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3, Vol. 0 ›› Issue (5):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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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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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确立的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前提是宪法与社会实际的相互适应性。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20多年来,我国社会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有人称之为“社会转型”。与社会发展的这种变化相适应,现行宪法经过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局部修改。采取宪法解释还是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即使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是大改、中改还是小改,修改哪些内容比较适当,等等,都是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刊特约请几位宪法学者就这些问题撰文进行讨论,以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
许崇德.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生命力的源泉[J]. 法学家, 2003(5): 8-10.
XU Chong-De. Focus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Law The Leadership of CPC:the Source of the Constitutional Law’S Vitality[J]. , 2003(5):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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