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4, Vol. 0 ›› Issue (4): 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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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瑞瑞,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出版日期:2004-08-15 发布日期:2012-06-11

Study on Subject of Powerful Interpretation to Criminal Law

  • Online:2004-08-15 Published:2012-06-11

摘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近年来,学界对谁应成为刑法有权解释主体争议颇多。通过细致阐述,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关于有权解释主体的规定和目前实行的有权解释格局符合实践需要,无须重新构建。

关键词: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 , 检法司法解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