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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吴贻森
    法学家. 2025, 0(6): 31-44.
    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刑法领域亟须建立适用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规则。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刑事责任主体论难以确定理论激活的时点,犯罪工具论无法充分回应人工智能自主性问题,二者均存在局限性。通过对犯罪主体概念不同层次的分离,在理论上可以探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工智能成为行为主体的问题,从而在刑事责任主体论与犯罪工具论之外,扩展出具有衔接性价值的行为主体论的理论发展空间。我国刑法体系存在扩展行为主体概念的可能性,行为主体并不必然局限于自然人。以社会行为论为基础,行为时存在自主意识、在社会重要意义上与人类行为具有等效性的人工智能行为,可以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由此证立人工智能的行为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行为主体参与犯罪时,应根据犯罪参与的思路进行归责分析。行为主体论为相关归责理论的适用提供了多主体基础,有助于衔接实行过限、监督过失、信赖原则等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在立法未承认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对于人工智能行为需要由人工智能背后的主体承担替代责任,基于行为主体论的归责分析则有利于更加准确地认定涉案各主体的责任。
  • 争鸣
    崔涵
    法学家. 2025, 0(6): 162-17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渎职行为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之间的紧密联系,揭示了其在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价值。在分析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直接应用传统总论学说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往往未能超越归因层面的因果流程考察。尽管缓和的结果归属与远因溯责的立场考虑到了渎职行为的特殊性,但在为何要下调归属标准、下调至何种程度等问题上,未能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答案。公职人员未履行其监管职责,应被解读为一种过失共犯行为,其不法部分从属于被监管方的违法犯罪活动。当渎职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促进或诱发作用时,即可确认其结果不法,实现对结果的缓和归属。监管渎职犯罪在行为不法层面则具备独立性,不法判断的重心应从结果转向行为本身,并借助预见可能性等要素来准确界定注意义务的范围。结合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社会角色与履职逻辑,可将注意义务的具体场景细分为三类: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日常风险排查以及对公众举报的响应。在每种场景下,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违反与否的判定标准均有所不同。
  • 专论
    江国华
    法学家. 2025, 0(6): 45-58.
    “有效性”乃制度的核心竞争力。“当面锣,对面鼓”地解决问题,是提升行政复议“有效性”的基本条件,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内在需要。在此意义上,推进复议听证实质化是强化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基本前提。在法哲学层面上,过程的在场性、作用的此在性、案卷的排他性构成了复议听证实质化的核心要素。其中,过程的在场性意味着复议审理者和涉案当事人应当亲历听证全过程,既不可缺席听证过程,亦不可进行单方接触;作用的此在性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理由生成乃至争点解决等均须在听证过程中完成;案卷的排他性意味着行政复议决定当且仅当根据听证笔录所载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非经听证的事实不能作为复议决定之依据。
  • 视点
    朱虎
    法学家. 2025, 0(6): 89-104.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中,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当然转移给受让人。基于资本充实和出资义务的组织法强制性,转让人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这比股权转让需公司同意的规则更为合理。基于风险控制理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且有较大的制度收益,该理由也决定了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有助于协调资本充实和股权转让自由。转让人恶意和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并非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基础,具体适用中无须考虑这些因素。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意味着转让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该抗辩权的具体适用问题可参照关于一般保证人享有抗辩权的规则予以解决;转让人也享有追偿权。股权多次转让中,同样基于风险控制理由,所有前手从后到前依次承担补充责任。
  • 评注
    李依怡
    法学家. 2025, 0(6): 176-190.
    《民法典》第1194条是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定。本条第1句是不完全主要规范,在适用时需要结合其他法条,尤其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7条。本条第2句是参引规范,其指向的单行法律与本条第1句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本条第1句与第1165条共同构成网络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要件有六: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过错、损害、因果关系;本条第1句与第1167条共同构成网络侵权预防性请求权的基础,不要求存在过错、损害。就法律后果而言,被侵权人可就财产侵害、人身侵害、知识产权侵害等请求赔偿损失;就人格权侵害,还可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侵权行为仍然持续的,还可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雷磊
    法学家. 2025, 0(6): 1-15.
    司法人工智能,尤其是大语言模型的诞生及其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可能,看起来会消除司法裁判中法学方法论的运用空间。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在于根据历史裁判数据的统计规律预测(生成)当下的数据,但裁判数据的信息处理不等同于司法裁判本身,计算也不等同于推理或论证。从应然的角度看,只要坚守司法裁判作为说理活动的性质,法学方法论就不应丧失其运用的空间。从实然的角度看,在事实认定领域,机器算法因现实认知能力限制和评价余地应对乏力,无法恰当地从证据材料中建构出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领域,机器算法无法替代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及其诸多方法,也无法进行真正的漏洞填补和法律修正。但语料库语言学在法律解释中的应用,说明数字技术的确为法学方法论带来信息来源和具体运用样态的改变。未来的算法与方法,应当是相互增强的关系。
  • 主题研讨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阮神裕
    法学家. 2026, 0(1): 15-29.
    肖像可识别性要件发挥作用的典型场景,主要集中在争议形象“去面部特征”的肖像权纠纷中。随着人工智能生成虚拟形象的广泛应用,肖像可识别性要件越发凸显其重要性。“综合判断法”过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且忽视了肖像权所要保护的不同法益对可识别性判断标准的差异化要求,难以成为理想的判断路径。肖像权保护的终局性法益包括尊严利益、同一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针对不同法益,肖像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亦应有所区分:在保护尊严利益时,应当采取最为宽松的标准,只要肖像权人本人可以识别即可;在保护同一性利益时,应当以一定范围内的熟人可以确信争议形象只能是肖像权人为准;而在保护财产性利益时,则应当采用最为严格的标准,即在隔离对比的情境中,社会公众能够一眼认出争议形象为肖像权人,由此形成肖像可识别性的多元化判断标准体系。
  • 主题研讨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王年
    法学家. 2026, 0(1): 30-45.
    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关系阐释的前提是在承认人格利益专属个人的基础上明确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归属。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由数据主体与处理者共同生成,并分别形成纵向和横向共生关系。基于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共生机理”,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应从“对立竞争”转向“双向依赖”,权益位阶应从“绝对优先”转向“同步生成”,调整模式应从“排他赋权”转向“治理规范”。由此,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是将个人数据的不同利用权能分别赋予数据主体与处理者形成的两项平行权利。数据主体可通过个人信息权益实现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管理,数据处理者则因合法处理行为享有包括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在内的数据产权。针对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的冲突,一方面应通过限缩同意撤回权的适用条件、细化删除规则并引入匿名化替代机制,协调数据未转移时的冲突;另一方面可依据转移目的合法性约束转移权行使,并以处理方式实质性变化或特别约定作为目的变更认定标准,协调数据转移时的冲突。
  • 专论
    刘志鑫
    法学家. 2025, 0(6): 59-72.
    立法者重视刑法介入家庭、阻断家庭虐待的必要性,故专门规定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罪。但顾此难免失彼。牟某翰案暴露出虐待罪虽经修补依然存在保护空白:妇女在家庭外受虐待,不适用该罪。司法实践通过扩大“家庭成员”范围来保护妇女在家庭外不受虐待,却有违罪刑法定。在司法偏离宪法的表层问题下,隐藏着立法偏离宪法的深层问题。一是纵向的保护不足,妇女走出家庭就失去虐待罪的适用。二是横向的保护不平等,家庭内妇女受保护,而家庭外妇女不受保护。保护家庭和保护妇女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义务,二者常被误解为对立冲突关系,实为相互竞合关系。刑法应根据宪法,启动虐待罪名体系化,构建“一般保护加特殊保护”的梯次递进结构,方能兼顾家庭内外。
  • 争鸣
    刘沛泉
    法学家. 2025, 0(6): 148-161.
    《刑事诉讼法》中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缺位,与《刑诉法解释》第346条允许单位主体“参照适用”自然人刑事诉讼程序条款范围的模糊,共同导致我国单位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当权益保护完全依附于自然人。为了明确单位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维持单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控辩平衡,应当将单位间接责任论作为构建单位犯罪程序规则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探究单位刑事诉讼权益保护相较于自然人的特殊性,并根据这些特殊性,明确单位意志激励犯罪行为的证明要素和对单位的询问方法,改良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完善单位辩护制度。
  • 专论
    姜涛
    法学家. 2026, 0(1): 96-111.
    刑法理论直接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存在解释力、实践性不足等问题,会导致“一刀切”的偏误,需要结合刑法的特性对比例原则予以再造。与解释问题的理论不同,解决问题的理论以法律规范为主轴,以法律实践为导向,更加具有法解释学属性。我国刑法理论不能照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需要对比例原则的三大子原则进行本土化改造,实现比例原则从解释问题的理论到解决问题的理论之基本转变,并在其内部建立起多层次、有标准、与宪法具有关联的过滤机制。其中,适当性原则重视目的正当性判断,需要借助法益理论来证成。必要性原则主张犯罪的类型化与审查标准个别化对应,强调在区分轻罪、中间型犯罪与重罪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犯罪化立法分别采取宽松标准、严格标准与最严格审查标准。相当性原则需要把基本权利作为实质价值论证的理由,并在法益衡量中纳入人性尊严的终极标准。
  •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梅夏英
    法学家. 2025, 0(6): 16-30.
    人工智能立法问题目前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基于立法理念切换尚未完成、法律对技术回应的有限性和延迟性,以及新技术领域的统一立法对于新颖性和系统性的要求等原因,目前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的时机尚未完全成熟。人工智能立法应建立在它所创造的新型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上,由此可以提炼出“深度学习算法”和“人机关系”作为人工智能法的两个理论支点,且两者是紧密联系同步进化的。深度学习算法的规制在人工智能领域较之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当前关于算法的透明性、可问责性以及可解释性等理念均无法形成理论上的自洽,最终仍有待算法“黑箱”的有效破解。人机关系因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尚难以在法律上形成完整判断,但如果剔除掉AI“自我意识”的幻象,人机关系未来应由人类主导,且应遵循“非人化”原则、人类优先原则和安全原则,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建立人机关系的具体法律机制,如人机对齐、人机信任和人机伦理的相关准则。人工智能立法对新的思想资源和思维范式提出了迫切要求,其中“计算机作为社会行为者”以及“行动者网络”等理论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值得关注。
  • 视点
    汪雪城
    法学家. 2026, 0(1): 164-176.
    合同诈骗罪是纯粹经济犯罪,财产权并非其保护法益。合同诈骗的不法本质在于,行为人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却诱骗被害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对以合同为载体的交易信用产生破坏,降低一国市场中合同履约环境的总体评价水平及相应的履约保证功能。故而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交易合同信用。以此为基础,应将不法评价落点从“财产”转向“合同义务”,并以“预期严重不履行”为核心,将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重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或隐瞒自己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对行为人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拒不履行对应合同义务。通过重塑合同诈骗罪,其与诈骗罪之间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合同欺诈是否成立合同诈骗可根据“新基本构造说”认定,从而解决罪量倒挂和刑民界限难题。
  • 视点
    王彦强
    法学家. 2025, 0(6): 118-132.
    对裁判文书的类型化分析旨在揭示实务中的牵连关系类型。总体印象上,牵连犯涉及罪名多、范围广,与其他罪数形态(尤其想象竞合)混淆的现象较常见;司法解释仍是平息牵连犯纷争的重要举措;手段目的牵连占压倒多数,原因结果牵连凤毛麟角,而这可能是传统二分法的误读所致。具体类型上,有“伪造文书型、侵入住宅型”等传统纯正的牵连关系类型,也有“想象竞合型”的混合的牵连关系类型,还包括“法益同一型、与罚后行为(期待可能)型”这样不纯正的牵连关系类型。多种牵连类型表明实务中的牵连犯已蜕变为非典型一罪的兜底概念,这是我国刑法视域下牵连犯概念的独特品质。
  •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范佳慧
    法学家. 2026, 0(1): 58-69.
    无论债务人对外提供的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当不具有合理对价时,都具有财产减损效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虽然追偿权能被视为对价,但此对价明显不合理,故债务人对外担保可能构成诈害行为。当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外提供担保时,推定债务人当时已经资力不足,且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在客观等值原则下,考虑到债务人在行为时所能获得的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若债务人能获得合理对价,则担保行为不可撤销。如果是公司集团成员间互相担保,当主债务人与债务人具有相同利益时,应当认定担保具有合理对价。债务人对外担保的破产撤销,应当以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为要件,并以调查知情原则判断相对人的善恶意,以此兼顾交易安全与破产效率。
  • 专论
    刘启川
    法学家. 2026, 0(1): 125-139.
    当前,自动化行政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应当采取何种保护范式,亟待理论解释和重构。现有学说主要有“嵌入式保护论”“无差别保护论”“阶段性保护论”。“嵌入式保护论”存在行政正当程序弱化、新型权利虚化的问题,其原因在于技术治理手段对程序性权利的侵蚀以及程序性权利的技术依赖。“无差别保护论”的初衷在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实质坚守和程序一致性的形式遵循,但存在明显的技术适配困境和法律规范不适应性问题。“阶段性保护论”试图通过局部优化实现权利保护,但面临着程序性权利碎片化和技术逻辑取代法治逻辑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选择和确立兼具“三维立体”和“三阶递进”的“全过程保护论”。相较于现有学说,“全过程保护论”有其独特价值和比较优势。未来可以从健全立法倾斜性保护机制、重构侧重于程序性权利保护的执法制度和强化行政诉讼救济力度等维度,实现程序性权利的体系化保护。
  • 视点
    刘慕瑾
    法学家. 2025, 0(6): 105-117.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对担保合同自身无效和从属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条件、责任形态和范围作了颇具创制性的周密规定,但仍有诸多存疑问题值得讨论、厘清。有过错担保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与先执行抗辩权具有同质性并可参照后者的规定;担保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债权人时应可适当突破其赔偿责任比例的上限,而限额担保中担保人的责任比例则应作相应限缩;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存在无效事由的,应适用从属无效的规则;共同担保中数个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赔偿责任的比例不能累计相加,在作整体限定的前提下可以有个体差异,而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形态并不因此而改变。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后果规则的适用在独立保函、上市公司担保、具有整体性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再担保合同中存在特殊情形,在非典型担保中有适用、参照适用和不适用三种情形,在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形下有参照适用和不适用两种情形。
  • 视点
    朱丹
    法学家. 2026, 0(1): 177-189.
    因刑事管辖权兼具国际法与刑事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多重属性,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与协调方法均体现出显著特殊性。除国际惩治性公约的推动作用外,“域外管辖属地化”的扩张与刑事“合法性原则”的缺位,更直接促进了国家间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形成。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国际公法的“礼让原则”、还是国际刑法的“管辖权分级”、国际私法的“外国法适用”,乃至晚近实践中的“跨国协同解决”等方法,均不能充分应对此类冲突。在我国跨国犯罪活动持续增多的背景下,需综合考量并合理运用相关协调方法,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等制度安排,为我国在与他国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协调中做好“竞争”与“合作”的双重准备,进而坚定维护并妥当行使我国的刑事管辖权。
  •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徐阳光
    法学家. 2026, 0(1): 46-57.
    重整程序的本质是谈判,成果是重整计划。重整谈判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主要表现在重整计划的表决无需一致决,异议者同样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实则是对重整计划进行司法审查,旨在保护异议者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正常批准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强制批准的条件不合理,问题症结在于没有理顺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的逻辑关系。强制批准需要满足正常批准中除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以外的所有条件,最佳利益原则不是强制批准的专属条件,应当移入正常批准的条件序列,而且应适用于所有表决组,而非局限于债权人组;绝对优先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应当是专属于强制批准的条件。强制批准还应当满足至少有一组利益受损害的债权人组(不包括劣后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
  •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韩玥
    法学家. 2026, 0(1): 70-79.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破产劣后债权,司法实践中主要由司法政策文件提供原则性指引,导致对某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位认定标准不一。《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62条对劣后债权种类采取了列举式规定,但其内在法理逻辑有待厘清。“法定”劣后债权体现对非破产法规范的尊重,利息债权的劣后处理是破产止息规则的合理延伸,次级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依其法定含义劣后清偿;关联关系债权的劣后以衡平居次原则为法理基础,其适用范围应延伸至家庭成员债权,且应在“衡平居次”基础上通过个案审查确保实质公平;基于破产法的社会本位属性,惩罚性债权亦应纳于劣后债权范畴,并明确私法与公法惩罚性债权的受偿顺位,对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的债权区分处理。
  • 主题研讨一:“法秩序统一性”的法理反思
    陈景辉
    法学家. 2026, 0(2): 41-54.
    行刑交叉和民刑交叉的讨论,近来已成法学的热点,并引出“法秩序统一”的理论主张,这是一种基于“一般违法”来描述整体之法律的想法。但由于“违法”只能用来描述对课予义务之规范的违反,且法律之中还广泛存在授予(私人和公共)权力的规范,因此它不足以描述作为真正整体的法律。即使是课予义务的规范,也需结合其所属部门法的性质方能准确理解,而这会导致“一般违法”之概念的彻底不成立。因此,法秩序统一的想法必然是错误的。
  • 争鸣
    潘重阳
    法学家. 2025, 0(6): 133-147.
    我国通说与司法实践将交付作为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公示要件。然而,交付生效排斥将登记作为善意取得要件,也与登记对抗制度的宗旨相矛盾。从交付生效的立场出发,特殊动产的物权表征方式应为占有,但这同样会引发物权表征方式选择正当性的争论。对于船舶,卖据签署并非交付或交付的替代,意思主义更能适应船舶买卖标准合同对于所有权移转时间的安排。对于航空器,除适应交易实践外,国际公约也为采纳意思主义提供了正当性。在意思主义下理解登记对抗,可依公信力说,将其看作登记公信力的具体适用,统一以信赖原理为支撑。
  • 专论
    谢晓尧
    法学家. 2025, 0(6): 73-88.
    长期以来,概念法学一直支配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有必要转向以规范目的为导向,以实质性价值判断为内容的评价法学方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侵权行为之法,市场竞争的固有逻辑决定了该法在规范性质上属于评价性规范。这主要表现在目的条款和一般条款处于核心地位,大部分概念属于“类型”概念,法律适用有赖于评价性类推等等。评价性规范意味着,无评价则无法律适用,法律的意义需在评价中实现;评价是一个商谈的程序性过程,无论辩则无评价,否定性评价的证伪意义重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通过引入多元的评价因素,在整体性评价的基础上揭示和发掘法律的意义,并进行利益平衡。
  • 视点
    蒋大兴
    法学家. 2026, 0(1): 140-163.
    公司治理是诸多合意竞争的结果,股东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作为公司内部股东合意的不同表现形式,三者在合意目的、合意参与主体、合意方式、合意内容、合意效力上均有明显差异,各自在不同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产生相互替换或者转换的效果。首先,股东合同中存在“目的对立的合同”和“目的一致的合同”两种情况,而公司决议与公司章程所体现的合意,均系“目的一致或者拟制一致的合意”。其次,股东合同的合意主体完全由拟签约的主体自由选择;但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的合意主体则具有法定性。再次,股东合同之合意方式最为自由,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合意方式之规定,而公司决议所彰显的合意方式表现为一系列固化的“集体行为”与“书面形式”,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为要式行为,具有“绝对书面性”的特点。又次,在合意内容上,股东合同则贯彻更多的私法自治,内容相对自由。然公司决议/公司章程则在内容上,应遵守法律法规的在先约束,仅可嵌入“有限的自由事项”。最后,在合意之效力上,股东合同、公司决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采取区分主义逻辑识别不同文件的优先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善良风俗的股东合意一律无效,不产生相互替代和转换的效果。在特定情形下,按照时间优先、决议优先、章程优先的方式处理相关冲突。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朱晓峰
    法学家. 2026, 0(2): 84-100.
    受技术复杂性及法律滞后性的双重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在侵权责任成立认定阶段存在保护权益范围不清、归责原则混乱、责任成立认定规范冲突及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对此,应以实现“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项基本目标的平衡为出发点,通过侵害的直接性标准等确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场合的权益保护范围;通过类型区分的方法明确归责原则,在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时为过错推定归责,其他的为一般过错归责;并在过错归责的基础上确定责任成立的规范基础,将《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等与第998条分别采用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两种方法在作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的认定时结合起来,共同展开相应法律效果的评价工作。当难以确定谁的行为导致错误个人信息生成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补偿规则,由可能加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补偿受害人,以在受害人保护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 主题研讨一:“法秩序统一性”的法理反思
    张峰铭
    法学家. 2026, 0(2): 55-69.
    当前中国法学界试图通过建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协调部门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的冲突,但学界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理解存在高度分歧。部门法学界强调实践问题(如民刑交叉),但法理层面的理论反思不足;法理学界则更关注一般性理论建构,但对部门法的差异性不够重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建构应以“部门法分立”为起点,理解“法源隔离”的正当性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法源跨域流通”的正当条件。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功能是确立法源跨域流通的正当性基础和限度。部门法分立的基础是存在差异化的具体正义原则,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实质是一般正义范畴下诸具体正义原则的互动原理,这为处理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部门法冲突提供了理论框架。法源流通的正当性基础需围绕各部门法的内在正义原则建构,并进行类型化处理,避免简单以公共政策目的突破部门法边界。
  • 专题: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冯军
    法学家. 2026, 0(2): 15-27.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热烈讨论了事后的法益恢复行为与出罪的关系,这一讨论中所呈现的基本主张与德日刑法学界强调事后行为仅仅与量刑有关、与犯罪成立与否无关之普遍见解明显不同,这意味着正确处理事后行为与犯罪成立之间的关系,是建构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的重大突破口。虽然中外传统刑法理论都围绕着危害行为来确立犯罪成立的界限,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表明,能够说明行为人是否忠诚于法规范的事后行为也是确立犯罪成立与否的要素。如果行为人的事后行为证明行为人的意志已经切实地定向在忠诚法规范的立场上,就无需再将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危害行为认定为犯罪。
  • 专题: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沈伟
    法学家. 2026, 0(2): 1-14.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了宏伟蓝图,推动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十五五”规划中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点之一。中国式现代化的外部图景和模式是“走和平发展道路”,和西方大国现代化模式在国际法塑造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近代以来,因经济、军事、文化实力占据优势地位的西方大国,以殖民扩张和资本掠夺为代表的西方现代化模式主导国际法的创设、执行和发展,并在国际法主体性的引导下,构筑以自我利益实现为中心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秩序,获取合法化的霸权地位。中国随着自身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愈发彰显国际法主体性,通过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推动法律、机制、制度的变革和塑造,积极争取国际秩序建设话语权,不断为国际社会供给公共产品,促进国际秩序走向民主化。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了有别于西方的国际法主体性,超越了西方现代化路径下的大国国际法,成为推动国际法向着更加公平合理方向发展的新动力。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黄文艺
    法学家. 2026, 0(1): 1-14.
    规划型发展路径,体现了后发型现代化大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大格局、大智慧,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鲜明特征和显著优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遵循规划型发展路径,确立了“十五五”时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蓝图、任务书、施工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接续式推进、阶梯式递进的伟大历史进程。“十五五”时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
  • 主题研讨三: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处置的责任配置
    姚建龙
    法学家. 2026, 0(2): 101-117.
    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应当对违法所得承担有限抑或连带退赔责任,司法立场历来不统一,存在全部连带责任说、部分连带责任说以及以实际所得为限退赔说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理论与实践对没收违法所得退赔责任的性质究竟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一直摇摆不定。应明确,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财产衡平措施,目的在于昭示任何人不得通过犯罪获利,预防行为人利用违法所得再次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范围宜采取行为共同说的共犯观点,在确定共同犯罪人的整体退赔范围前提下,帮助犯仅在其实质支配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基于此,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违法所得退赔责任为:首先,帮助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获取的工资、提成等属于退赔范围;其次,行为人需要对其实际占有的违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最后,对于既非工资分红,也未实际占有的违法所得,要以实质处分和支配权限为标准,结合行为人的职位、工作性质以及银行流水等综合判断是否应当退赔。
  • 主题研讨四:案外人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
    刘哲玮
    法学家. 2026, 0(2): 145-159.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经过历次修改形成了现行的三种案外人救济之诉,即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再审申请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存的制度格局。在认可现行立法方案具有民主立法原则意义上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意识到由此导致了司法权威消解、程序功能重叠以及审判资源浪费的现实困境。为厘清各种救济程序间的关系,应当通过解释论设置明确的区分标准,将是否存在执行程序设置为形式要件,将是否可认定错误裁判损害案外人利益设置为实质要件,从而寻求案外人救济之诉的体系整合。实质要件中对案外人的损害应严格限制于诈害诉讼、履行不能及特定风险三种情形。最终,在形式与实质要件交叉而成的坐标系“四象限”中,应当分别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另行起诉与执行异议之诉。
  • 专论
    高秦伟
    法学家. 2026, 0(1): 112-124.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在理论与实践上向来趋同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对此需要反思。原告资格判定以个体权利保护为主要取向,系法院于权力分工下对自身角色合理定位的结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并不意味着两者相关内容毫无二致,否则有损两者固有的功效。简单套用原告资格以判定申请人资格,可能导致合法权益要件认定过窄、利害关系把握不足且对于私益、公益的保护均无法达到足够的水平。未来,应结合行政复议作为内部监督机制所具备的特性,基于法律关系灵活解释利害关系;既解决个案争议,又通过澄清法律来拘束行政行为,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 专题: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廖永安
    法学家. 2026, 0(2): 28-40.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商事调解作为与诉讼、仲裁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在价值上早已超越定分止争的传统工具范畴。贯彻实施好《商事调解条例》,必须立足时代方位与发展全局,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深刻理解中国商事调解对于驱动高质量经济发展、助推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全球治理东方智慧的三重战略价值。在功能定位上,应当将商事调解视为一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理顺其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的相互关系;在组织属性上,应当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破解其市场化发展动力不足的困境;在行业治理上,应当坚持以行业组织为主的治理模式,处理好政府职能与行业自治边界。基于上述战略认识与性质定位,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发展,须以我国商事调解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过程中所特有的问题为实践基础;在市场需求、服务供给、风险配置等维度重构商事调解市场生态;在法律规制层面进一步完善配套规则,促进商事调解的法治化发展,在协议可执行性上审慎解决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对接问题。
  • 专论
    肖伟
    法学家. 2026, 0(1): 80-95.
    独立的法律史学,既不能仅作为历史解释而沦为法释义学的附庸,也不应仅着眼于一般史学的因果描述而丧失规范性,更不能陷入历史哲学的空想。避免滑入这些窠臼的出路,是以法制度史的方法为切入点,并通过一般史学的方法进入制度规范的历史语境之中,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再结合思辨和想象,进而生产一般法理论。从法律史到法理论的飞跃,这一过程会面临来自自然主义的批判,即经验事实与价值规范之间的认识论鸿沟。并且,法律史生产的法理论的规范性是有限不自足的。但是,法律史学仍可以从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出发,通过一般史学和哲学思辨的加持,来提炼、推导中观乃至宏观的一般法学说或理论。借助比较法律史的视野和法律史与法理论之间的交流对话,普遍法律史的空想和法制度史的“现代主义”有望被克服,法律史的法理论生产由此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检视、修正和批判。
  • 主题研讨四:案外人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
    陈杭平
    法学家. 2026, 0(2): 132-144.
    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未及时或有效阻止法院对标的物的拍卖,待拍卖成交裁定生效后,构成对案外人财产的不当执行(“误拍”)。《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就此作出部分规定,但存在可商榷、可质疑之处。在司法拍卖采用修正的“公法说”前提下,拍定人(申请执行人作为拍定人除外)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安定性获得优先保护。除非拍定人非善意竞买或者执行行为因特别严重的程序违法而无效,否则案外人无权请求撤销拍卖成交裁定并追回标的物。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当案外人不能追回被“误拍”的财产,可以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给付变价款。因“误拍”容易陷入利益平衡的困局,有必要完善财产查封、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三道防线,运用权利外观的推定效力及证明责任规范,预防“误拍”的发生。其中,对执行异议之诉应采用“新形成之诉说”或“救济之诉说”,尽量一次性、一体化解决标的物可执行性与标的物权属的争议,提高“误拍”救济的效率和效果。
  • 专论
    陈畅
    法学家. 2026, 0(2): 174-188.
    董事与公司间法律关系构造,应采“双层法律关系”说:机关性法律关系与基础性委托合同关系并存,二者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混淆。主流的委托合同关系说试图以单一关系涵盖所有内容,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难以圆通的矛盾。董事辞任与解任属于机关性法律关系范畴。《公司法》第70条第3款与第71条第1款确立的辞任与解任无因性规则,其正当性基础均在于机关关系的内在逻辑,而非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无因性规则在董事辞任方面不宜理解为任意法规范,在董事解任方面可为任意法规范。第71条第2款实质上属于引用性法条,董事的赔偿请求权基础在于委托合同违约责任,而非组织法规范。第70条第2款规定的董事强制留任制度存在理论构造不清、实践效果不佳等问题,有必要增设公司补任新董事的期限规则,并辅以董事备案信息涤除制度来予以完善。而要整体思考董事会法定人数不足问题的解决路径,除董事留任制度外,比较法上的紧急指定董事措施与备任董事制度,具有立法论上的参考价值。
  • 主题研讨一:《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解与适用
    秦天宝
    法学家. 2026, 0(3): 31-47.
    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中,直接适用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常面临实践障碍,过度依赖赔偿损失责任则引发资金管理与使用难题。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矛盾,其与直接修复均着眼于生态环境完整利益的恢复,属于广义恢复原状的范畴,是直接修复在性质、空间、时间等方面变通处理的结果。《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法典层面确立替代性修复责任,为其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其规范适用仍有待厘清。替代性修复与赔偿损失均为直接修复的替代形态,二者适用关系是实践难点。通过类型化方法可理顺二者关系:异质型替代性修复的损害填补效果弱于直接修复但强于赔偿损失,适用顺位介于二者之间;异地型替代性修复的填补效果随空间距离增大而减弱,损害填补地与发生地处于同一县域时,其适用顺位优先于赔偿损失;异时型替代性修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修复与预防未来生态环境损害两种子类型,其中赔偿损失责任与替代性修复责任具有同一性,而“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以预防为主的责任方式适用顺位劣后于赔偿损失,需严格审查其必要性、有效性与可行性。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唐林垚
    法学家. 2026, 0(2): 70-83.
    数据经纪解耦了垂直数据关系对水平数据关系的束缚,水平数据关系得以无序扩张并催生衍生损害。衍生损害既无法通过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纾解,也难被传统侵权责任涵摄,具备单独规制必要。数据影响保护评估、公平数据经纪实践有望通过抽象风险损害化应对衍生损害,但须各自补全损害实质性判断标准。事前防范维度,应将兼顾匿名化水准、数据敏感度、数据集体量与推论数据占比的数据整合分析纳入数据影响保护评估,将兼顾主体重合度、属性重合度、处理目的重合度、时间重合度的数据整合分析纳入公平数据经纪实践,并综合潜在受害者数量、损害概率与损害程度酌定损害实质程度。事后归责维度,应根据数据经纪与主侵权行为的致害原因力大小科学划定责任分配。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王艺璇
    法学家. 2026, 0(3): 91-105.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是数据资产流通利用的形式创新。数据资产出资的制度展开应依数据本质属性,遵循公司法价值理念,妥当权衡自治与管制,对出资规则做适应性解释。数据资产的出资标的是数据财产权,出资人既可以完整的数据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独立的数据使用权、经营权出资。因数据流通利用是数据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以数据使用权、经营权出资应成为数据资产出资的主要形式,且是公共数据出资的唯一形式。出资协议签订方面,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非必要,出资人与公司协商确定价格即为公允价格;协议内容上,不应限制出资比例,但应要求所出资数据与公司经营存在关联性。出资义务履行方面,出资人负有依协议约定不得许可他人利用数据等附属义务,该义务在出资人转让股权时不消灭且不转移。瑕疵出资应对方面,应着重完善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维护资本充实责任体系,应在细致区分董事角色和清晰界分评估、催缴、验收等职责基础上实现董事责任细化。
  • 目录
    法学家. 2025, 0(6): 0-0.
    《法学家》2025年第6期目录(总第213期)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司法人工智能时代仍有法学方法论的运用空间吗? 雷 磊 (1)
    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问题:算法规训及其场景中的人机关系 梅夏英 (16)
    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的行为主体论路径 吴贻森 (31)

    专 论
    论行政复议听证实质化 江国华 (45)
    顾此与失彼:虐待罪的宪法检视 刘志鑫 (59)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价法学方法论 谢晓尧 (73)

    视 点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的责任分配 朱 虎 (89)
    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后果规则的体系阐释与适用展开——以《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为重心 刘慕瑾 (105)
    牵连关系类型的司法认定——基于裁判文书的类型化分析 王彦强 (118)

    争 鸣
    论特殊动产善意取得——形式主义下的归谬与意思主义下的重构 潘重阳 (133)
    单位刑事诉讼权益保护研究 刘沛泉 (148)
    过失监管型渎职犯罪的归责路径 崔 涵 (162)

    评 注
    《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定)评注 李依怡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