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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2):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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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家》2025年第2期目录(总第209期)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 姚 莉 (1)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超合作国际法” 徐崇利 (15)
    晚清国际法思想中的自然法想象:法学知识的跨国交流及其本土建构 吴景键 (27)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行政法治的数智化法理 齐延平 (40)
    数据确权的宪法之维 程 迈 (54)
    企业数据担保融资的法律适用 程 乐 (67)

    专 论
    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之机制论纲——若干基本概念的梳理 张双根 (81)
    公共性视角下平台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 马 辉 (98)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 敬力嘉 (116)

    视 点
    商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实践困境与适用规则 刘艳红 (131)
    人机共驾接管失败时安全员的过失责任——从信赖原则的适用切入 杨 宁 (145)
    论公平责任在文体自甘冒险中的回归 李洪健 (160)

    评 注
    《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删除”规则)评注 王 滢 (175)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姚莉
    2025(2):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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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正确人权观是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新时代以来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领域形成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不仅是正确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构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与发展。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孕育了一套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实践逻辑: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通过价值平衡实现功能发挥。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事业已经取得了具有中国气派、展现中国风格、彰显中国模式的历史性成就。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刻转型、涉外法治的迅猛发展、轻罪治理的特殊需求以及刑事司法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还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风险与挑战,仍然是一场未完成的改革工程。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为了充分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应当从坚定思想导向、强化理论供给、完善制度建设与优化实践运行等维度提出体系化的应对方案。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徐崇利
    2025(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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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际社会位阶及相应国际法类型的演进原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国家间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及其内生的互利共赢原则,其打造的是一种“超合作国际法”,彰显了高于发达国家主创的传统合作国际法的时代进步性。而据以国际合作的双维度理论,“超合作国际法”的先进性具体表现为兼具增进收益、扩大合作生产性之效能和义利相兼、改善合作分配性之属性。因循国际制度竞争逻辑,对于“超合作国际法”的创制,在发达国家主控的国际治理体系内外,中国分别采取的是“改制”和“建制”的策略,而共建“一带一路”正成为集中创制此类国际法律制度的最重要平台。
  • 主题研讨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吴景键
    2025(2): 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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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视角剖析中国国际法思想的演进与特点,是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晚清时期,中国国际法思想的一大特征在于其突出的自然法色彩,这与同一时代西方主流的实证主义思想形成了鲜明对比。既有研究多将此归因于丁韪良所译惠顿《万国公法》一书之影响,但却相对忽视了晚清国际法思想背后更为复杂的历史脉络。在《万国公法》之外,吴尔玺《公法便览》一书的译介,通过对“性”“理”等儒家普世性概念的借用,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晚清国际法思想中的自然法想象;这种自然法化的国际法思想,后来经过郭嵩焘、曾纪泽等晚清知识精英的本土建构,又取得了更大的影响力。而其中所蕴含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亦能为我们当下重构国际法话语主体性提供一种宝贵的智识借鉴。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齐延平
    2025(2): 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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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治的数智化再造,将实现对传统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体技术宰制,但其依然应当坚守人本法理,没有亦不允许突破基于人本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以及基于自由意志的行政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原则。由面对面行政到界面行政所体现的执法去人格化逻辑,契合主观性执法不断客观化的法治演进规律。通过执法规范代码指令化、中介要素技术化、执法场景去人化,行政法治实现数智化孪生,其正当性的维系,有赖于自动化系统的安全可信、行政裁量梯度量表的科学化以及对行政法规范算法化运行之社会共识的达成,而程序合法和实体正义是达致上述目标的法理基石。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程迈
    2025(2): 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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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理论与制度在处理数据确权时出现了一定的应对乏力现象,这与数据作为法律权利客体会表现出全新特性,在找寻数据确权方案时不同部门法间存在着一定的价值碰撞,以及传统理论和制度难以充分解决数据利益分配问题有关。这些难题的出现,为宪法理论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机。数据是一种社会化程度极高的新型生产要素,在设计可以促进这种数据生产要素获得充分利用的法制框架的过程中,宪法促进法制整体协调发展的功能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数据确权过程中还会涉及各级各类政府机关的自身利益,这也对宪法制度与理论提出了更高发展要求。数据确权问题同时涉及宪法中的一阶与二阶共识。数据确权中的不同立场都可以在宪法的一阶共识体系中找到支持,问题最终解决需要充分运用二阶共识,以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最终构建出共同持有、促进数据采集利用的数据权利制度。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程乐
    2025(2): 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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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数据担保融资存在数据权利质押贷和数据资产抵押贷两条入法通道。数据权利质押贷是企业基于数据财产权的交换价值,换取银行融资贷款的一种方式。数据资产抵押贷侧重数据的经济价值和流通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兼顾抵押权人的受偿需求和抵押人的数据利用需求。数据担保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目前可依托各数据交易平台的互认,实现权利公示和权属查询。数据担保融资贷款金额受数据现时价格p,担保总量q,担保率α的综合影响。鉴于p的波动性,数据估值应是该数据多个优先应用场景下的价值区间,并由估值机构提示数据价值波动风险。为了避免担保数据因时效而贬值,未来融资实践或可尝试数据动态质押的方式,允许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利用数据并更新数据,以实现数据流通共享和财产担保的双赢。
  • 专论
  • 专论
    张双根
    2025(2): 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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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表示概念只能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意思表示一语,仅具描述意义,不构成一项法教义学概念,无法拆分为法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的路径,只能借助代表或代理制度。法定代表之性质,宜采法定性机关代理说。我国法定代表制度的缺陷,在于代表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分设、代表权与业务执行权割裂。机关及职权合一理论,虽不能改变现行法机关分设的现状,但在法教义学上仍有助于界定法定代表权的范围,从而有助于理解法定代表权限制问题。至于《民法总则》创设并为《民法典》所承受的“职务代理”制度,并不是一项成功的立法设计,未来应被可能成形的类型化规则所取代。
  • 专论
    马辉
    2025(2): 9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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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格式条款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最新演变,平台协议的单方意志性、行为规训性与实施闭环性使其丧失了交易媒介功能,而应被视作建构和维持私人秩序的权力工具。因此,平台协议规制的关键是避免私权力滥用。经数字技术赋能,不断膨胀的平台私权力会对市场效率和公民基本权利产生巨大威胁,引发公共性贬损的后果。为了导正私权力的公共性面向,法律体系演化出从公平价格管制到公共承运人拟制、再至公用事业管制的一系列公共性规制安排,这为规制平台协议私权力提供了参照。平台协议的公共性规制应交叉检视需求侧和供给侧维度,综合考量需求侧的非竞争性、用途多元性、需求派生性,以及供给侧的应然与实然竞争约束。规制方案建构应依循结构主义的程序控权思路,提升平台协议制定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并对平台协议的实施植入排除偏私与听取意见的程序要求;监管部门应对平台落实程序控权的自我规制活动开展外部元规制。
  • 专论
    敬力嘉
    2025(2): 11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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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帮信罪案件数量的激增,学界产生了对本罪“口袋化”的普遍忧虑,本罪规范属性之争逐渐演化为存废之争,亟待刑法理论对此进行及时、充分的回应。通过对中部某市20212023年1796份帮信罪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发现帮信活动日趋多样化,本罪构成要件行为分化为组织化、存在组织化可能与无线索指向组织化三种类型。司法实践与学界既有观点缺乏对帮信行为结构分化的认识,在对三类帮信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面临诸多障碍。通过明确本罪的规范属性为实质预备犯,构成要件已分化为组织型与非组织型实质预备犯,依据实质预备犯的客观与主观行为不法判断标准,可准确厘定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划分帮信活动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并划定帮信活动参与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
  • 视点
  • 视点
    刘艳红
    2025(2): 1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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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存在同级法院对类案、上下级法院对同案适用不同程序处理规则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程序开展,还可能导致商事犯罪的错误界定和商主体的权益丧失。根据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互影响关系,商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刑事案件影响民商事案件定性的竞合型、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互不影响但有所关联的牵连型和民商事案件影响刑事案件定性的从属型三种类型,应分别适用先刑后商、商刑并行和先商后刑的程序处理规则。竞合型商刑交叉案件需满足行为主体与核心行为同一的“同一事实”要求,不满足双重要求仅在少数构成要素上有所牵连的属于牵连型商刑交叉案件。商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已在实质上趋于类型化,无需将某一规则原则化处理并设定若干例外情形,避免原则化路径所带来的非公正、非效率、非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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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宁
    2025(2): 14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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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人机共驾接管失败致死的案件备受瞩目,对于安全员虽未履行接管义务,但可否主张信赖原则而不承担过失责任,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争议。从肯定论看来,人机信任建立在人工智能可信任性的基础上——机器有自主性、能动性和以人类为中心的意向性,并偏重人类对机器的信任。对高度分工、高风险的人机信任适用信赖原则,是组织模式的一种延展,不会导致责任稀薄,更符合刑事责任性质,具备合理性。信赖原则例外否定过失责任时,以不同自动驾驶水平下安全员、自动驾驶系统和人机交互作为客观因素,可具体判断信赖的相当性。安全员没有履行接管义务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但当其合理信任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执行预期功能时,不能具体预见结果的发生,由此信赖原则在责任阶段否定过失,发挥后端风险结果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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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洪健
    2025(2): 16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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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甘冒险规则虽然整体上得到了裁判者的普遍认同,但学界与实务界对其表达的“参与者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价值判断依旧存有质疑。受害人自甘冒险并非免责事由,自甘冒险规则实质上是过错归责原则在文体自甘冒险领域的具体化。文体自甘冒险与其他自甘冒险在参与者过错的规范性评价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不仅弱化了参与者的注意义务,而且也否定了自甘冒险行为本身应被评价为受害人过失的常识性观念。自甘冒险规则虽然在立法技术层面上并无问题,但“重大过失标准”的严格适用可能会导致参与者间的利益失衡。就我国的立法传统、社会现实以及当事人利益协调等因素而言,在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存在明显困难时,应在过错归责体系之外,通过公平责任的谦抑性适用要求无重大过失的参与者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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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注
    王滢
    2025(2): 17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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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195条是网络侵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本条属于请求权基础规范,前两款与第3款均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条是第1197条的特殊情形。经过有效通知,方能产生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义务。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对行为义务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可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通知的准确程度、侵权构成的确定性程度、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错误通知责任是过错责任,过错形态包括故意与过失。因果关系贡献度和过错程度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