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高铭暄
2006(1): 13-15.
刑法,同任何法律一样,都以调整社会关系为职志。由于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片断性使然。刑法应当因应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政治、经济、文化的演变都会或多或少在刑法中看到影子。刑法是如何运用刑罚权的法律,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集中表现为刑罚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或者收缩、局部的强化或者弱化。在社会调整的意义上,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是主动的,当然应当保持谦抑的品格;但是,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应然趋向和实际效果,则受社会观念的指导和评估。同任何法律一样,刑法的任何变化都不是自发的,而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实观察后的理性选择,是社会的客观要求。如此,当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即发生“社会转型”的时候,刑法就应当作及时的变革,而这种变革也集中体现在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上。中国社会的转型,于今已是人所共见,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的共同奋斗目标。如何确保刑事法制更好地保障中国社会转型的顺利进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基石,是一项重大的课题和任务。刑罚改革,如何更好地实现刑罚权的配置和运作,在实现这一任务的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是这一课题的基本内容。本刊将“社会调整与中国刑罚改革之展望”作为本期视点,邀请国内知名刑法学者进行笔谈,旨在为中国刑罚改革提供理论脉络,并希望切实启动和推进刑罚改革这一重大系统工程。这项工程既要求我们理性的反思,又需要我们积极的创造,而这项工程的竣工将为中国社会的转型、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积极、更有益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