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3, Vol. 0 ›› Issue (5): 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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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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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发展过程。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权被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在责任关系问题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立场的产物。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关键词: 诉讼时效 , 请求权 , 责任关系
徐晓峰.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J]. 法学家, 2003(5): 90-99.
XU Xiao-Feng. The Object and the Applicable Areas of the Time Limit in the Civil Procederes[J]. , 2003(5): 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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