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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 第6期
    刊出日期: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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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 论文
    马新民
    2005(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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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2日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7日供各国签署。2005年9月14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截至今年11月2日,共有1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公约》将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该《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标志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起普遍性的统一规则,对国际法治及国内法治、对国家参与经济活动都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公约》为中国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该法就是以《公-约》为基础制定的。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中国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研究。本刊特约实际工作部门和理论界的一些专家、学者撰写了一组文章,以便促进对这一重要议题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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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进, 杜焕芳
    2005(6):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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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国青
    2005(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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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建文
    2005(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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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沙平
    2005(6):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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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乃根
    2005(6): 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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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
    张晶, 强昌文
    2005(6): 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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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文明的现代社会,体现人的主体性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法定权利,而法定权利的正当性取决于其与道德权利的紧密联系程度。弘扬契约精神、坚持程序中心、注重自由本位、信奉合理利己、强调权利重心是构建当代中国权利立法的法制观念、立法形式、法律模式、价值位阶、动力权衡和资源配置等良性机制的最佳选择。只有与时俱进的不断更新和改善,才能使法律权利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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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传星
    2005(6): 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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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讨论围绕人权概念的主要争论,这些争论展示了对人权概念理解中的内在矛盾。这些争论表现在关于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的理念性和制度性、人权的基础性和理想性、人权的国家性和非国家性、人权的个人性和集体性等方面。人权概念中的内在矛盾问题是人权法律理论争论中的核心方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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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贤君
    2005(6): 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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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开放而非封闭的体系,得益于宪法文本之外权利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与经济自由,是法官通过对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采用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解释而完成的。通过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法院徘徊于谦抑与能动之间。先例规则使司法承认的权利在个案中具有拘束力。美国政府与公众对法官创制非文本自由利益并未给予过多的怀疑,法官只是需要警惕防止在抵制一个专断的过程中形成新的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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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京平, 陈鹏展
    2005(6): 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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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裁判过程中价值判断是不可缺少的方法,离开了价值判断刑事裁判过程中的许多基本问题就无法解决。在刑事裁判过程中离不开价值判断主要是由法律规范的不完美性和抽象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刑事裁判过程需要借助价值判断的方法,但是价值判断这一方法的运用原则上并不会影响到刑事裁判结果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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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啸
    2005(6): 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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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依据保证的类型及物上保证人的种类分别确定何者先予实行。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会使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免除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对债务进行相应的分担并享有追偿权与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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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若军
    2005(6): 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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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婚姻法中的相应条款较为单薄,尤其是对父母离婚后的监护问题更是缺乏系统规范。为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立法中监护制度的设置及其基本理念作重新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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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炯星, 黄伟
    2005(6): 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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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世界信息化的浪潮有力地推动了各国政府职能的服务化改革,同时也催生了一项全新的政府职能——政府市场信息服务。本文从法制角度论述了构建政府市场信息服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对我国当前政府市场信息服务的立法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析,进而以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为鉴,提出构建我国政府市场信息服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政府市场信息服务的权力义务、基本原则、政府市场信息服务内容体系、信息服务方式、政府市场信息服务的程序性规范等做出前瞻性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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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永安
    2005(6): 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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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的利益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是衡量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核心基准。本文围绕诉的利益内涵之界定、诉的利益的本质与功能,以及诉的利益的衡量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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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小平
    2005(6): 9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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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识是具有系列不同保护概念的一种知识产权。与WIPO管理下的有关协定相比,WTO/TRIPs协定对地理标识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除葡萄酒和烈酒外,其他产品的地理标识容易被误用。延伸保护是WTO多哈回合重要议题之一,“新”“旧”两个世界围绕这个问题在继续争论。延伸保护将鼓励更高质量的产品走向世界市场,这不仅有益于各国合法的生产者和制造者,且有益于消费者。
  • 论文
    张庆麟
    2005(6): 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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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有权规制其通货实为普遍接受之原则,货币发行国规范其通货的排他权利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所规定的事项之一。这也就使得不论是作为阐释货币性质的一种理论还是作为私法原则的唯名主义和货币法则均逐渐发展成为各国国内法体系和国际实践中所一致接受的法律原则。也使得一国的货币法具有域外效力为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几乎所有国家均认为伪造外国货币是一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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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传光
    2005(6): 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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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一个有着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本文着重从中国远古时代“神权法”的产生、宗法制传统宗教的“孝”和礼仪、宗教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指导思想的渗透和影响、宗教观念在具体司法制度中的体现这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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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兴旺, 李艳红
    2005(6): 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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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舞弊现象呈高发态势且屡禁不止,已成为一种社会流弊,极大地损害了考试的信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到学风乃至社会风气。无论从其危害性上分析还是从我国的历史经验上考察,均应当将之予以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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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麒, 甘强
    2005(6): 12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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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社会学运动表明,二者是在从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这一重大社会变迁过程中同期产生的两个法部门,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社会法是国家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形式,二者都是隶属于第三法域的现代法。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经济法和社会法具有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就作为整体社会的经济和社会两个子系统而言,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功能具有互补性,二者功能的恰当配合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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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锦文
    2005(6): 1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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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司法的职业化、司法官的精英化、司法过程的理性化。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通识教育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培养素质高、技能强的精英司法官群体为己任,将目前的灌输式教学转变为启发式教学和研究型教学,完成传统法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变。
  • 论文
    张韵声, 王锴
    2005(6): 1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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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20、22修正案所确立的征用补偿制度需要普通法律来具体化。我国普通法律中已经确立的征用补偿制度较溪混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征用补偿制度,使之与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和精神符合,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通过比较美、德、日在征用机制和补偿机制方面的不同制度,针对征用目的、征用侵害、征用主体、补偿的正当性、补偿原则、补偿标准提出了诸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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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立余
    2005(6): 1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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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原则不仅是国内法律制度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一般原则。善意原则构成了国际关系交往的基础。联合国宪章和条约法公约都规定了善意守约的原则。国际法院肯定善意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善意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善意推定,善意解释条约,善意履行义务,善意行使权利,构成了善意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善意原则虽规范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其本身却不能产生独立的义务,也不能替代现有的义务。违约并不等于非善意行事。合理、客观、公正、禁止滥用权利、正当程序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善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