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第4期 
刊出日期: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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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4):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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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家》2026年第2期目录(总第217期)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统筹发展和安全目标下的政府债务应对——以财政健全主义现代化为线索 刘剑文 (1)

    中宣部哲社科期刊重点专栏:中华法治文明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日常惯习的法律濡化:以立法促文明的运作机制及其解释 邓 豪 (18)
    涉执行实体权益损害救济原理重述 黄忠顺 (33)

    主题研讨一:数智时代的法学回应
    人工智能时代的过失犯论 周光权 (46)
    可信数据空间的法律定位与制度构建 付大学 (62)

    主题研讨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
    论违法关联交易的效力评价与司法审查 刘 斌 (75)
    法人人格否认程序模式的检视与重构 刘鹏飞 (90)

    专 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意见的司法适用 王宇欢 (105)
    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吴奕锋 (117)

    视 点
    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必要性研究 龙宗智 (132)
    《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环境犯罪惩防结合刑事政策的确立 喻海松 (147)

    争 鸣
    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考量因素与适用规则 崔志伟 (160)
    论债权人撤销之诉中相对人的权利实现 全 立 (177)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刘剑文
    2026(4):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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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以降,政府债务的应对经历了由中央举债向地方举债的实践转型,面临着从财政安全到兼顾发展的理念跃迁。在此背景下,应赋予财政健全主义以发展和安全兼顾的全新内涵,指导政府债务应对制度的构建,并运用积极促进与消极限制两种方法加以调整。发展理念的嵌入并非是要求财政健全主义“另起炉灶”,而是将发展的“有效性”命题嵌入安全的“规范性”框架之中,体制上注重各方主体的激励相容,机制上为“有效性”的规范性实现提供依据、为相关主体的参与提供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债务应对行为加以严格控制,也要围绕共建共治共享,促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发展理念而言,财政健全主义要求政府债务应对以权责利的妥适划分为基础,以“借—用—还”全过程为线索,注重各方主体权责利配置上的激励相容。就安全价值而言,财政健全主义一方面要求强化预算的硬约束,另一方面还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借助债权人参与推动政府债务的风险防范与有序处置。
  • 中宣部哲社科期刊重点专栏:中华法治文明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 中宣部哲社科期刊重点专栏:中华法治文明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邓豪
    2026(4):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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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社会治理的精细化,面向民众日常生活的治理活动持续增多。日常生活中量大而面广的不文明行为,构成基层治理的难题。在此背景下,各地陆续制定出台了文明促进型法。对部分典型立法的测评表明,文明促进型法总体上呈现出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混合型结构。其运作模式,一是创制倡导性规范以促进守法,二是集中强制性规范以辅助执法。在实践中,文明促进型法的实施并非依循助推或强制模式,而是经由建构文明话语、区分生活场景、量化日常行为等机制组合,最终促成日常行为惯习的法律濡化。文明促进型法濡化日常行为惯习的实践,根源于我国生活治理的历史传统。制定并推广文明促进型法,本质上是以法治方式延续这一传统、推进生活治理法治化的具体举措。
  • 中宣部哲社科期刊重点专栏:中华法治文明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黄忠顺
    2026(4): 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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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利益攸关者对具有可争议性的涉执行实体权益损害或其救济存在实质性争议,民事强制执行法才具备要求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另案民事诉讼寻求救济的正当性基础。瑕疵执行行为造成的部分实体权益损害及其救济不具有可争议性、利益攸关者对具有可争议性的部分实体权益损害及其救济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即时救济。无论是执行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实体权益损害即时救济,还是排除执行判决一并解除执行措施及责令相关主体返还执行标的或其变价款,都不必然违反审执关系基本原理。
  • 主题研讨一:数智时代的法学回应
  • 主题研讨一:数智时代的法学回应
    周光权
    2026(4): 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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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广泛运用的今天,对过失犯的认定远比工业社会复杂。离开人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是不可能实施的,过失犯论所要面对的,应该是“人机混合”的智能难题。合理的过失犯论应当超越学派论争,肯定问题思考比体系思考更加重要,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评价重心,从而终结纯粹的学理争论。预见可能性是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场景下的预见可能性既不是相当具体的预见,也不是不安感,而是确定性程度更低、难以被特定化的低度危险预见,由此才能平衡好鼓励创新和避免重大事故之间的关系。人工智能时代过失犯的核心是风险掌控问题,即设计程序、制造产品者能否有效控制、回避风险,为防止人工智能技术运用风险而设计出当时技术条件下具有合理性、系统性的相关方案,风险排除预设义务的履行是现代信息社会过失犯论的特色所在。信息收集义务之上的风险排除预设义务由此成为结果回避义务的核心内容。对于人工智能时代过失犯罪的认定,必须认真对待处罚限定问题,认可允许的危险的法理和信赖原则,从而在过失犯领域贯彻刑法谦抑性。
  • 主题研讨一:数智时代的法学回应
    付大学
    2026(4): 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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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数据流通共享仍然面临着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竞争担忧等多重制约,可信数据空间正是破解制约因素的关键基础设施。可信数据空间在法律上具有数据基础设施、交易中介与数据生态系统元组织等三重角色,对现有法律制度调整提出了诸多新课题。为应对新的风险挑战,在法理层面,“数据权益容他论”与“复合平等正义论”应作为可信数据空间技术与制度构建的理论根基,通过技术与制度的协同设计实现数据权益的容他性与利益分配的正义性。在制度层面,其合规运行与目标实现亟需制度规范的保障,应从目标、主体、行为和权义结构等四个维度构建制度规范体系,以保证数据流通共享具有可行性、可信性、高效性与正义性。
  • 主题研讨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
  • 主题研讨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
    刘斌
    2026(4): 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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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设定了信息披露、正当程序和对价公允的三重法定要求,但违反前述法定要求的关联交易之效力仍然存在巨大解释争议。关联交易本身系利益冲突交易,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理念应当从禁止利益冲突转向管理利益冲突。鉴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公司治理的自治性和对价公允的主观性,应当充分尊重公司决策程序的安全港规则,并以交易公允性判断作为司法屏障。在违法关联交易的效力评价上,可分为程序判断和实体判断两个层面。违反程序规则的关联交易并不必然无效,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可基于公司的请求而确认不对公司发生效力,且该项权利单方面属于公司。具体而言,在程序判断层面,同时满足充分披露和无利益冲突的决策程序,即应当推定关联交易有效。所谓无利益冲突的决策程序,系指章程有规定从其规定,章程无规定则董事会或股东会均可予以批准。在缺乏正当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关联交易的效力则取决于完全公平性审查,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
  • 主题研讨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
    刘鹏飞
    2026(4): 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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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法人人格否认程序模式存在可能诱发司法资源过耗、不当增加维权成本与削弱债权实现实效等内在局限。比较法视域下,法人人格否认程序模式可划分为原则性执行追加、绝对化诉讼前置与原则性诉讼前置三类,其形成是特定经济社会背景与制度框架交互耦合的结果:市场结构奠定宏观基础,审执关系定位搭建制度框架,立法传统则塑造路径依赖。立足我国制度语境,应构建“诉讼前置为原则、执行追加为例外”的本土程序模式。该模式的合理性源于市场结构内生的程序效率需要、审执分离改革预留的程序空间,以及成文法对法安定性的追求。在程序保障框架下,应以类型化路径细化适用标准:一人公司人格混同、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股东未足额出资、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等实体责任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形,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股东抽逃出资、过度支配控制公司等情形,则应恪守诉讼前置要求,不得在执行阶段径行追加。
  • 专论
  • 专论
    王宇欢
    2026(4): 1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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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制度功能呈现向司法领域延伸的趋势。备案审查意见在司法裁判文书中的被援引频次呈现出阶段性上升态势。诉讼当事人倾向于将备案审查意见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重要事实依据或证据材料提交法院。相应地,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也普遍表现出对备案审查结论的充分尊重与审慎采纳。备案审查的权威在于实施,法院负有实施备案审查意见的义务。当法官发现案件相关争议涉及备案审查意见时,应当遵循如下裁判路径:其一,排除适用已被认定为违宪或违法的法规范;其二,将备案审查意见作为选择适用适格裁判依据的根据,融入释法说理;其三,借助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以及“对话式”法律修辞技艺,强化备案审查意见司法适用的效果,最终提升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
  • 专论
    吴奕锋
    2026(4): 1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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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在理论上仍被坚持,现实司法实践却普遍赋予消费者无理由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判令经营者返还大部分乃至全部未消费金额。这与行业普遍的禁止解除或低比例退款约定形成鲜明对比。行业条款的一致性未必源于行业串通,也可能反映出其在应对预付式交易特有结构时的理性尝试。与通常交易不同,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供给有余量”与“固定成本占比高”特征。在消费者退出后,经营者无法实施替代交易,面临高昂的固定成本摊销落空。若支持近乎全额的未消费预付款返还,实则赋予消费者一种以经营者损失为代价的解除权。将此规则普遍化,不仅影响经营稳定,也很可能因供给减少而损害消费者整体利益。因此,规范层面不应赋予消费者以经营者损失为代价的任意解除权;对于消费者退出的客观需求,可通过司法实践划定可退事由,并配以余额就近重估规则予以满足。
  • 视点
  • 视点
    龙宗智
    2026(4): 13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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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应当收集并作法庭调查,但在特定情况下,也要斟酌其诉诸法庭调查的价值即必要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较大数量的证据调查必要性裁量规范,但存在必要性斟酌要素与限制条件不明确、法院裁量权过大、当事人证据申请权保障不足等问题,并由此引发审辩冲突。应借鉴域外证据调查必要性的相关规范及其法理,合理设置一般与特殊斟酌要素,就证据相关性强弱、证据申请指向的待证事实是否已经查明、证据是否重复、待证事实是否重要、调查可能性与成本,以及法律程序的性质等,对必要性做出单一或综合权衡的判断。法庭证据调查必要性斟酌,尤应保障当事人证据申请权;就证人出庭必要性,应限制“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裁量权,同时否定应出庭而未出庭证人庭前书面证言的效力。
  • 视点
    喻海松
    2026(4): 14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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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演进十分迅速,从分散规定迈向集中规定,并不断修改完善。与之同时,环境刑法的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相互促进,共同形成了规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的严密刑事法网。在《生态环境法典》业已通过的背景下,通过对环境犯罪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对环境犯罪确立了惩防结合的刑事政策。这一具体刑事政策的确立,契合《生态环境法典》的精神,正是基于环境犯罪当前形势、结构特征的综合考量,力求通过《刑法》这一保障法与生态环境前置法的合力,实现对环境犯罪的标本兼治。具体而言,环境犯罪惩防结合刑事政策的主要着力点集中体现在坚持适度扩充环境犯罪圈、坚持从严惩处环境犯罪、坚持综合裁量区别处理、坚持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等四个方面。未来,应当继续坚持贯彻惩防结合的刑事政策,严厉惩处环境犯罪,有效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 争鸣
  • 争鸣
    崔志伟
    2026(4): 16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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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立法扩张和司法出罪渠道闭塞的双重背景下,“但书”的出罪价值不容否定。“情节”范畴的多元化以及“显著”标准的模糊性,成为阻碍但书规范适用的主要原因。不过有些不当适用的问题却是人为因素导致,如将“情节显著轻微”泛化为刑罚轻缓化的另一种表述,未能处理好但书与构成要件该当的关系等。“情节显著轻微”是包含了“危害不大”在内的,兼容了行为与行为人要素的,跨越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综合性评价。这种评价模式可以弥补单一要素决定论的不足。当演绎式的单向投射思维无法提供较为清晰的裁判指引时,经验主义的归纳方式便是有益补充。“显著”与否是立足于普通公众而非法官个人的判断立场。在判断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时需注意以对行为的危害性判断为前提,慎以数量作指挥棒。基于对司法案例的审视和总结,可以构建一种“1+X”的情节显著轻微认定模式,以显性要素锁定“显著”点,再附加其他要素或者来自其他角度的论证,有倾向性地向出罪方向靠拢。
  • 争鸣
    全立
    2026(4): 17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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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强制执行模式虽能应对相对人拖延返还,但不能直接消解相对人的正当权利。享有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将成为撤销债权人的有力竞争者,并借助同时履行抗辩、抵销等制度阻碍撤销债权人实现债权。如欲促成撤销债权人实现权利,就必须厘清相对人权利的性质及实现限度。确保相对人与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均可实现,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收回逸散财产的制度目的。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实现程序,并以此破解返还僵局。此外,还应当允许相对人主张抵销并返还差额,或承认相对人的返还请求权可同在破产程序中一样获得优待。不过,若债务人受领的对待给付或其价值已从责任财产中逸散,则相对人的返还请求权可能会相应地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