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10, Vol. 0 ›› Issue (1): 122-135.

• 论文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鲁晓明,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出版日期:2010-02-15 发布日期:2012-05-18
  • Online:2010-02-15 Published:2012-05-18

摘要: 纯粹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于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遭受的精神利益损害。在受害人利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趋势下,纯粹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成为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回避的理论难题。纯粹精神损害存在两种类型: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和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利益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大,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建立多重限制规则避免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疡

关键词: 纯粹精神损害, 精神利益, 可推知精神损害, 可证实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