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3, Vol. 0 ›› Issue (5): 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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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瑕疵证据”及其证明力——兼及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的界线

 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 出版日期:2003-10-15 发布日期:2012-06-20

“Defect Evidence”and Its Effect in the Civil Procederes

  • Online:2003-10-15 Published:2012-06-20

摘要: 本文从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问题入手,提出在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之间存在一个灰色领域:“瑕疵证据”。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瑕疵证据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收集证据的手段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第二,因证据外观形式的缺陷而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本文还就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瑕疵证据证据能力的认定和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补强规则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陷阱取证 , 瑕疵证据 , 非法证据 , 证据能力 , 证明力 , 补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