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3, Vol. 0 ›› Issue (4): 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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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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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关键词: 意思联络 , 共同侵权行为 , 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
程啸. 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J]. 法学家, 2003(4): 94-102.
CHENG Xiao.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ntention contact as joint tort factor[J]. , 2003(4): 94-102.
链接本文: https://faxuejia.ruc.edu.cn/CN/Y2003/V0/I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