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_________女士/先生:
具有融资功能的大宗商品贸易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商业实践已经长期存在,其交易模式众多。一些交易模式比较特殊,例如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两两签订标的物、数量等基本相同的大宗商品买卖合同,以预付货款或赊销货物的方式解决物资需求方的资金问题。该交易模式常常被企业用作借贷工具以规避金融政策。故对于上述特殊交易模式,理论界与实务界多将之描述为“融资性贸易(买卖)”、“循环贸易(买卖)”、“连环买卖”、“连续买卖”、“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鉴于此类交易本身存在多种交易结构、交易的名称也有诸多争议,本论坛采用 “具有融资功能的大宗商品贸易”这一更为客观包容的表述。
此类大宗商品贸易纠纷涉及的四个问题亟需得到关注。第一,法律适用有待统一。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合同的性质认定、效力认定以及交易主体责任分配、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裁判规则需要统一。第二,贸易类企业的合法经营模式有待明确。在类案裁判规则尚未统一的背景下,作为“资金提供方”的贸易类企业不仅在交易前难以形成确定的预期,而且在交易后还可能承担因买卖合同无效等导致的巨额经济损失,合法的大宗商品贸易与非法的借贷关系如何识别区分,需要明确。第三,国有资产保护有待加强。实践中,从事此类大宗商品贸易、最后涉及诉讼的“资金提供方”多为大型国企甚至央企,此类案件的处理还关涉国有资产保护。第四,法学理论有待深入。将多个两两订立的合同扩张解释为三方协议、四方协议,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性质认定、意思表示解释、合同效力扩张、民商思维转换、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对既有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促进具有融资功能的大宗商品贸易类案法律适用的统一、厘定贸易企业的合法经营模式、依法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等,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法学评论》编辑部、《法学家》编辑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案例研究》编辑部共同举办“具有融资功能的大宗商品贸易类案法律适用的统一”高峰论坛,主要针对既有判例中的法律适用分歧以及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研讨。现将会议及论文征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