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排行

  • 一年内发表的文章
  • 两年内
  • 三年内
  • 全部
Please wait a minute...
  • 全选
    |
  • 争鸣
    傅穹
    法学家. 2025, 0(4): 162-176.
    2024年新《公司法》的限期认缴制改革,看似只是股东出资期限的理性回归,实则是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创新重构。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属性逐渐变弱,法定属性趋于增强,时效属性面临修正。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限缩,有利于鼓励股东投资创业。股东失权机制的公司法引入,填补了股东出资承诺兑现的合同法救济不足,失权股东对公司负有差额损失赔偿责任,无过错其他股东的比例出资责任应当慎用。加速到期机制的公司法突破,填补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不足,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权人就有权起诉股东并获得直接受偿。股权转让责任配置的公司法填补,矫正了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对善意股权交易方的利益失衡,未届期股权转让方责任须区分债权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瑕疵股权受让方有权主张善意抗辩与追偿权救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从优先保护转向效率保护。我国股东出资责任的司法解释方向,应当更好地实现股东有限责任,而不是弱化其有限责任。
  • 争鸣
    李亚超
    法学家. 2025, 0(4): 177-189.
    在《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基础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明确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越权行为可以适用表见代理,这却在职务代理中易被滥用。第21条第2款规定了超越职权范围的几种情形,并包括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但反之,对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即便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却因职权外观的存在以及第21条第3款中被代理人较重的证明责任,几乎必然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实践中,针对超越职权范围的表见代理,应当有效区分职权外观和代理权外观。一方面,需要综合代理权外观表象、交易异常因素等个案情况审查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此举既可以避免商事组织承担其完全无法防范的工作人员越权风险,同时也可以在相对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排除商事组织的合同责任。
  • 专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
    陈柏峰
    法学家. 2025, 0(4): 1-14.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关于依法治网的重要论述,引领我国走出了一条既对接国际通行准则、又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网理论,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依法治网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世界使命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坚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构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要立足中国互联网发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促进发展和引领创新等基本原则。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健全网络法治实施体系,夯实网络空间法治基础,以良法善治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聚焦保护网络权益、规范数字经济、维护网络安全等重点任务,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各国应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共同推进网络领域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网理论,是新时代依法治网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将引领更高水平的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
  •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吴贻森
    法学家. 2025, 0(6): 31-44.
    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刑法领域亟须建立适用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规则。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刑事责任主体论难以确定理论激活的时点,犯罪工具论无法充分回应人工智能自主性问题,二者均存在局限性。通过对犯罪主体概念不同层次的分离,在理论上可以探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工智能成为行为主体的问题,从而在刑事责任主体论与犯罪工具论之外,扩展出具有衔接性价值的行为主体论的理论发展空间。我国刑法体系存在扩展行为主体概念的可能性,行为主体并不必然局限于自然人。以社会行为论为基础,行为时存在自主意识、在社会重要意义上与人类行为具有等效性的人工智能行为,可以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由此证立人工智能的行为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行为主体参与犯罪时,应根据犯罪参与的思路进行归责分析。行为主体论为相关归责理论的适用提供了多主体基础,有助于衔接实行过限、监督过失、信赖原则等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在立法未承认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对于人工智能行为需要由人工智能背后的主体承担替代责任,基于行为主体论的归责分析则有利于更加准确地认定涉案各主体的责任。
  • 观点
    曹炜
    法学家. 2025, 0(4): 120-132.
    立法活动中的提取公因式技术应当遵循立法的逻辑而非数理计算的逻辑,包括确定待提取对象、进行公因式提取以及对公因式规范和剩余规范进行安置表达三个步骤。生态环境法典的待提取对象包括总则中的基本制度以及分则中特有的普遍规范。立法机关既可以运用常规的归纳提取法,也可以运用演绎提取法先形成共通性规范再进行规范演绎。立法机关进行公因式规范表达时需要注意尽量以现有规范和最新规范为基础,并注意政策用语和学术概念向规范概念的转化。对于剩余规范,则要根据情况调整为独立规范、合并入公因式规范或者转移位置。
  • 争鸣
    崔涵
    法学家. 2025, 0(6): 162-17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渎职行为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之间的紧密联系,揭示了其在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价值。在分析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直接应用传统总论学说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往往未能超越归因层面的因果流程考察。尽管缓和的结果归属与远因溯责的立场考虑到了渎职行为的特殊性,但在为何要下调归属标准、下调至何种程度等问题上,未能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答案。公职人员未履行其监管职责,应被解读为一种过失共犯行为,其不法部分从属于被监管方的违法犯罪活动。当渎职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促进或诱发作用时,即可确认其结果不法,实现对结果的缓和归属。监管渎职犯罪在行为不法层面则具备独立性,不法判断的重心应从结果转向行为本身,并借助预见可能性等要素来准确界定注意义务的范围。结合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社会角色与履职逻辑,可将注意义务的具体场景细分为三类: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日常风险排查以及对公众举报的响应。在每种场景下,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违反与否的判定标准均有所不同。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包晓丽
    法学家. 2025, 0(4): 50-60.
    数据产权登记是权利人将数据权利状况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系统对外公示的行为,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尽管数据内容具有实时变动性,但数据权利状况具有特定性,数据财产权具有登记能力。当前的数据登记多以信息发布和交易匹配为主要目的,难以发挥降低权利识别成本和辅助流通监管等功能。数据登记制度的建设应当转而聚焦对数据权利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数据产权登记,并根据登记阶段的差异区分为首次登记和流转登记。首次登记发挥权利推定效力,流转登记发挥对抗效力。登记并非数据财产权取得与变动的生效要件,宜以登记对抗为原则,这有助于节省排他性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公示成本和第三人的权利核验成本。
  • 主题研讨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探讨
    孔祥俊
    法学家. 2025, 0(5): 42-60.
    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安身立命的根基。国际范围内的商业道德经历了由经验标准到功能标准、由体面行为的主观道德到自由效率的客观道德以及由竞争者本位到社会利益本位的转变,其内涵不断更新和重构,但通常仍未抛弃商业道德的外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道德经历了由泛化的世俗道德到市场领域化的商业伦理、以公认的行为规范为代表的经验标准到以市场竞争不受扭曲的功能标准以及经营者优位到市场竞争秩序优位的转变,商业道德的内涵和标准不断地被塑造,但其基础地位一如既往。在多种观念和价值交织之下,商业道德内涵和标准的塑造要统筹兼顾经验标准与功能标准,以功能标准优先,除非另有更高位阶的道德诉求;在法益保护多元化之下,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先。依照商业道德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通常以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为表面证据,突出竞争自由和市场效率的价值目标,最终以是否扭曲市场竞争为根本标准。
  • 争鸣
    缪宇
    法学家. 2025, 0(5): 175-189.
    离婚协议中的父母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构成利他合同的补偿关系,其对价关系属于一般赠与。根据父母双方负担财产给予义务的情况,该对价关系可能是父母一方对子女的赠与,也可能是父母双方分别对子女的赠与。由于子女难以依据对价关系获得救济,在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构成真正利他合同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强化子女在补偿关系和执行关系中的地位。父母一方作为补偿关系中的债权人享有解除权的,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根据履行障碍的类型、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在维持约定和解除约定时利益状况之对比,限制父母一方行使解除权。负有财产给予义务的另一方不能行使解除权。在父母一方解除后,子女可以请求另一方承担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不仅如此,仅在子女同意时,父母双方才能合意解除给予子女财产约定。仅父母一方负担财产给予义务的,父母一方不得以补偿关系所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子女的履行请求。
  • 主题研讨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探讨
    王艳芳
    法学家. 2025, 0(5): 78-92.
    混淆行为居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首,2017年和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均将其作为重点条款,不断明确其法律定位和完善内容。经历次法律修订,混淆行为条款经历了由混杂到单一、由仿冒标识行为到市场混淆行为以及由封闭性规范到开放性规范的立法转变,形成了以所有混淆行为为调整对象、以足以产生市场混淆为根本要件并兼有开放性和排他性的制度架构和法律定位。混淆行为条款并不限于商业标识的混淆,还应包括其他任何混淆行为以形成一种领域性法律调整的闭环,并应当排除依照一般条款认定同类行为,因而呈现出“自身违法”、领域性与排他性的法律特性。在竞争自由与竞争公平不同模式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适用应当坚持市场混淆的强约束,选择竞争自由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防止泛泛地依据“搭便车”“不劳而获”之类的公平竞争观念,不适当地扩展商业标识或者相关商业成果的保护范围。
  • 主题研讨三:请求权的行政法体系之维
    程皓楠
    法学家. 2025, 0(4): 74-86.
    请求权研究有助于构想以行政法律关系为轴心的行政法学体系,也是构建行政诉讼的请求权审查模式的前提。为此,有必要厘清请求权的概念内涵与体系构成。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是公权利的内在权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主张形态,可以更明确地展现“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同法律关系分析天然契合。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就产生了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行政诉权服务于请求权的实现,同请求权相互分离。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体系由居于核心地位的实体请求权与居于补充地位的程序请求权构成,前者可依据权利中的意志要素,进一步区分为消极地位受国家侵害而产生的防御请求权、消极地位受非国家侵害产生的保护请求权与基于积极地位的受益请求权;后者可根据所指向内容,进一步分为辅助实体请求权实现的程序参与请求权与作为实体请求权兜底的无瑕疵裁量请求权。未来可以依据该请求权体系进一步细化各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反哺行政诉讼尤其是给付之诉的审理实务。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叶雄彪
    法学家. 2025, 0(4): 61-73.
    大数据刺激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智力涌现,也加剧了数字时代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难题。算法和大数据的叠加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过程迥异于传统网络服务,呈现出自动化、规模化和多样化特征。既有个人信息保护基础理论和相关规则难以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有效适用,无法为用户信息权益和其他人身财产权益提供合理保护,更无法有效抑制违法数据处理导致的其他社会风险。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需要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国家强制力约束生成式人工智能设计者、研发者和提供者等主体的数据处理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获取规则、使用规则、存储和流通规则及救济规则。
  • 专论
    江国华
    法学家. 2025, 0(6): 45-58.
    “有效性”乃制度的核心竞争力。“当面锣,对面鼓”地解决问题,是提升行政复议“有效性”的基本条件,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内在需要。在此意义上,推进复议听证实质化是强化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基本前提。在法哲学层面上,过程的在场性、作用的此在性、案卷的排他性构成了复议听证实质化的核心要素。其中,过程的在场性意味着复议审理者和涉案当事人应当亲历听证全过程,既不可缺席听证过程,亦不可进行单方接触;作用的此在性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理由生成乃至争点解决等均须在听证过程中完成;案卷的排他性意味着行政复议决定当且仅当根据听证笔录所载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非经听证的事实不能作为复议决定之依据。
  • 主题研讨三:《公司法》制度规定解析
    周游
    法学家. 2025, 0(5): 93-106.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试图强化股东名册在股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第86条第2款关于“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表述引起激烈讨论。然而,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司法实践来看,股东名册都不应具有设权性质。股东名册虽不具有设权作用,但在组织法语境下确实应当作为首要的证权文件。相比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材料,股东名册在处理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中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优化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权益方面,股东名册也能发挥更关键的作用。为了强化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股东名册规则需要在制作和置备的程式要求、未依法置备的法律后果以及瑕疵记载的救济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 主题研讨一:法教义学之借鉴意义的中德对话
    王利明
    法学家. 2025, 0(4): 29-49.
    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的独特理论与范式,其经历了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完成阶段和发展阶段。在德国的法学传统当中,法教义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同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史学,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并且能够发挥一种方法论的独特作用。德国的法教义学,对于我国法学界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德国的法教义学深深根植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很难为我国所完全继受。并且,“法教义学”这一名称具有误导性,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其方法具有封闭性。为了克服法教义学的上述缺陷,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法释义学主要服务于立法和司法,其体系构建应当坚持自主性、实践性、体系性、开放性和共识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也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主题研讨一: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李铭轩
    法学家. 2025, 0(5): 27-41.
    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主要来源是网络上的公开数据,开发者一般通过爬取公开网页和收集开源数据来大规模获取训练数据。随着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强化,获取海量训练数据的主要方式面临着合法性挑战。数据财产权益人众多、数据使用行为难追溯导致交易成本升高,大模型开发者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数据财产权益人的许可来确保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在市场失灵的情形下,允许开发者合理使用数据进行大模型训练,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且一般不会损害数据财产权益人的市场利益。采取集体管理或法定许可等替代方案给数据财产权益人带来的收益非常有限,却会产生更高的制度成本,并给我国大模型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制度,为技术发展提供合法性预期。在规则设计上,大模型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对象应限于公开数据;目的应限于预训练;方式应包括训练涉及的数据处理行为;应允许数据财产权益人以技术措施选择退出合理使用。
  • 主题研讨一: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刘宪权
    法学家. 2025, 0(5): 15-26.
    普通人工智能时代相关技术不能创设或改变公民隐私权的权利人,但可能催生出“用户行为数据画像”等新型隐私权法益。在弱人工智能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公民个人信息采集、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正在不断压缩公民行使隐私权的空间。公民的隐私控制权可能从“知情—决定”向“默认—接受”转变。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数据的能力使大量“低敏感度”信息在经过大模型处理之后,具备了对个体的可识别性进而成为衍生性隐私数据。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超强信息处理能力可能引发公民隐私权存续问题的思考。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制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独立罪名,而是将公民隐私权笼统地依附于其他人身权利或社会管理秩序之中予以间接保护。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仍普遍存在将公民隐私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数据相混同的情形。我国刑法应增设侵犯公民隐私权罪,以构建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制度。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和技术提供者管理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 争鸣
    黎宏
    法学家. 2025, 0(4): 148-161.
    媒体曝光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对媒体曝光行为的总体评价。如果行为人所提要求和自己所受损失直接相关,索赔数额也没有超出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和限度,曝光行为总体上能够被评价为一种维权策略,属于正当维权;但曝光行为被用于谋求远超行为人权利依据的不当利益之手段,超出了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和限度,则该行为是敲诈勒索。在判断索赔行为是否超越社会一般观念时,除了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权利依据之外,还必须考虑所维护权利的内容、侵权的方式、针对的对象、对行为人索赔要求所采取的应对态度、维权行为的难度、侵权行为发生的频次等因素。以高风险的网络媒体曝光为手段索要远超维权依据的高额赔偿的行为,不是正当维权,成立敲诈勒索。
  • 主题研讨一:法教义学之借鉴意义的中德对话
    [德]罗尔夫·施蒂尔纳, 蒋钜/译, 王洪亮/校
    法学家. 2025, 0(4): 15-28.
    法教义学的本质在于:以现行法为基础,将个案体系化地归入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德国法学界发展出了一种作为中间层的精细体系,介乎于个案决疑与法律规则以及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之间。这种精细体系使得“正义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实用教义学大大简化了工作、节省了时间、实现了法的安定性。精细体系兼具稳定功能与创新功能。萨维尼的解释方法是所有文本科学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均可容纳基础科学。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萨维尼体系之后的讨论,客观目的解释实为一种虚幻。中国《民法典》已经发展出独具自身特色的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解释是法教义学与实践法律适用之间的纽带,而法教义学在解释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比立法更精准迅捷,因此对法教义学精细体系的构建贡献更大。
  • 争鸣
    冷传莉
    法学家. 2025, 0(5): 161-174.
    《民法典》“人格物”侵权条款在主观要件、侵害对象、请求权人范围、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等方面未被完全廓清,须立足本土累积的裁判经验与智识重塑该款的解释论方案。“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对权利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性且承载人格利益的有体物或无体物,但须依托从裁判先例中抽取的特定物上人格利益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对特定物的爱惜程度、占有特定物的时间长短、对特殊主体的特别保护必要性等规范要素的动态协作予以限制。立法机关针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修改理由并不充分,日益扩大的司法案例正在不断突破该主观要件的教义,“人格物”侵权主观要件应重返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立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范围不应局限为物品所有人、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宜厘定为“人格物”上人格利益的权利持有者。侵权行为认定不应困囿于使“人格物”发生永久性毁损或灭失的行为,还应包括非使“人格物”发生永久性毁损或灭失的行为。汲取本土裁判智识,因果关系认定宜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观点。“严重精神损害”之“严重”要件认定仍应循动态系统论的思路,需要在个案中动态权衡从成文法、最高司法机关意见及司法先例中抽取的诸规范要素予以判定。
  • 观点
    冯辉
    法学家. 2025, 0(4): 105-119.
    对公益性营利法人予以界定、识别和法律调整,有助于解决我国《民法典》中法人分类体系存在的争议,并修复营利与公益问题在理论、规范和实践之间的断裂。营利法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领域的实践改善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效率和质量,但在定价、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此,当前的法律调整机制存在定位不清、依据混杂、核心规则缺失或不合理等不足。应以平衡公益性营利法人的商业属性与公益属性为中心,构建由一般法与特别法构成的规范体系,通过调整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完善登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私法规范和管制、标准化、补贴、税费优惠、融资支持等公法调整工具,完善公益性营利法人在定价、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核心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规则。
  • 视点
    朱虎
    法学家. 2025, 0(6): 89-104.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中,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当然转移给受让人。基于资本充实和出资义务的组织法强制性,转让人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这比股权转让需公司同意的规则更为合理。基于风险控制理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且有较大的制度收益,该理由也决定了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有助于协调资本充实和股权转让自由。转让人恶意和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并非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基础,具体适用中无须考虑这些因素。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意味着转让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该抗辩权的具体适用问题可参照关于一般保证人享有抗辩权的规则予以解决;转让人也享有追偿权。股权多次转让中,同样基于风险控制理由,所有前手从后到前依次承担补充责任。
  • 主题研讨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探讨
    孙晋
    法学家. 2025, 0(5): 61-77.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通过修法回应时代需求,适时进行数字化变革。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积极面对数字技术挑战和响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致力于健全数字竞争规则,在数字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则创制、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革新、数字平台自治规则滥用行为的规则拓补以及传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发展等四个方面,修法取得显著进展。健全数字竞争规则体系,对于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并将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 主题研讨三:请求权的行政法体系之维
    赵宏
    法学家. 2025, 0(4): 87-104.
    伴随给付之诉的大量涌现,请求权审查模式开始为行政诉讼所适用。与传统的合法性审查模式不同,请求权审查模式下,作为公法诉讼的行政诉讼与私法诉讼并无本质区分,二者所要处理的都是具体法律关系之下关系主体间的实体权利纠纷,诉讼也因此成为对实体请求权和实体法的忠实贯彻。请求权审查模式以公权利和实体请求权作为实体法基础,又以实体法思考、诉权的概括主义和权利要素同时在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上的支配性作为其适用前提,其不仅已被适用于课予义务之诉和给付之诉,同样可为撤销之诉和确认之诉的重新理解和建构提供启发。但请求权审查模式同样受到体系不融贯,适用有局限以及对实体法和诉讼法关系的先验性判断存疑的质疑,这也说明复杂的行政诉讼制度并不能被封闭在单一坐标之下。
  •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雷磊
    法学家. 2025, 0(6): 1-15.
    司法人工智能,尤其是大语言模型的诞生及其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可能,看起来会消除司法裁判中法学方法论的运用空间。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在于根据历史裁判数据的统计规律预测(生成)当下的数据,但裁判数据的信息处理不等同于司法裁判本身,计算也不等同于推理或论证。从应然的角度看,只要坚守司法裁判作为说理活动的性质,法学方法论就不应丧失其运用的空间。从实然的角度看,在事实认定领域,机器算法因现实认知能力限制和评价余地应对乏力,无法恰当地从证据材料中建构出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领域,机器算法无法替代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及其诸多方法,也无法进行真正的漏洞填补和法律修正。但语料库语言学在法律解释中的应用,说明数字技术的确为法学方法论带来信息来源和具体运用样态的改变。未来的算法与方法,应当是相互增强的关系。
  • 评注
    李依怡
    法学家. 2025, 0(6): 176-190.
    《民法典》第1194条是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定。本条第1句是不完全主要规范,在适用时需要结合其他法条,尤其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7条。本条第2句是参引规范,其指向的单行法律与本条第1句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本条第1句与第1165条共同构成网络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要件有六: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过错、损害、因果关系;本条第1句与第1167条共同构成网络侵权预防性请求权的基础,不要求存在过错、损害。就法律后果而言,被侵权人可就财产侵害、人身侵害、知识产权侵害等请求赔偿损失;就人格权侵害,还可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侵权行为仍然持续的,还可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主题研讨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王年
    法学家. 2026, 0(1): 30-45.
    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关系阐释的前提是在承认人格利益专属个人的基础上明确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归属。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由数据主体与处理者共同生成,并分别形成纵向和横向共生关系。基于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共生机理”,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应从“对立竞争”转向“双向依赖”,权益位阶应从“绝对优先”转向“同步生成”,调整模式应从“排他赋权”转向“治理规范”。由此,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是将个人数据的不同利用权能分别赋予数据主体与处理者形成的两项平行权利。数据主体可通过个人信息权益实现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管理,数据处理者则因合法处理行为享有包括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在内的数据产权。针对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的冲突,一方面应通过限缩同意撤回权的适用条件、细化删除规则并引入匿名化替代机制,协调数据未转移时的冲突;另一方面可依据转移目的合法性约束转移权行使,并以处理方式实质性变化或特别约定作为目的变更认定标准,协调数据转移时的冲突。
  • 主题研讨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阮神裕
    法学家. 2026, 0(1): 15-29.
    肖像可识别性要件发挥作用的典型场景,主要集中在争议形象“去面部特征”的肖像权纠纷中。随着人工智能生成虚拟形象的广泛应用,肖像可识别性要件越发凸显其重要性。“综合判断法”过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且忽视了肖像权所要保护的不同法益对可识别性判断标准的差异化要求,难以成为理想的判断路径。肖像权保护的终局性法益包括尊严利益、同一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针对不同法益,肖像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亦应有所区分:在保护尊严利益时,应当采取最为宽松的标准,只要肖像权人本人可以识别即可;在保护同一性利益时,应当以一定范围内的熟人可以确信争议形象只能是肖像权人为准;而在保护财产性利益时,则应当采用最为严格的标准,即在隔离对比的情境中,社会公众能够一眼认出争议形象为肖像权人,由此形成肖像可识别性的多元化判断标准体系。
  • 目录
    法学家. 2025, 0(4): 0-0.
    《法学家》2025年第4期目录(总第211期)
    专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网理论 陈柏峰 (1)

    主题研讨一:法教义学之借鉴意义的中德对话
    法教义学对中国法律思维的意义 [德]罗尔夫·施蒂尔纳 (15)
    从法教义学迈向法释义学——兼谈中国自主法释义学体系之构建 王利明 (29)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构建 包晓丽 (50)
    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式转换与规则完善 叶雄彪 (61)

    主题研讨三:请求权的行政法体系之维
    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内涵与体系 程皓楠 (74)
    行政诉讼中的请求权审查模式 赵 宏 (87)

    视 点
    公益性营利法人:理论基础、实践形态与法律调整 冯 辉 (105)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提取公因式技术: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曹 炜 (120)
    网络行动违反国际义务的损害后果评估 杨 帆 (133)

    争 鸣
    媒体曝光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 黎 宏 (148)
    认缴制变革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反思 傅 穹 (162)
    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适用机理———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 李亚超 (177)
  • 专论
    姜涛
    法学家. 2026, 0(1): 96-111.
    刑法理论直接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存在解释力、实践性不足等问题,会导致“一刀切”的偏误,需要结合刑法的特性对比例原则予以再造。与解释问题的理论不同,解决问题的理论以法律规范为主轴,以法律实践为导向,更加具有法解释学属性。我国刑法理论不能照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需要对比例原则的三大子原则进行本土化改造,实现比例原则从解释问题的理论到解决问题的理论之基本转变,并在其内部建立起多层次、有标准、与宪法具有关联的过滤机制。其中,适当性原则重视目的正当性判断,需要借助法益理论来证成。必要性原则主张犯罪的类型化与审查标准个别化对应,强调在区分轻罪、中间型犯罪与重罪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犯罪化立法分别采取宽松标准、严格标准与最严格审查标准。相当性原则需要把基本权利作为实质价值论证的理由,并在法益衡量中纳入人性尊严的终极标准。
  • 专论
    刘志鑫
    法学家. 2025, 0(6): 59-72.
    立法者重视刑法介入家庭、阻断家庭虐待的必要性,故专门规定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罪。但顾此难免失彼。牟某翰案暴露出虐待罪虽经修补依然存在保护空白:妇女在家庭外受虐待,不适用该罪。司法实践通过扩大“家庭成员”范围来保护妇女在家庭外不受虐待,却有违罪刑法定。在司法偏离宪法的表层问题下,隐藏着立法偏离宪法的深层问题。一是纵向的保护不足,妇女走出家庭就失去虐待罪的适用。二是横向的保护不平等,家庭内妇女受保护,而家庭外妇女不受保护。保护家庭和保护妇女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义务,二者常被误解为对立冲突关系,实为相互竞合关系。刑法应根据宪法,启动虐待罪名体系化,构建“一般保护加特殊保护”的梯次递进结构,方能兼顾家庭内外。
  • 争鸣
    刘沛泉
    法学家. 2025, 0(6): 148-161.
    《刑事诉讼法》中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缺位,与《刑诉法解释》第346条允许单位主体“参照适用”自然人刑事诉讼程序条款范围的模糊,共同导致我国单位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当权益保护完全依附于自然人。为了明确单位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维持单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控辩平衡,应当将单位间接责任论作为构建单位犯罪程序规则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探究单位刑事诉讼权益保护相较于自然人的特殊性,并根据这些特殊性,明确单位意志激励犯罪行为的证明要素和对单位的询问方法,改良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完善单位辩护制度。
  • 视点
    汪雪城
    法学家. 2026, 0(1): 164-176.
    合同诈骗罪是纯粹经济犯罪,财产权并非其保护法益。合同诈骗的不法本质在于,行为人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却诱骗被害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对以合同为载体的交易信用产生破坏,降低一国市场中合同履约环境的总体评价水平及相应的履约保证功能。故而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交易合同信用。以此为基础,应将不法评价落点从“财产”转向“合同义务”,并以“预期严重不履行”为核心,将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重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或隐瞒自己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对行为人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拒不履行对应合同义务。通过重塑合同诈骗罪,其与诈骗罪之间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合同欺诈是否成立合同诈骗可根据“新基本构造说”认定,从而解决罪量倒挂和刑民界限难题。
  •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范佳慧
    法学家. 2026, 0(1): 58-69.
    无论债务人对外提供的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当不具有合理对价时,都具有财产减损效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虽然追偿权能被视为对价,但此对价明显不合理,故债务人对外担保可能构成诈害行为。当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外提供担保时,推定债务人当时已经资力不足,且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在客观等值原则下,考虑到债务人在行为时所能获得的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若债务人能获得合理对价,则担保行为不可撤销。如果是公司集团成员间互相担保,当主债务人与债务人具有相同利益时,应当认定担保具有合理对价。债务人对外担保的破产撤销,应当以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为要件,并以调查知情原则判断相对人的善恶意,以此兼顾交易安全与破产效率。
  • 视点
    杨青贵
    法学家. 2025, 0(5): 133-147.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通过删除经济职能相关条款以利于解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职能条款存在的条文表述冲突,但仍未解决两部法律典型列举职能以外集体职能由谁承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部分文本依据效力层级低、经济职能与其他职能关系不明确、职能构成尚待具象化等问题。村民委员会基于长期代行集体职能的实践及理论理性而成为集体职能的兜底承担主体。集体职能兜底配置模式成为协调两类组织职能关系的基本依据,形成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即可确定村民委员会职能的思路。按照两类组织主体定位、主要功能差异,集体职能中的经济职能应当全部配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向经济职能的优先性和主导性,结合履行能力和履行条件限制,应当将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并通过在配置上严格限制其他职能确保经济职能的有效实现。在职能配置依据上,应当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在其他职能的构成上,应当限定为总则相关要求转化形成的促进乡村治理、开展民主管理职能以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五类其他职能。通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履行、与村民委员会协同履行保障职能的有效履行。
  • 观点
    杨帆
    法学家. 2025, 0(4): 133-147.
    国家实施网络行动可能违反国际义务。既有学理讨论和国家立场文件指向一个共识:在国际法上审视网络行动的不法性,需要对该行动的损害后果作出法律评估;一旦越过所要求的损害后果门槛,即可认定其违反特定义务。根据相关国际法理,通过构建“划界—分类—统合”的法律推理框架,指导评估网络行动的损害后果。通过因果关系分析划定适合纳入法律考量的后果范围,借助类型化思路深入把握网络行动导致的物理损害和非物理损害,最终依照不同情况需要形成总体损害评估。运用此推理框架检视关于法定损害门槛的代表性观点,有助于补全既有讨论中的缺漏,澄清乃至消弭不同观点间的分歧,增强后续争论中相关用语的内在一致性。
  • 专论
    刘启川
    法学家. 2026, 0(1): 125-139.
    当前,自动化行政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应当采取何种保护范式,亟待理论解释和重构。现有学说主要有“嵌入式保护论”“无差别保护论”“阶段性保护论”。“嵌入式保护论”存在行政正当程序弱化、新型权利虚化的问题,其原因在于技术治理手段对程序性权利的侵蚀以及程序性权利的技术依赖。“无差别保护论”的初衷在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实质坚守和程序一致性的形式遵循,但存在明显的技术适配困境和法律规范不适应性问题。“阶段性保护论”试图通过局部优化实现权利保护,但面临着程序性权利碎片化和技术逻辑取代法治逻辑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选择和确立兼具“三维立体”和“三阶递进”的“全过程保护论”。相较于现有学说,“全过程保护论”有其独特价值和比较优势。未来可以从健全立法倾斜性保护机制、重构侧重于程序性权利保护的执法制度和强化行政诉讼救济力度等维度,实现程序性权利的体系化保护。
  • 视点
    王彦强
    法学家. 2025, 0(6): 118-132.
    对裁判文书的类型化分析旨在揭示实务中的牵连关系类型。总体印象上,牵连犯涉及罪名多、范围广,与其他罪数形态(尤其想象竞合)混淆的现象较常见;司法解释仍是平息牵连犯纷争的重要举措;手段目的牵连占压倒多数,原因结果牵连凤毛麟角,而这可能是传统二分法的误读所致。具体类型上,有“伪造文书型、侵入住宅型”等传统纯正的牵连关系类型,也有“想象竞合型”的混合的牵连关系类型,还包括“法益同一型、与罚后行为(期待可能)型”这样不纯正的牵连关系类型。多种牵连类型表明实务中的牵连犯已蜕变为非典型一罪的兜底概念,这是我国刑法视域下牵连犯概念的独特品质。
  •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梅夏英
    法学家. 2025, 0(6): 16-30.
    人工智能立法问题目前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基于立法理念切换尚未完成、法律对技术回应的有限性和延迟性,以及新技术领域的统一立法对于新颖性和系统性的要求等原因,目前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的时机尚未完全成熟。人工智能立法应建立在它所创造的新型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上,由此可以提炼出“深度学习算法”和“人机关系”作为人工智能法的两个理论支点,且两者是紧密联系同步进化的。深度学习算法的规制在人工智能领域较之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当前关于算法的透明性、可问责性以及可解释性等理念均无法形成理论上的自洽,最终仍有待算法“黑箱”的有效破解。人机关系因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尚难以在法律上形成完整判断,但如果剔除掉AI“自我意识”的幻象,人机关系未来应由人类主导,且应遵循“非人化”原则、人类优先原则和安全原则,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建立人机关系的具体法律机制,如人机对齐、人机信任和人机伦理的相关准则。人工智能立法对新的思想资源和思维范式提出了迫切要求,其中“计算机作为社会行为者”以及“行动者网络”等理论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值得关注。
  • 专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
    方乐
    法学家. 2025, 0(5): 1-14.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论述,既是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又是一个实践要求明确、推动机制有力的行动指南。其中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设定,在逻辑导向上,强调要遵循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价值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相结合等三重标准;在逻辑关系上,强调要“选准关键”“系统推进”“一体建设”;在逻辑要素上,以完善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等为五项重点任务;在逻辑机理上,始终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充分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论,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原创性和强劲的实践指导力,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