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3, Vol. 0 ›› Issue (5): 1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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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欣,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讲师,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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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 经济分析 , 特定物 , 有效违约 , 不完全信息
贺欣. 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J]. 法学家, 2003(5): 114-123.
HE Xin. An Economic Analysis on the Conveyance Time of a Specified Goods[J]. , 2003(5): 1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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