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权研究有助于构想以行政法律关系为轴心的行政法学体系,也是构建行政诉讼的请求权审查模式的前提。为此,有必要厘清请求权的概念内涵与体系构成。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是公权利的内在权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主张形态,可以更明确地展现“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同法律关系分析天然契合。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就产生了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行政诉权服务于请求权的实现,同请求权相互分离。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体系由居于核心地位的实体请求权与居于补充地位的程序请求权构成,前者可依据权利中的意志要素,进一步区分为消极地位受国家侵害而产生的防御请求权、消极地位受非国家侵害产生的保护请求权与基于积极地位的受益请求权;后者可根据所指向内容,进一步分为辅助实体请求权实现的程序参与请求权与作为实体请求权兜底的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未来可以依据该请求权体系进一步细化各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反哺行政诉讼尤其是给付之诉的审理实务。
  • 主题研讨三:请求权的行政法体系之维
    赵宏
    2025(4): 8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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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给付之诉的大量涌现,请求权审查模式开始为行政诉讼所适用。与传统的合法性审查模式不同,请求权审查模式下,作为公法诉讼的行政诉讼与私法诉讼并无本质区分,二者所要处理的都是具体法律关系之下关系主体间的实体权利纠纷,诉讼也因此成为对实体请求权和实体法的忠实贯彻。请求权审查模式以公权利和实体请求权作为实体法基础,又以实体法思考、诉权的概括主义和权利要素同时在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上的支配性作为其适用前提,其不仅已被适用于课予义务之诉和给付之诉,同样可为撤销之诉和确认之诉的重新理解和建构提供启发。但请求权审查模式同样受到体系不融贯,适用有局限以及对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的先验性判断存疑的质疑,这也说明复杂的行政诉讼制度并不能被封闭在单一坐标之下。
  • 观点
  • 观点
    冯辉
    2025(4): 1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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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益性营利法人予以界定、识别和法律调整,有助于解决我国《民法典》中法人分类体系存在的争议,并修复营利与公益问题在理论、规范和实践之间的断裂。营利法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领域的实践改善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效率和质量,但在定价、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此,当前的法律调整机制存在定位不清、依据混杂、核心规则缺失或不合理等不足。应以平衡公益性营利法人的商业属性与公益属性为中心,构建由一般法与特别法构成的规范体系,通过调整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完善登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私法规范和管制、标准化、补贴、税费优惠、融资支持等公法调整工具,完善公益性营利法人在定价、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核心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规则。
  • 观点
    曹炜
    2025(4): 1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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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活动中的提取公因式技术应当遵循立法的逻辑而非数理计算的逻辑,包括确定待提取对象、进行公因式提取以及对公因式规范和剩余规范进行安置表达三个步骤。生态环境法典的待提取对象包括总则中的基本制度以及分则中特有的普遍规范。立法机关既可以运用常规的归纳提取法,也可以运用演绎提取法先形成共通性规范再进行规范演绎。立法机关进行公因式规范表达时需要注意尽量以现有规范和最新规范为基础,并注意政策用语和学术概念向规范概念的转化。对于剩余规范,则要根据情况调整为独立规范、合并入公因式规范或者转移位置。
  • 观点
    杨帆
    2025(4): 13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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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实施网络行动可能违反国际义务。既有学理讨论和国家立场文件指向一个共识:在国际法上审视网络行动的不法性,需要对该行动的损害后果作出法律评估;一旦越过所要求的损害后果门槛,即可认定其违反特定义务。根据相关国际法理,通过构建“划界—分类—统合”的法律推理框架,指导评估网络行动的损害后果。通过因果关系分析划定适合纳入法律考量的后果范围,借助类型化思路深入把握网络行动导致的物理损害和非物理损害,最终依照不同情况需要形成总体损害评估。运用此推理框架检视关于法定损害门槛的代表性观点,有助于补全既有讨论中的缺漏,澄清乃至消弭不同观点间的分歧,增强后续争论中相关用语的内在一致性。
  • 争鸣
  • 争鸣
    黎宏
    2025(4): 14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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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曝光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对媒体曝光行为的总体评价。如果行为人所提要求和自己所受损失直接相关,索赔数额也没有超出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和限度,曝光行为总体上能够被评价为一种维权策略,属于正当维权;但曝光行为被用于谋求远超行为人权利依据的不当利益之手段,超出了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和限度,则该行为是敲诈勒索。在判断索赔行为是否超越社会一般观念时,除了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权利依据之外,还必须考虑所维护权利的内容、侵权的方式、针对的对象、对行为人索赔要求所采取的应对态度、维权行为的难度、侵权行为发生的频次等因素。以高风险的网络媒体曝光为手段索要远超维权依据的高额赔偿的行为,不是正当维权,成立敲诈勒索。
  • 争鸣
    傅穹
    2025(4): 16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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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新《公司法》的限期认缴制改革,看似只是股东出资期限的理性回归,实则是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创新重构。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属性逐渐变弱,法定属性趋于增强,时效属性面临修正。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限缩,有利于鼓励股东投资创业。股东失权机制的公司法引入,填补了股东出资承诺兑现的合同法救济不足,失权股东对公司负有差额损失赔偿责任,无过错其他股东的比例出资责任应当慎用。加速到期机制的公司法突破,填补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不足,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权人就有权起诉股东并获得直接受偿。股权转让责任配置的公司法填补,矫正了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对善意股权交易方的利益失衡,未届期股权转让方责任须区分债权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瑕疵股权受让方有权主张善意抗辩与追偿权救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从优先保护转向效率保护。我国股东出资责任的司法解释方向,应当更好地实现股东有限责任,而不是弱化其有限责任。
  • 争鸣
    李亚超
    2025(4): 17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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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基础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明确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越权行为可以适用表见代理,这却在职务代理中易被滥用。第21条第2款规定了超越职权范围的几种情形,并包括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但反之,对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即便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却因职权外观的存在以及第21条第3款中被代理人较重的证明责任,几乎必然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实践中,针对超越职权范围的表见代理,应当有效区分职权外观和代理权外观。一方面,需要综合代理权外观表象、交易异常因素等个案情况审查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此举既可以避免商事组织承担其完全无法防范的工作人员越权风险,同时也可以在相对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排除商事组织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