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4, Vol. 0 ›› Issue (2): 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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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越权刑法解释

 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志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出版日期:2004-04-15 发布日期:2012-06-11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 Excess Authority

  • Online:2004-04-15 Published:2012-06-11

摘要: 在当代中国,越权刑法解释问题已经成为类推制度寿终正寝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大敌人,极大地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解释有权力和权利两种不同层面的存在样态,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条文背后的刑法规范,对刑法立法而言具有从属性特征。“越权”包括越实有职权和越解释权两种类型。越权刑法解释包括越权刑法立法解释和越权刑法司法解释两大类。本文进一步探析了越权刑法解释的成因,进而提出了包括建立撤销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应对方案。

关键词: 刑法解释 , 罪刑法定主义 , 刑法规范 , 越权刑法立法解释 , 越权刑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