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陈景善
2026(5): 120-133.
以母子公司为基础的集团公司治理危机,暴露出传统单一公司监督模式的制度局限。为系统性地回应母子公司监督失灵,尤其是母公司股东利益受损的问题,在理论上有穿越公司理论和资产管理理论两种路径。其中,资产管理理论为母公司董事构建母子公司监督机制的义务提供了理论基础。母子公司监督机制的体系化构造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在模式选择维度上,监督机制的基础架构应当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强度相匹配。参股模式下采用“分体型”监督机制,母子公司监督职能各自独立、并行运行,以保障少数股东的监督参与权;全资控股模式下采用“一体型”监督机制,子公司监督机构的形式虽予保留,但其职能实质整合于集团整体框架,实现监督标准的统一、信息流动的整合与风险应对的联动。其次,在义务内容的规范构造上,母公司董事对母公司负有勤勉注意的一般性义务。在解释论上,可以从中阐释出其负有建立并维持母子公司监督机制的义务。同时,为了消除母子公司监督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母公司董事有必要建立合规调查机制和内部举报机制。而且,在没有完全履行关于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情形中,母公司董事应当承担对母公司的违信责任,以间接弥补母公司股东的损害。此种违信责任的承担边界在于,母公司董事可以以商业判断原则或者合理信赖原则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