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排行

  • 一年内发表的文章
  • 两年内
  • 三年内
  • 全部
Please wait a minute...
  • 全选
    |
  • 评注
    黄泷一
    法学家. 2024, 0(5): 171-189.
    《民法典》第322条旨在确定因添附产生之新物之归属,并调整由此衍生之求偿关系。新物所有权之原始取得,须由法律确定,非属私法自治之范畴,当事人之“约定”仅得针对新物所有权之继受取得。由于本条第1句仅规定“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新物之初始归属,未对加工、附合、混合之构成要件及法效果作出明确规定,故法院须参酌学说,综合考量效率、公平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本条第2句为参引规范,旨在调整因添附衍生之求偿关系,其中“补偿”指向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赔偿”则指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 评注
    王滢
    法学家. 2025, 0(2): 175-190.
    《民法典》第1195条是网络侵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本条属于请求权基础规范,前两款与第3款均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条是第1197条的特殊情形。经过有效通知,方能产生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义务。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对行为义务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可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通知的准确程度、侵权构成的确定性程度、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错误通知责任是过错责任,过错形态包括故意与过失。因果关系贡献度和过错程度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
  • 争鸣
    杜治晗
    法学家. 2024, 0(5): 156-170.
    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俗称“骗奸”。我国《刑法》第236条没有明确列举欺骗手段,司法惯例认可特定情形的“骗奸”构成强奸罪,但司法惯例既不能说明“骗奸”为何能够构成强奸罪,也无法厘清能够成立强奸罪的“骗奸”类型。欲将“骗奸”行为归入《刑法》第236条,需要在解释“其他手段”时摒弃强制手段必要说和同类解释规则,同时根据法益关系错误说判断欺骗行为是否违背法益主体的意思,再根据性自主决定权的防御权属性厘清确实侵犯性自主决定权的“骗奸”类型。以“骗奸”为切口全面检讨强奸罪的解释论,有助于通过刑法解释的体系思考实现我国性犯罪立法的以简驭繁。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张明楷
    法学家. 2024, 0(6): 18-34.
    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深入挖掘、合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和精华,并对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学说并不矛盾,刑法学界需要以开放的、自信的态度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刑法理论成果,而不是排斥国外学说。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妥当处理热点问题与基础理论的关系;基础理论是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前提;没有基础理论研究作支撑,对热点问题的讨论只不过是低水平的不断重复。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在学术自由的前提下进行学术批判,应严格区分学术批判与学术干涉,不能以学术批判为由对他人的学术自由进行干涉;同时也需要正确处理学术争议与学术共识的关系,刑法学者虽然要有形成共识的意识,但不能因此放弃学术争议,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在不断地争议、不断地推翻旧的共识和形成新的共识的过程中构建与完善。
  • 评注
    王磊
    法学家. 2025, 0(3): 175-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经营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积极采取合理防范措施避免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特别规定。由于本条是立法者对特定主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提出的特别要求,主体范围被限定,具有法定性与封闭性的特征。防范第三人故意致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取决于安保义务人开启社会活动是否提升了故意侵权的实质风险。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上,由于义务内容的复杂多样,判断标准无法整齐划一,应该提炼出供法官在个案中具体认定的参考因素。在介入第三人侵权时,安保义务人的不作为仅仅是未能阻断第三人致害,单独情况下不足以造成损害,补充责任的构造具有合理性。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属于轻过失且是致害的间接原因,责任基础的薄弱使安保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存在顺位限制及范围限制。补充责任顺位限制的实现不在诉讼阶段而在执行阶段。
  • 评注
    尚连杰
    法学家. 2024, 0(6): 173-187.
    《民法典》第963条兼含主要规范与辅助规范,为“中介合同”一章的核心条文。当中介人提供约定的中介服务并促成目标合同有效成立时,方可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如果目标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相当于合同未被促成,中介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目标合同被解除,原则上不影响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可归责于中介人的情形除外。应按照宽松标准对“同一性”进行认定。就因果关系而言,报告行为或媒介行为不必是目标合同缔结的唯一原因,具有共同原因性即可。当事人对报酬有约定时,应依当事人约定。实践中多存在兼含中介与委托要素的合同,若中介人只完成中介服务,应相应减少报酬。当事人对报酬无约定时,应根据补充解释或任意性规定确定报酬,中介人的劳务作为标准应当受到限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媒介中介中双方委托的情形,应由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因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被计算在报酬内,该费用应由中介人负担。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黄文艺
    法学家. 2024, 0(5): 1-14.
    中国自古以来就把改革称作“变法”,形成了变法图强的改革传统。“变法”是从法学角度,观察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独特学术视角和理论框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创新和完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制度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是新一轮中国变法运动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法治领域改革是中国变法运动的骨干工程,应当发挥好对各领域改革的“头雁”作用。当代中国变法区别于传统中国社会变法的根本之处,在于以民主、法治的方式实施变法,而非以专制、人治的方式实施变法。
  • 视点
    程啸
    法学家. 2025, 0(1): 143-157.
    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部分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相应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法定化并不要求每一种连带责任都必须有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就多数人侵权责任而言,应当区分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与承担这两个步骤。在各个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已经成立后,所有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负担的究竟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应依据《民法典》关于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由此形成的连带责任与部分的连带责任,并不违反连带责任法定化的要求。立法者针对多数人侵权所直接作出规定的连带责任都是基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法政策。部分的连带责任是基于肇因原则而产生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承担形态,也是我国法早已承认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形态,其有利于协调权益的保护与行为自由的维护。
  • 评注
    王蒙
    法学家. 2025, 0(1): 172-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2条赋予了保证人以债务人有抵销权或撤销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一时的抗辩权,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使其免受因债务人嗣后行使抵销权或撤销权引发法律关系变动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条规定以债务人享有但未行使抵销权或撤销权为适用前提,其中“抵销权”包括法定或意定抵销权,“撤销权”主要指债务人因意思表示瑕疵得撤销主合同的权利。债务人放弃抵销权或撤销权的,保证人不得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条可类推适用于债务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不可类推适用于债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撤回权、选择权以及债权人单方享有撤销权的情形。此外,若主合同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应当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1条的规定,允许保证人申请司法酌减。保证人是否主张本条赋予其的抗辩权,并不影响债务人行使其抵销权或撤销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其内部关系处理。
  • 主题研讨二:涉税犯罪司法适用的前沿问题
    陈兴良
    法学家. 2025, 0(3): 56-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设立了出罪条款,将那些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范围之外,从目的和结果两个维度限缩了本罪的构成范围。出罪条款的目的限缩表现为将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确定为本罪的主观违法要素,从而将本罪规定为非法定的目的犯,这是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目的考察的实质推理。出罪条款的结果限制表现为,将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抵从而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作为本罪的结果,从而将那些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有货代开行为排除在本罪的构成范围之外。出罪条款的设立,对于司法实务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重要意义。
  • 争鸣
    陆家豪
    法学家. 2024, 0(6): 156-172.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何以需要优先保护,须从理论基础与规范适用两个层面进行检视。在理论基础层面,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获得优先保护的理论基础并非物权期待权,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亦不具有可类推性。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获得超级优先保护,体现了基于公共利益保护需要的优先债权原则的优先权配置。在我国的期房交易模式中,房地产企业是更优的风险承担者。在分配正义视角下,商品房消费者获得优先保护具有正当性,从而能够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缓和商品房双重属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保护的法理基础在于信赖责任法理,权利属性应界定为基于公共利益的衡平目的而特别规定的法定优先权。在规范适用层面,应区分商品房消费者与投资经营者,并对于商品房消费者的居住目的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之上进行动态衡量,并明确其超级优先保护地位。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高圣平
    法学家. 2024, 0(6): 1-17.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国基本国情农情之下,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化经营均有其适用空间。土地规模经营的法律技术工具,可以是“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可以是“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两者均得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并符合“适度”的标准。服务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要形式,其展开依据是承包农户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合同,但服务合同的达成尚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与协调。
  • 主题研讨二: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蔡从燕
    法学家. 2024, 0(6): 51-6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赋予各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如何履行条约。由于条约——尤其规制性条约——对缔约国的影响不断增强等原因,国内法院适用条约变得更加复杂,导致条约司法适用制度实践的国别化趋势日益明显。为完善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有必要确立衡量这一制度的基本标准和构成体系。这一制度既要有效保障我国法院准确适用条约,也要恰当体现我国宪制架构、对外关系目标等背景性因素,包括条约效力和解释等在内的构成性要素和机构间关系和能力建设等在内的支持性要素。完善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应当特别重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尤其是《对外关系法》的颁布实施等新背景提供的新机遇、提出的新要求及带来的新挑战。机构间关系安排对于我国完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尤其法院准确适用条约具有特殊重要性,我国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应当努力构建完善的机构间关系安排。
  • 专论
    徐琨捷
    法学家. 2024, 0(6): 91-102.
    北洋政府时期民法的体系化,集中体现在围绕《大清民律草案》所开展的民法典编纂过程当中。北洋政府时期尽管在事实上确立了“法律—习惯—条理”的民事法源适用次序,但由于缺少体系化的成文法,结果仍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源范围不明、法官主观性过大、缺乏民法上位价值的统一指导等问题。为此,在北洋时期,北洋政府和与其对峙的南方政权曾数次依托《大清民律草案》进行民法体系化,其方式包括暂行适用《大清民律草案》、意图使该草案成为生效法律,以及借助该草案体例进行民事判例汇编等。《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的编纂计划均萌生于此过程中,这两部法律文件亦促进了民法体系化。利用民法典的编纂以实现民法体系化,反映了法典中心主义,其对当代中国民法体系建设仍有影响。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叶金强
    法学家. 2025, 0(1): 13-26.
    物债二分源于社会生活中关系类型之区分,在其辐射领域内具有高度的正当性。我国民法继受了德国法上的物债二分体系,但也出现了一些对物债二分体系可能形成冲击的本土实践。对于这些可能的冲击,可通过教义学的工作导出与既有体系相容的解释。我国立法实践形成了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生效主义的二元构造。公示对抗主义之下,未公示已变动物权仍然是完整物权,其与公示生效主义下虚假外观场合形成的法律状态基本一致。未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在信赖原理的指引下可获得相对简明的结构。特定不动产买受人享有的被强化的权利,属于物权化了的债权。这样,物权概念保持统一的同时,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也不发生冲突。
  • 专论
    陈帮锋
    法学家. 2024, 0(6): 65-77.
    “主观权利”概念有两个面向,一个是主观意识意义上的,另一个则是技术性的。前者使主观权利被界定为自由、意思力等较具心理学意味的事物,而后者则体现为主观权利被主要用来整理私法规则、构建私法体系。主观权利在狄骥、凯尔森等实证主义学者的批判下曾趋于式微,也因学者们意识到该概念本身的局限性而催生了“无主体权利”这个让人困扰的问题,但它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性话语和法律人的一种思维定式,而只能抱残守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并不重叠,主观权利话语并不能完全覆盖客观法,仍留出了一片开阔地,而这片开阔地应由客观法话语来填补。
  • 专论
    李若祺
    法学家. 2024, 0(6): 78-90.
    新《公司法》增设旨在规制股东控制权滥用的股权回购请求权,鉴于新设条文在规范逻辑、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上的体系性不足,有必要澄清其规范构造。股权回购请求权系属损害赔偿之恢复原状请求权,其规范表达由第21条第2款和第89条第3款组成,且应使后者保持适用上的备位性。控制权滥用的概念核心指向社团效果意思的控制,应以控制因素、公司事务管理、权益失衡和过错要件为评价标准;其概念周边需考察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丧失。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需基于权利滥用的行为样态与实质后果加以界定。股权回购关系乃法定债之关系,请求权不具有可让与性,债务人亦不得主张给付不能等抗辩事由,公司无过错但承担债务时负有说明义务。在排除公司以其净资产为估价基准或公司为准合伙性质的情况下,股权回购价格须结合各要素确定折价基准。经由教义学层面的解释作业,可为股权回购请求权形成体系衔接的适用方案。
  • 视点
    孙长永
    法学家. 2024, 0(6): 103-115.
    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201条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一规定引发了检法两院之间以及学界的意见纷争,进而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影响。本文认为,“一般应当采纳”条款赋予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约束力的基础条件不能成立,违反了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和专门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违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权主义诉讼基础和认罪认罚情节的“裁量从宽”性质,也不符合两大法系协同型刑事司法的普遍经验。建议立法机关在第四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废止“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并就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
  • 视点
    黄锴
    法学家. 2024, 0(6): 116-128.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的适用模式调整为限定适用。限定适用是对混同适用的修正,旨在强化变更决定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下,限定适用包含了确定适用与有限适用双重面向。限定适用的三种情形中,“内容不适当”应当限于法定裁量范围内实体内容效果裁量的瑕疵,并且排除滥用职权;“未正确适用依据”应当明确与“没有依据”和“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间的界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的特点由复议机关裁量适用。变更决定限定适用的实现需要确立多项保障措施,通过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听取意见程序保障申请人权益,使其愿意接受变更决定;通过设置作为咨询机构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强化复议机关的机构能力,促其主动作出变更决定。
  • 主题研讨三:受贿犯罪研究的学术争鸣
    孙国祥
    法学家. 2025, 0(1): 69-83.
    “受而不收”的代持型受贿是新型、隐性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代持型受贿的刑法性质尤其是既未遂的认定,理论界尚未形成共识,实务中认定不一。代持型受贿的刑法应对,需要跟进的不是立法而是刑法的解释。一方面,代持型受贿既未遂的标准不能脱离现行刑法的规定,需要坚持传统的受贿财物实际控制说。另一方面,也需要改变将实际控制等同于绝对、完全控制的思维定式,针对代持型受贿的特殊性,透过代持现象把握权钱交易的实质,对实际控制进行新的阐述。实际控制不需要达到对财物绝对、完全控制的程度,案发时受贿人只要相对控制了受贿财物,就应当认定为受贿既遂。相对控制的情况下,由于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共同控制和支配财物,行贿人案发前单方推翻代持约定,对受贿人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失去相对控制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未遂。相对控制说适当前移了代持型受贿既遂的时点,契合现阶段从严惩治新型、隐性腐败的需要。
  • 主题研讨二:涉税犯罪司法适用的前沿问题
    马春晓
    法学家. 2025, 0(3): 73-86.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抵进项税额”规定为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适用上发生重大分歧,分别提出了主观进路与客观进路的适用标准。这一分歧源于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的不法本质与罪名关系的不同理解。逃税罪是“逃”避税款缴纳义务的不作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特殊诈骗罪,包含“骗”抵国家税款的实质预备犯(基本犯)与实害犯(加重犯)。不过,以欺骗方式实施的逃税行为同样具有欺诈性,因而仅从财产犯罪维度无法精确划定两罪的界限。基于税收犯罪基本原理,两罪真正的界分标准在于,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性和国家税款实质损失的根本差异。在“虚抵进项税额”类案中,“虚抵”与“骗抵”具有不同的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应分别构成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的罪刑均衡问题,可通过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犯与加重犯的法定刑档得到有效解决。
  • 专论
    崔建远
    法学家. 2025, 0(1): 97-109.
    合同解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寻觅、确定合同词句的含义。对合同词句的含义,应以理性人处于该合同的环境中对该词句的理解为确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赋予某词句的含义,大多是该词句的通常含义。确定系争合同词句的通常含义不应拘泥于文字,且其可能受词句所处合同关系的复杂程度的影响。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只要此种所赋含义不存在法定的无效原因,又不构成法律上的错误的,就应当将该种其他共同理解确定为系争合同词句的含义。当事人之间对某合同词句的理解不同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就该词句界定的含义时,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界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赋予某合同词句具有不同于通常含义之意的,在某些方面不被法律所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可依其意赋予法律效力。
  • 视点
    廖焕国
    法学家. 2024, 0(5): 85-101.
    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是破产法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则构建和批准权的正确运用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抓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项确立了“就物清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担保财产的价值化处理规则,即以拟制化的司法估值代替事实上的财产变现,进而确定担保财产上的权益价值,最终将担保财产上的担保权强制剥离。然而,我国法上的“公平补偿”规范对延期清偿的利息补偿损害了物权确定性,可考虑在留债清偿的情况下,将其修正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重整计划生效之时财产现值的折现补偿,其功能在于保全担保财产的现值。“实质保护”是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破产法和非破产法上救济机制共同运转的独特制度构造,是重整程序限制担保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是担保财产价值维系以及保障优先受偿效力的制度保障。
  • 视点
    王洪亮
    法学家. 2025, 0(3): 130-145.
    《民法典》第157条不仅一体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情况下的返还规则,而且还一体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之后的折价补偿、损失赔偿以及与有过失等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对于一体规则进行了较为区分细化的解释。首先,财产返还规则应当与损害赔偿规则彻底分离,而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规则仍可一体规定,其独立存在有其正当性基础。其次,取得财产返还请求权应被区分细化为三种请求权,即所得返还请求权、代位物返还请求权以及用益返还请求权。所得返还的对象为得利债务人通过给付或者其他方式而获得的具体客体;在代位物返还时,原则上也不考虑代位物的价值;得利债务人出卖无原因所得之物获得的对价并非代位物,也无须返还,原则上,得利债务人只负有返还实际收取用益的义务。最后,在得利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得利债务人得进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估价标准主要是得利人所得、用益的客观价值。在按照给付性质不能返还的情况下,所得的时点以及因此最早的折价补偿请求权产生的时点为估价时点。而在债务人取得的标的物嗣后返还不能的情况下,估价时点为返还不能或者在此基础上的折价补偿请求权产生的时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1款后半句也允许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折价补偿的估价标准主要是得利人所得以及用益的客观价值。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丁晓东
    法学家. 2025, 0(1): 40-54.
    数字时代,网络侵权、个人信息侵权以及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权形式涌现,对传统侵权法的损害认定、过错判断、因果关系分析、救济措施应对提出挑战。传统侵权法植根于传统观念社会,以不具外溢性的小范围故意侵害行为为典型场景。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则表现出大规模微型侵权、大规模汇聚型侵权、大规模治理型侵权、风险侵权等特征。数字时代的侵权法应进行转型升级与发挥其公法治理功能:从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判断转向责任分配分析,从损害填补转向合理威慑预防,从个体救济迈向群体福利保护,在此基础上建构具体制度。侵权法的公法治理功能可能面临外部与内部批评,但相关批评均可反驳。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时包含传统与现代侵权法,应注重其双重结构,强化对现代侵权法公法治理功能的理解与适用。
  • 专论
    张双根
    法学家. 2025, 0(2): 81-97.
    意思表示概念只能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意思表示一语,仅具描述意义,不构成一项法教义学概念,无法拆分为法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的路径,只能借助代表或代理制度。法定代表之性质,宜采法定性机关代理说。我国法定代表制度的缺陷,在于代表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分设、代表权与业务执行权割裂。机关及职权合一理论,虽不能改变现行法机关分设的现状,但在法教义学上仍有助于界定法定代表权的范围,从而有助于理解法定代表权限制问题。至于《民法总则》创设并为《民法典》所承受的“职务代理”制度,并不是一项成功的立法设计,未来应被可能成形的类型化规则所取代。
  • 专论
    梅夏英
    法学家. 2024, 0(5): 45-59.
    当前数字法研究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相对陈旧且未及时更新。现有数字法研究沿袭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即坚持还原论、“主客二分”和线性思维等基本观念和方法,导致了对数字系统的整体性、信息运行规律的独特性以及信息在“主客体”之间所具有的超然地位等方面,存在认知不足的问题。基于数字系统与线下社会生活系统同属于现当代复杂性科学所称之“复杂系统”,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复杂系统理论中关于“自组织”“自适应”和“涌现”等现象的理论研究范式,契合当前数字系统和线下社会系统的发展和演化规律,故具有在此基础上探讨建立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为建立数字法研究范式,首先应当明确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即数字环境具有技术性、公开分享性、公共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鲜明系统特征,进而可以初步设想未来数字法的研究方法,即可以采取还原论和整体性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等方法。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秦前红
    法学家. 2024, 0(6): 35-50.
    自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迄今已有十年。在政策推动下,党内法规成为学界的重点关注对象之一,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对党内法规展开了诸多研究。尤其是法学界,对党内法规的性质、党规国法衔接协调、党内法规的效力、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和制度落实等关键议题展开研究,形成了诸多学术成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深入推进,今后应当注重学术研究和党内法规实践的有序互动,同时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注重对地方党内法规的研究、明确党规和国法如何实现更高层次的衔接协调等。党内法规研究的方法应予优化,阐明党内法规对世界政党治理的借鉴意义。
  • 视点
    安淼鑫
    法学家. 2024, 0(5): 115-127.
    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的隐藏行为,既包括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间人与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半个”借款合同。借助《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和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认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间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因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中间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 主题研讨三:受贿犯罪研究的学术争鸣
    李勇
    法学家. 2025, 0(1): 84-96.
    “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关键在于“一起查”而非绝对地“对称罚”。行贿罪、受贿罪对称性或非对称性惩治不应该是个笼统的概念,应结合构成要件、刑罚配置、量刑情节、查处程序机制等结构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各结构要素背后的教义学原理进行对称性或非对称性设计。在构成要件方面,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属性及权钱交易本质决定了应保持对称性。在刑罚配置方面,受贿罪的责任刑、预防刑均高于行贿罪,故配刑应保持非对称性。在量刑情节方面,基于囚徒困境理论,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应保留且不宜过度限制,而受贿罪特别从宽制度应废除,保持非对称性;行贿罪七种从重情节宜删除。在查处程序方面,建立并案调查、行贿人免刑司法审查等正当程序机制,确保“查”之对称性和“处”之非对称性。
  • 主题研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林来梵
    法学家. 2024, 0(5): 15-30.
    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一项政治上的建言,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本身终究无法绕过的学术课题。对此,必然遭逢价值判断的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概莫能外,中国宪法学同样如此。建构本学科自主的知识体系,契合法教义学的精神,是中国宪法学应该担负的宿命与使命。但由于涉及价值判断,“返回祖国”之后也将可能进入意识形态作用下的语境,宪法学研究无法产生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知识”,然而仍不能排除其在提供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解释结论之意义上作出知识贡献的可能。时至今日,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已然为许多宪法学者付诸行动,多年来不断改版的拙著《宪法学讲义》也在方法、体系、内容与话语等四个方面作出了一些尝试,实际上体现了笔者有关如何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主张。
  • 专论
    廖奕
    法学家. 2024, 0(5): 31-44.
    在法学的知识系谱中,“情感”的形象总体上是纷乱、孱弱且消极的。但这样的形象并非从来便是如此。广义的“法学”对情感的阐释是长时段、多向度的。在前学科化时期,早期的立法者和哲学家从理念和经验上为法学的情感阐释传统提供了支撑。在学科化时期,出于自治知识系统建构的需要,法学家更强调法律理性对情感的规范评价,以及理性化的情感知识对法律教义的同化。在后学科化时期,法学在理性认知的既定图式之外,以延展性的“内—外”广角,在更开阔的知识场域中寻求情感阐释的主体动能及回应进路。对于法学的体系构造和功能发展而言,情感阐释不仅有丰富的规范和实践认知价值,而且还有隐而未发、至关紧要的知识论涵义。只有将理性与情感的对垒消解,以一种新知识论的整体均衡观为指引,法学方才有望合乎优雅的审美,由刚硬的命令之学转向表彰优美心灵的人性之学。
  • 争鸣
    宁园
    法学家. 2024, 0(6): 142-155.
    数据财产权构建中,数据财产权客体的独立地位尚未得到充分证明,客体的界定及其规范意义有待揭示。数据财产权客体是以数字化形式、聚合形态存在的,以产出有用信息为基本价值实现方式的数据财产,其具有形式规定性和内容非限定性特征。数据的形式要素居于决定地位,符号控制是确定数据财产权客体边界、排他保护范围的核心依据,亦是数据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数据财产与有体物存在“无形性抑或有形性”“非竞争性抑或竞争性”的区分;与知识财产存在“形式规定性抑或形式非限定性”“内容非限定性抑或内容规定性”“形式要素居于决定地位抑或内容要素居于决定地位”的区分。基于与有体物的区别,数据财产权在规范目标、数据持有、权利效力、数据添附等方面不可照搬物权制度。基于与知识财产的区别,数据财产权在客体认定和权利内容设计上应围绕符号控制展开,不应照搬知识产权的内容控制模式。
  • 视点
    韩晗
    法学家. 2024, 0(5): 128-141.
    数字技术的应用对职务犯罪调查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表现为线索发现由被动回应转向主动检校,管辖结构由科层结构转向扁平结构,取证路径由人证依赖转向算法依赖,取证方式由空间压迫转向数据压迫。数字化转型导致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权力—权利”结构面临失衡风险,表现为权利保障的重心偏离、虚化以及监察调查权力的隐性扩张与控制乏力。从指导思想上,需要将数字权力控制理念融入程序法定原则,将合理隐私期待理念切入权利保障原则,将程序效能平衡理念嵌入调查效率原则。从应对策略上,应当以多元化权利保障与规范化数字调查为导向,将人权保障重心转向隐私安全保护,探索以数据知情权为核心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救济机制,并统筹数据平台建设,优化管辖衔接,强化权力运行的过程控制,构建算法正当性的释明与监督机制。
  • 专论
    王敏
    法学家. 2024, 0(5): 72-84.
    工伤认定案件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主要类型。实践中,这类案件存在大面积“程序空转”、案结难以事了的现象,阻碍了工伤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既有的实质性争议解决方案局限于对司法救济方式的改进,忽视了纠纷产生的制度原因,无法从源头上摆脱困境。比较不同的工伤风险保障模式会发现,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公私界限模糊,程序碎片化,缺乏对给付权利的有效保障。改进工伤保险制度,以工伤保险给付决定替代现有制度中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待遇给付等繁冗程序,将在源头上化解争议民行交织的现象、减少争议数量,并将激活行政诉讼制度中给付判决解决争议、保障权利、推动给付行政的制度潜能。这一争议解决出路的探讨也展示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新路径。行政争议是特定制度的产物,关注实体法律制度设计对行政争议解决的影响,才是法治化的“诉源治理”。
  • 争鸣
    罗帅
    法学家. 2024, 0(5): 142-155.
    动产担保现代化呈现担保财产广泛、担保类型多样以及担保权设立模式统一且简单的特征。而在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下,能否以新型无形财产设立担保,存疑;其未明确肯定无形财产抵押以及未来财产担保的物权效力,也未认可担保权效力及于衍生财产,无真正的集合财产担保;担保权设立模式为混合主义。我国动产担保的设立制度可作如下优化:第一,假定以未来动产设立担保的处分权,使其在担保合同生效时产生物权效力,并借法律拟制方法使依交付生效的担保权能设立在未来财产上。第二,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权利可质押,也可抵押,并以登记生效及登记对抗为主要设立模式。扩大解释动产抵押,使其涵盖无形财产抵押,同时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为法定的兜底性登记平台。
  • 视点
    常鹏翱
    法学家. 2025, 0(1): 158-171.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第3项、《民法典》第399条第5项等规定,不得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查封财产,此即禁止处分查封财产规范。为了明确处分查封财产的民事后果,需在法律秩序一致性的指引下,对禁止处分查封财产规范进行准确定位。该规范不是缔约禁止规范,以查封财产为标的物的合同并非无效。该规范不是公益性履约禁止规范,不会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该规范不是处分权限制规范,被查封人处分查封财产不是无权处分。该规范是私益性履约禁止规范,除非相对人善意,在损及申请查封人利益的限度内,处分查封财产的结果不得对抗申请查封人。
  • 专论
    王文胜
    法学家. 2025, 0(3): 101-116.
    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识别对于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案件事实证明和证明责任分配、民法学说发展和立法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意义不限于某种特定的案例分析方法或写作体裁。在民事裁判中,应区分请求权基础规范与非请求权基础规范,应区分半请求权基础规范与特殊请求权基础规范。《民法典》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有一些典型表达句式,但仅凭是否采用典型句式无法判断条文是否为请求权基础规范,典型句式只能作为寻找的重要线索和论证的初步依据。能够通过句式来判断的主要是“依法请求”“依法承担”或“依照法律规定”等,采用这种句式的条文都不是请求权基础规范。除条文句式外,在请求权基础规范识别中,需关注条文之间的关联衔接,需结合立法历史探寻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结论,不能抛开立法历史而以规范目的作为判断的核心理由。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姚莉
    法学家. 2025, 0(2): 1-14.
    坚持正确人权观是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新时代以来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领域形成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不仅是正确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构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与发展。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孕育了一套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实践逻辑: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通过价值平衡实现功能发挥。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事业已经取得了具有中国气派、展现中国风格、彰显中国模式的历史性成就。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刻转型、涉外法治的迅猛发展、轻罪治理的特殊需求以及刑事司法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还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风险与挑战,仍然是一场未完成的改革工程。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为了充分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应当从坚定思想导向、强化理论供给、完善制度建设与优化实践运行等维度提出体系化的应对方案。
  • 专论
    陈嘉白
    法学家. 2025, 0(1): 126-142.
    职工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构成,但在实践中常被“虚置化”而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关键原因在于缺乏与职工董事双重身份相符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传统公司法上的董事信义义务以公司利益为唯一导向,使职工董事与非职工董事奉行同样的信义义务,在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维护公司利益,这实际上使职工董事徒有“职工”之名而只有“董事”之实。职工董事的信义义务具有双重结构,既应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应对职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具有公司法上的职工利益代表效力,其维护职工利益时,不能仅行使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的“软职权”,还应行使代表职工利益表决的“硬职权”。为实现职工董事信义义务双重结构的协调实现,应建构合理的职工董事表决权行使规则,分设按职代会指示投票和自主投票的情形与要求,并建构“职事判断规则”作为职工董事勤勉尽责的判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