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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注
    王滢
    法学家. 2025, 0(2): 175-190.
    《民法典》第1195条是网络侵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本条属于请求权基础规范,前两款与第3款均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条是第1197条的特殊情形。经过有效通知,方能产生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义务。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对行为义务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可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通知的准确程度、侵权构成的确定性程度、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错误通知责任是过错责任,过错形态包括故意与过失。因果关系贡献度和过错程度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
  • 视点
    程啸
    法学家. 2025, 0(1): 143-157.
    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部分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相应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法定化并不要求每一种连带责任都必须有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就多数人侵权责任而言,应当区分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与承担这两个步骤。在各个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已经成立后,所有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负担的究竟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应依据《民法典》关于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由此形成的连带责任与部分的连带责任,并不违反连带责任法定化的要求。立法者针对多数人侵权所直接作出规定的连带责任都是基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法政策。部分的连带责任是基于肇因原则而产生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承担形态,也是我国法早已承认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形态,其有利于协调权益的保护与行为自由的维护。
  • 评注
    王蒙
    法学家. 2025, 0(1): 172-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2条赋予了保证人以债务人有抵销权或撤销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一时的抗辩权,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使其免受因债务人嗣后行使抵销权或撤销权引发法律关系变动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条规定以债务人享有但未行使抵销权或撤销权为适用前提,其中“抵销权”包括法定或意定抵销权,“撤销权”主要指债务人因意思表示瑕疵得撤销主合同的权利。债务人放弃抵销权或撤销权的,保证人不得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条可类推适用于债务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不可类推适用于债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撤回权、选择权以及债权人单方享有撤销权的情形。此外,若主合同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应当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1条的规定,允许保证人申请司法酌减。保证人是否主张本条赋予其的抗辩权,并不影响债务人行使其抵销权或撤销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其内部关系处理。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叶金强
    法学家. 2025, 0(1): 13-26.
    物债二分源于社会生活中关系类型之区分,在其辐射领域内具有高度的正当性。我国民法继受了德国法上的物债二分体系,但也出现了一些对物债二分体系可能形成冲击的本土实践。对于这些可能的冲击,可通过教义学的工作导出与既有体系相容的解释。我国立法实践形成了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生效主义的二元构造。公示对抗主义之下,未公示已变动物权仍然是完整物权,其与公示生效主义下虚假外观场合形成的法律状态基本一致。未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在信赖原理的指引下可获得相对简明的结构。特定不动产买受人享有的被强化的权利,属于物权化了的债权。这样,物权概念保持统一的同时,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也不发生冲突。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丁晓东
    法学家. 2025, 0(1): 40-54.
    数字时代,网络侵权、个人信息侵权以及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权形式涌现,对传统侵权法的损害认定、过错判断、因果关系分析、救济措施应对提出挑战。传统侵权法植根于传统观念社会,以不具外溢性的小范围故意侵害行为为典型场景。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则表现出大规模微型侵权、大规模汇聚型侵权、大规模治理型侵权、风险侵权等特征。数字时代的侵权法应进行转型升级与发挥其公法治理功能:从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判断转向责任分配分析,从损害填补转向合理威慑预防,从个体救济迈向群体福利保护,在此基础上建构具体制度。侵权法的公法治理功能可能面临外部与内部批评,但相关批评均可反驳。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时包含传统与现代侵权法,应注重其双重结构,强化对现代侵权法公法治理功能的理解与适用。
  • 专论
    崔建远
    法学家. 2025, 0(1): 97-109.
    合同解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寻觅、确定合同词句的含义。对合同词句的含义,应以理性人处于该合同的环境中对该词句的理解为确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赋予某词句的含义,大多是该词句的通常含义。确定系争合同词句的通常含义不应拘泥于文字,且其可能受词句所处合同关系的复杂程度的影响。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只要此种所赋含义不存在法定的无效原因,又不构成法律上的错误的,就应当将该种其他共同理解确定为系争合同词句的含义。当事人之间对某合同词句的理解不同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就该词句界定的含义时,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界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赋予某合同词句具有不同于通常含义之意的,在某些方面不被法律所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可依其意赋予法律效力。
  • 主题研讨三:受贿犯罪研究的学术争鸣
    孙国祥
    法学家. 2025, 0(1): 69-83.
    “受而不收”的代持型受贿是新型、隐性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代持型受贿的刑法性质尤其是既未遂的认定,理论界尚未形成共识,实务中认定不一。代持型受贿的刑法应对,需要跟进的不是立法而是刑法的解释。一方面,代持型受贿既未遂的标准不能脱离现行刑法的规定,需要坚持传统的受贿财物实际控制说。另一方面,也需要改变将实际控制等同于绝对、完全控制的思维定式,针对代持型受贿的特殊性,透过代持现象把握权钱交易的实质,对实际控制进行新的阐述。实际控制不需要达到对财物绝对、完全控制的程度,案发时受贿人只要相对控制了受贿财物,就应当认定为受贿既遂。相对控制的情况下,由于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共同控制和支配财物,行贿人案发前单方推翻代持约定,对受贿人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失去相对控制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未遂。相对控制说适当前移了代持型受贿既遂的时点,契合现阶段从严惩治新型、隐性腐败的需要。
  • 专论
    张双根
    法学家. 2025, 0(2): 81-97.
    意思表示概念只能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意思表示一语,仅具描述意义,不构成一项法教义学概念,无法拆分为法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的路径,只能借助代表或代理制度。法定代表之性质,宜采法定性机关代理说。我国法定代表制度的缺陷,在于代表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分设、代表权与业务执行权割裂。机关及职权合一理论,虽不能改变现行法机关分设的现状,但在法教义学上仍有助于界定法定代表权的范围,从而有助于理解法定代表权限制问题。至于《民法总则》创设并为《民法典》所承受的“职务代理”制度,并不是一项成功的立法设计,未来应被可能成形的类型化规则所取代。
  • 主题研讨三:受贿犯罪研究的学术争鸣
    李勇
    法学家. 2025, 0(1): 84-96.
    “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关键在于“一起查”而非绝对地“对称罚”。行贿罪、受贿罪对称性或非对称性惩治不应该是个笼统的概念,应结合构成要件、刑罚配置、量刑情节、查处程序机制等结构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各结构要素背后的教义学原理进行对称性或非对称性设计。在构成要件方面,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属性及权钱交易本质决定了应保持对称性。在刑罚配置方面,受贿罪的责任刑、预防刑均高于行贿罪,故配刑应保持非对称性。在量刑情节方面,基于囚徒困境理论,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应保留且不宜过度限制,而受贿罪特别从宽制度应废除,保持非对称性;行贿罪七种从重情节宜删除。在查处程序方面,建立并案调查、行贿人免刑司法审查等正当程序机制,确保“查”之对称性和“处”之非对称性。
  • 视点
    常鹏翱
    法学家. 2025, 0(1): 158-171.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第3项、《民法典》第399条第5项等规定,不得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查封财产,此即禁止处分查封财产规范。为了明确处分查封财产的民事后果,需在法律秩序一致性的指引下,对禁止处分查封财产规范进行准确定位。该规范不是缔约禁止规范,以查封财产为标的物的合同并非无效。该规范不是公益性履约禁止规范,不会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该规范不是处分权限制规范,被查封人处分查封财产不是无权处分。该规范是私益性履约禁止规范,除非相对人善意,在损及申请查封人利益的限度内,处分查封财产的结果不得对抗申请查封人。
  • 争鸣
    黎宏
    法学家. 2025, 0(4): 148-161.
    媒体曝光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对媒体曝光行为的总体评价。如果行为人所提要求和自己所受损失直接相关,索赔数额也没有超出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和限度,曝光行为总体上能够被评价为一种维权策略,属于正当维权;但曝光行为被用于谋求远超行为人权利依据的不当利益之手段,超出了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和限度,则该行为是敲诈勒索。在判断索赔行为是否超越社会一般观念时,除了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权利依据之外,还必须考虑所维护权利的内容、侵权的方式、针对的对象、对行为人索赔要求所采取的应对态度、维权行为的难度、侵权行为发生的频次等因素。以高风险的网络媒体曝光为手段索要远超维权依据的高额赔偿的行为,不是正当维权,成立敲诈勒索。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姚莉
    法学家. 2025, 0(2): 1-14.
    坚持正确人权观是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新时代以来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领域形成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不仅是正确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构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与发展。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孕育了一套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实践逻辑: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通过价值平衡实现功能发挥。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事业已经取得了具有中国气派、展现中国风格、彰显中国模式的历史性成就。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刻转型、涉外法治的迅猛发展、轻罪治理的特殊需求以及刑事司法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还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风险与挑战,仍然是一场未完成的改革工程。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为了充分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应当从坚定思想导向、强化理论供给、完善制度建设与优化实践运行等维度提出体系化的应对方案。
  • 争鸣
    李亚超
    法学家. 2025, 0(4): 177-189.
    在《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基础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明确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越权行为可以适用表见代理,这却在职务代理中易被滥用。第21条第2款规定了超越职权范围的几种情形,并包括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但反之,对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即便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却因职权外观的存在以及第21条第3款中被代理人较重的证明责任,几乎必然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实践中,针对超越职权范围的表见代理,应当有效区分职权外观和代理权外观。一方面,需要综合代理权外观表象、交易异常因素等个案情况审查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此举既可以避免商事组织承担其完全无法防范的工作人员越权风险,同时也可以在相对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排除商事组织的合同责任。
  • 争鸣
    傅穹
    法学家. 2025, 0(4): 162-176.
    2024年新《公司法》的限期认缴制改革,看似只是股东出资期限的理性回归,实则是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创新重构。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属性逐渐变弱,法定属性趋于增强,时效属性面临修正。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限缩,有利于鼓励股东投资创业。股东失权机制的公司法引入,填补了股东出资承诺兑现的合同法救济不足,失权股东对公司负有差额损失赔偿责任,无过错其他股东的比例出资责任应当慎用。加速到期机制的公司法突破,填补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不足,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权人就有权起诉股东并获得直接受偿。股权转让责任配置的公司法填补,矫正了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对善意股权交易方的利益失衡,未届期股权转让方责任须区分债权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瑕疵股权受让方有权主张善意抗辩与追偿权救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从优先保护转向效率保护。我国股东出资责任的司法解释方向,应当更好地实现股东有限责任,而不是弱化其有限责任。
  • 专论
    陈嘉白
    法学家. 2025, 0(1): 126-142.
    职工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构成,但在实践中常被“虚置化”而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关键原因在于缺乏与职工董事双重身份相符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传统公司法上的董事信义义务以公司利益为唯一导向,使职工董事与非职工董事奉行同样的信义义务,在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维护公司利益,这实际上使职工董事徒有“职工”之名而只有“董事”之实。职工董事的信义义务具有双重结构,既应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应对职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具有公司法上的职工利益代表效力,其维护职工利益时,不能仅行使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的“软职权”,还应行使代表职工利益表决的“硬职权”。为实现职工董事信义义务双重结构的协调实现,应建构合理的职工董事表决权行使规则,分设按职代会指示投票和自主投票的情形与要求,并建构“职事判断规则”作为职工董事勤勉尽责的判断方法。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程乐
    法学家. 2025, 0(2): 67-80.
    企业数据担保融资存在数据权利质押贷和数据资产抵押贷两条入法通道。数据权利质押贷是企业基于数据财产权的交换价值,换取银行融资贷款的一种方式。数据资产抵押贷侧重数据的经济价值和流通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兼顾抵押权人的受偿需求和抵押人的数据利用需求。数据担保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目前可依托各数据交易平台的互认,实现权利公示和权属查询。数据担保融资贷款金额受数据现时价格p,担保总量q,担保率α的综合影响。鉴于p的波动性,数据估值应是该数据多个优先应用场景下的价值区间,并由估值机构提示数据价值波动风险。为了避免担保数据因时效而贬值,未来融资实践或可尝试数据动态质押的方式,允许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利用数据并更新数据,以实现数据流通共享和财产担保的双赢。
  • 主题研讨一:法教义学之借鉴意义的中德对话
    王利明
    法学家. 2025, 0(4): 29-49.
    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的独特理论与范式,其经历了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完成阶段和发展阶段。在德国的法学传统当中,法教义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同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史学,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并且能够发挥一种方法论的独特作用。德国的法教义学,对于我国法学界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德国的法教义学深深根植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很难为我国所完全继受。并且,“法教义学”这一名称具有误导性,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其方法具有封闭性。为了克服法教义学的上述缺陷,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法释义学主要服务于立法和司法,其体系构建应当坚持自主性、实践性、体系性、开放性和共识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也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包晓丽
    法学家. 2025, 0(4): 50-60.
    数据产权登记是权利人将数据权利状况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系统对外公示的行为,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尽管数据内容具有实时变动性,但数据权利状况具有特定性,数据财产权具有登记能力。当前的数据登记多以信息发布和交易匹配为主要目的,难以发挥降低权利识别成本和辅助流通监管等功能。数据登记制度的建设应当转而聚焦对数据权利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数据产权登记,并根据登记阶段的差异区分为首次登记和流转登记。首次登记发挥权利推定效力,流转登记发挥对抗效力。登记并非数据财产权取得与变动的生效要件,宜以登记对抗为原则,这有助于节省排他性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公示成本和第三人的权利核验成本。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叶雄彪
    法学家. 2025, 0(4): 61-73.
    大数据刺激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智力涌现,也加剧了数字时代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难题。算法和大数据的叠加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过程迥异于传统网络服务,呈现出自动化、规模化和多样化特征。既有个人信息保护基础理论和相关规则难以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有效适用,无法为用户信息权益和其他人身财产权益提供合理保护,更无法有效抑制违法数据处理导致的其他社会风险。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需要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国家强制力约束生成式人工智能设计者、研发者和提供者等主体的数据处理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获取规则、使用规则、存储和流通规则及救济规则。
  • 主题研讨三:请求权的行政法体系之维
    程皓楠
    法学家. 2025, 0(4): 74-86.
    请求权研究有助于构想以行政法律关系为轴心的行政法学体系,也是构建行政诉讼的请求权审查模式的前提。为此,有必要厘清请求权的概念内涵与体系构成。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是公权利的内在权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主张形态,可以更明确地展现“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同法律关系分析天然契合。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就产生了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行政诉权服务于请求权的实现,同请求权相互分离。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体系由居于核心地位的实体请求权与居于补充地位的程序请求权构成,前者可依据权利中的意志要素,进一步区分为消极地位受国家侵害而产生的防御请求权、消极地位受非国家侵害产生的保护请求权与基于积极地位的受益请求权;后者可根据所指向内容,进一步分为辅助实体请求权实现的程序参与请求权与作为实体请求权兜底的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未来可以依据该请求权体系进一步细化各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反哺行政诉讼尤其是给付之诉的审理实务。
  • 目录
    法学家. 2025, 0(2): 0-0.
    《法学家》2025年第2期目录(总第209期)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 姚 莉 (1)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超合作国际法” 徐崇利 (15)
    晚清国际法思想中的自然法想象:法学知识的跨国交流及其本土建构 吴景键 (27)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行政法治的数智化法理 齐延平 (40)
    数据确权的宪法之维 程 迈 (54)
    企业数据担保融资的法律适用 程 乐 (67)

    专 论
    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之机制论纲——若干基本概念的梳理 张双根 (81)
    公共性视角下平台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 马 辉 (98)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 敬力嘉 (116)

    视 点
    商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实践困境与适用规则 刘艳红 (131)
    人机共驾接管失败时安全员的过失责任——从信赖原则的适用切入 杨 宁 (145)
    论公平责任在文体自甘冒险中的回归 李洪健 (160)

    评 注
    《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删除”规则)评注 王 滢 (175)
  • 主题研讨三:《公司法》制度规定解析
    周游
    法学家. 2025, 0(5): 93-106.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试图强化股东名册在股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第86条第2款关于“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表述引起激烈讨论。然而,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司法实践来看,股东名册都不应具有设权性质。股东名册虽不具有设权作用,但在组织法语境下确实应当作为首要的证权文件。相比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材料,股东名册在处理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中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优化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权益方面,股东名册也能发挥更关键的作用。为了强化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股东名册规则需要在制作和置备的程式要求、未依法置备的法律后果以及瑕疵记载的救济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郑曦
    法学家. 2025, 0(1): 55-68.
    数字时代,为适应刑事案件办理的新需要,公检法机关积极推进数字司法实践,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予以规制。《刑事诉讼法》规制数字司法实践,宜采用“原则性要求+关键性规范”模式。按照此种模式,首先应提出强调权利保障、坚持控辩平等、合理定位办案人员和工具关系这三项原则性要求,其次应将数字取证、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作为规制的关键问题,最后从合理引入新兴权利、大力增强辩方力量、藉由数据安全保护限制公权力三个角度展开《刑事诉讼法》规范层面的修改完善。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数字司法实践进行规制,能有效缓解此种实践所带来的副作用,确保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吴景键
    法学家. 2025, 0(2): 27-39.
    从历史视角剖析中国国际法思想的演进与特点,是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晚清时期,中国国际法思想的一大特征在于其突出的自然法色彩,这与同一时代西方主流的实证主义思想形成了鲜明对比。既有研究多将此归因于丁韪良所译惠顿《万国公法》一书之影响,但却相对忽视了晚清国际法思想背后更为复杂的历史脉络。在《万国公法》之外,吴尔玺《公法便览》一书的译介,通过对“性”“理”等儒家普世性概念的借用,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晚清国际法思想中的自然法想象;这种自然法化的国际法思想,后来经过郭嵩焘、曾纪泽等晚清知识精英的本土建构,又取得了更大的影响力。而其中所蕴含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亦能为我们当下重构国际法话语主体性提供一种宝贵的智识借鉴。
  • 观点
    杨帆
    法学家. 2025, 0(4): 133-147.
    国家实施网络行动可能违反国际义务。既有学理讨论和国家立场文件指向一个共识:在国际法上审视网络行动的不法性,需要对该行动的损害后果作出法律评估;一旦越过所要求的损害后果门槛,即可认定其违反特定义务。根据相关国际法理,通过构建“划界—分类—统合”的法律推理框架,指导评估网络行动的损害后果。通过因果关系分析划定适合纳入法律考量的后果范围,借助类型化思路深入把握网络行动导致的物理损害和非物理损害,最终依照不同情况需要形成总体损害评估。运用此推理框架检视关于法定损害门槛的代表性观点,有助于补全既有讨论中的缺漏,澄清乃至消弭不同观点间的分歧,增强后续争论中相关用语的内在一致性。
  • 主题研讨三:请求权的行政法体系之维
    赵宏
    法学家. 2025, 0(4): 87-104.
    伴随给付之诉的大量涌现,请求权审查模式开始为行政诉讼所适用。与传统的合法性审查模式不同,请求权审查模式下,作为公法诉讼的行政诉讼与私法诉讼并无本质区分,二者所要处理的都是具体法律关系之下关系主体间的实体权利纠纷,诉讼也因此成为对实体请求权和实体法的忠实贯彻。请求权审查模式以公权利和实体请求权作为实体法基础,又以实体法思考、诉权的概括主义和权利要素同时在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上的支配性作为其适用前提,其不仅已被适用于课予义务之诉和给付之诉,同样可为撤销之诉和确认之诉的重新理解和建构提供启发。但请求权审查模式同样受到体系不融贯,适用有局限以及对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的先验性判断存疑的质疑,这也说明复杂的行政诉讼制度并不能被封闭在单一坐标之下。
  • 观点
    冯辉
    法学家. 2025, 0(4): 105-119.
    对公益性营利法人予以界定、识别和法律调整,有助于解决我国《民法典》中法人分类体系存在的争议,并修复营利与公益问题在理论、规范和实践之间的断裂。营利法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领域的实践改善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效率和质量,但在定价、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此,当前的法律调整机制存在定位不清、依据混杂、核心规则缺失或不合理等不足。应以平衡公益性营利法人的商业属性与公益属性为中心,构建由一般法与特别法构成的规范体系,通过调整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完善登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私法规范和管制、标准化、补贴、税费优惠、融资支持等公法调整工具,完善公益性营利法人在定价、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核心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规则。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齐延平
    法学家. 2025, 0(2): 40-53.
    行政法治的数智化再造,将实现对传统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体技术宰制,但其依然应当坚守人本法理,没有亦不允许突破基于人本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以及基于自由意志的行政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原则。由面对面行政到界面行政所体现的执法去人格化逻辑,契合主观性执法不断客观化的法治演进规律。通过执法规范代码指令化、中介要素技术化、执法场景去人化,行政法治实现数智化孪生,其正当性的维系,有赖于自动化系统的安全可信、行政裁量梯度量表的科学化以及对行政法规范算法化运行之社会共识的达成,而程序合法和实体正义是达致上述目标的法理基石。
  • 观点
    曹炜
    法学家. 2025, 0(4): 120-132.
    立法活动中的提取公因式技术应当遵循立法的逻辑而非数理计算的逻辑,包括确定待提取对象、进行公因式提取以及对公因式规范和剩余规范进行安置表达三个步骤。生态环境法典的待提取对象包括总则中的基本制度以及分则中特有的普遍规范。立法机关既可以运用常规的归纳提取法,也可以运用演绎提取法先形成共通性规范再进行规范演绎。立法机关进行公因式规范表达时需要注意尽量以现有规范和最新规范为基础,并注意政策用语和学术概念向规范概念的转化。对于剩余规范,则要根据情况调整为独立规范、合并入公因式规范或者转移位置。
  • 主题研讨一:法教义学之借鉴意义的中德对话
    [德]罗尔夫·施蒂尔纳, 蒋钜/译, 王洪亮/校
    法学家. 2025, 0(4): 15-28.
    法教义学的本质在于:以现行法为基础,将个案体系化地归入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德国法学界发展出了一种作为中间层的精细体系,介乎于个案决疑与法律规则以及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之间。这种精细体系使得“正义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实用教义学大大简化了工作、节省了时间、实现了法的安定性。精细体系兼具稳定功能与创新功能。萨维尼的解释方法是所有文本科学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均可容纳基础科学。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萨维尼体系之后的讨论,客观目的解释实为一种虚幻。中国《民法典》已经发展出独具自身特色的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解释是法教义学与实践法律适用之间的纽带,而法教义学在解释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比立法更精准迅捷,因此对法教义学精细体系的构建贡献更大。
  • 争鸣
    冷传莉
    法学家. 2025, 0(5): 161-174.
    《民法典》“人格物”侵权条款在主观要件、侵害对象、请求权人范围、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等方面未被完全廓清,须立足本土累积的裁判经验与智识重塑该款的解释论方案。“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对权利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性且承载人格利益的有体物或无体物,但须依托从裁判先例中抽取的特定物上人格利益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对特定物的爱惜程度、占有特定物的时间长短、对特殊主体的特别保护必要性等规范要素的动态协作予以限制。立法机关针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修改理由并不充分,日益扩大的司法案例正在不断突破该主观要件的教义,“人格物”侵权主观要件应重返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立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范围不应局限为物品所有人、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宜厘定为“人格物”上人格利益的权利持有者。侵权行为认定不应困囿于使“人格物”发生永久性毁损或灭失的行为,还应包括非使“人格物”发生永久性毁损或灭失的行为。汲取本土裁判智识,因果关系认定宜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观点。“严重精神损害”之“严重”要件认定仍应循动态系统论的思路,需要在个案中动态权衡从成文法、最高司法机关意见及司法先例中抽取的诸规范要素予以判定。
  • 视点
    杨宁
    法学家. 2025, 0(2): 145-159.
    目前,人机共驾接管失败致死的案件备受瞩目,对于安全员虽未履行接管义务,但可否主张信赖原则而不承担过失责任,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争议。从肯定论看来,人机信任建立在人工智能可信任性的基础上——机器有自主性、能动性和以人类为中心的意向性,并偏重人类对机器的信任。对高度分工、高风险的人机信任适用信赖原则,是组织模式的一种延展,不会导致责任稀薄,更符合刑事责任性质,具备合理性。信赖原则例外否定过失责任时,以不同自动驾驶水平下安全员、自动驾驶系统和人机交互作为客观因素,可具体判断信赖的相当性。安全员没有履行接管义务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但当其合理信任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执行预期功能时,不能具体预见结果的发生,由此信赖原则在责任阶段否定过失,发挥后端风险结果分配的作用。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程迈
    法学家. 2025, 0(2): 54-66.
    传统理论与制度在处理数据确权时出现了一定的应对乏力现象,这与数据作为法律权利客体会表现出全新特性,在找寻数据确权方案时不同部门法间存在着一定的价值碰撞,以及传统理论和制度难以充分解决数据利益分配问题有关。这些难题的出现,为宪法理论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机。数据是一种社会化程度极高的新型生产要素,在设计可以促进这种数据生产要素获得充分利用的法制框架的过程中,宪法促进法制整体协调发展的功能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数据确权过程中还会涉及各级各类政府机关的自身利益,这也对宪法制度与理论提出了更高发展要求。数据确权问题同时涉及宪法中的一阶与二阶共识。数据确权中的不同立场都可以在宪法的一阶共识体系中找到支持,问题最终解决需要充分运用二阶共识,以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最终构建出共同持有、促进数据采集利用的数据权利制度。
  • 专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
    陈柏峰
    法学家. 2025, 0(4): 1-14.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关于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引领我国走出了一条既对接国际通行准则、又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网理论,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依法治网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世界使命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坚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构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要立足中国互联网发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促进发展和引领创新等基本原则。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健全网络法治实施体系,夯实网络空间法治基础,以良法善治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聚焦保护网络权益、规范数字经济、维护网络安全等重点任务,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各国应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共同推进网络领域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网理论,是新时代依法治网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将引领更高水平的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
  • 专论
    敬力嘉
    法学家. 2025, 0(2): 116-130.
    近年来随着帮信罪案件数量的激增,学界产生了对本罪“口袋化”的普遍忧虑,本罪规范属性之争逐渐演化为存废之争,亟待刑法理论对此进行及时、充分的回应。通过对中部某市20212023年1796份帮信罪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发现帮信活动日趋多样化,本罪构成要件行为分化为组织化、存在组织化可能与无线索指向组织化三种类型。司法实践与学界既有观点缺乏对帮信行为结构分化的认识,在对三类帮信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面临诸多障碍。通过明确本罪的规范属性为实质预备犯,构成要件已分化为组织型与非组织型实质预备犯,依据实质预备犯的客观与主观行为不法判断标准,可准确厘定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划分帮信活动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并划定帮信活动参与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徐崇利
    法学家. 2025, 0(2): 15-26.
    按照国际社会位阶及相应国际法类型的演进原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国家间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及其内生的互利共赢原则,其打造的是一种“超合作国际法”,彰显了高于发达国家主创的传统合作国际法的时代进步性。而据以国际合作的双维度理论,“超合作国际法”的先进性具体表现为兼具增进收益、扩大合作生产性之效能和义利相兼、改善合作分配性之属性。因循国际制度竞争逻辑,对于“超合作国际法”的创制,在发达国家主控的国际治理体系内外,中国分别采取的是“改制”和“建制”的策略,而共建“一带一路”正成为集中创制此类国际法律制度的最重要平台。
  • 视点
    杨青贵
    法学家. 2025, 0(5): 133-147.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通过删除经济职能相关条款以利于解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职能条款存在的条文表述冲突,但仍未解决两部法律典型列举职能以外集体职能由谁承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部分文本依据效力层级低、经济职能与其他职能关系不明确、职能构成尚待具象化等问题。村民委员会基于长期代行集体职能的实践及理论理性而成为集体职能的兜底承担主体。集体职能兜底配置模式成为协调两类组织职能关系的基本依据,形成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即可确定村民委员会职能的思路。按照两类组织主体定位、主要功能差异,集体职能中的经济职能应当全部配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向经济职能的优先性和主导性,结合履行能力和履行条件限制,应当将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并通过在配置上严格限制其他职能确保经济职能的有效实现。在职能配置依据上,应当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在其他职能的构成上,应当限定为总则相关要求转化形成的促进乡村治理、开展民主管理职能以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五类其他职能。通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履行、与村民委员会协同履行保障职能的有效履行。
  • 争鸣
    缪宇
    法学家. 2025, 0(5): 175-189.
    离婚协议中的父母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构成利他合同的补偿关系,其对价关系属于一般赠与。根据父母双方负担财产给予义务的情况,该对价关系可能是父母一方对子女的赠与,也可能是父母双方分别对子女的赠与。由于子女难以依据对价关系获得救济,在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构成真正利他合同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强化子女在补偿关系和执行关系中的地位。父母一方作为补偿关系中的债权人享有解除权的,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根据履行障碍的类型、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在维持约定和解除约定时利益状况之对比,限制父母一方行使解除权。负有财产给予义务的另一方不能行使解除权。在父母一方解除后,子女可以请求另一方承担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不仅如此,仅在子女同意时,父母双方才能合意解除给予子女财产约定。仅父母一方负担财产给予义务的,父母一方不得以补偿关系所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子女的履行请求。
  • 专论
    徐舒浩
    法学家. 2025, 0(1): 110-125.
    按照正当防卫权利束的观念,防卫权包含两种权利子项。其中,防卫主张权对应加害人容忍义务,而防卫许可(特权)则对应加害人无权利以及防卫人自身退避义务的不存在。但是,防卫主张权的内容与防卫人原本就拥有的生命、健康、身体主张权的内容重合,故而应当认为,非冗余意义上的防卫权仅仅是指防卫许可。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与第20条第3款分别将防卫权构造为两种不同的排他性许可。其中,防卫人未面临严重暴力犯罪威胁但却给加害人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的情况,落入这两种排他性许可调整范围的缝隙处,利益衡量就寄生在这一缝隙之上。以“手段必要性”为依据排斥利益衡量,此种处理方式误解了防卫人的认识论地位。为此,需通过不法侵害的威胁程度、防卫反击的强度、边际防卫成功率这三个要素,重构防卫权行使限度的必要性要件,形成利益衡量的偏倚性均衡,澄清“手段必要性”的规范内涵。
  • 专论
    马辉
    法学家. 2025, 0(2): 98-115.
    作为格式条款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最新演变,平台协议的单方意志性、行为规训性与实施闭环性使其丧失了交易媒介功能,而应被视作建构和维持私人秩序的权力工具。因此,平台协议规制的关键是避免私权力滥用。经数字技术赋能,不断膨胀的平台私权力会对市场效率和公民基本权利产生巨大威胁,引发公共性贬损的后果。为了导正私权力的公共性面向,法律体系演化出从公平价格管制到公共承运人拟制、再至公用事业管制的一系列公共性规制安排,这为规制平台协议私权力提供了参照。平台协议的公共性规制应交叉检视需求侧和供给侧维度,综合考量需求侧的非竞争性、用途多元性、需求派生性,以及供给侧的应然与实然竞争约束。规制方案建构应依循结构主义的程序控权思路,提升平台协议制定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并对平台协议的实施植入排除偏私与听取意见的程序要求;监管部门应对平台落实程序控权的自我规制活动开展外部元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