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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 第5期
    刊出日期:20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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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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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尔德·沙德, 万勇, 郭寿康
    2006(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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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显
    2006(5):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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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国政法战线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罗干同志在2006年4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的讲话中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为了更深入全面的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刊约请有关专家学者从学术层面、多个角度阐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个提法,所强调的是法治的“中国性,,和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充分展示了我国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律性的理论自觉,也对现实中的种种争论和思想偏向从理论上做了很有针对性的澄清。贯彻现代法治理念要自觉将我国法制建设与中国的现实国情民情有机结合起来,要把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共同理论精华与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独特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我们有理由期待,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理念的理论融合和实践结合,意味着社会主义理论的完善、法治理论的丰富,它更是中国法律与发展实践的一个路标,还可能是中华古老文明走向复兴的一个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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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显明
    2006(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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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子堂
    2006(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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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恒山
    2006(5):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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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景文
    2006(5): 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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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铭
    2006(5):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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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金国
    2006(5):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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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定
    2006(5): 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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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各民族语言中,“罪”都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用语。但“罪”的法律意义背后,有着很深的哲学意蕴。首先,“罪”与道德密切相关,在很多情况下,“罪”的判断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判断;其次,“罪”与宗教也有极深的渊源,在人类历史的一些重要进程中,宗教教义对于“罪”的内涵都发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罪”也意味着社会责任的背叛,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罪”都是在与群体、与他人的联系中得以确定的。所以,从“罪”的渊源上进行探索,有助于我们对于法律、刑罚的深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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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成伟
    2006(5): 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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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的法律语言,既继承了以往的成果,又有重大的发展,成为古代中国法律语言的集中代表。唐朝张鷟撰写的《龙筋凤髓判》是唐代编例最具代表性的范本,其法律语言的运用,达到了相当高超的水平,成为记述唐朝法律语言的范本,影响了宋元明清各代法律语言的使用。本文采取以小见大、以微见著的方法,把唐朝成文法典和《龙筋凤髓判》这部典型的判例相结合,来总结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语言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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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来梵, 翟国强
    2006(5): 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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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基本权利规范的特殊构造与基本权利宪法案件的复杂性所致,一个基本权利主体的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被数个基本权利所保障而构成基本权利的竞合。厘定基本权利的竞合关系是宪法案件进一步思考的先决问题之一;对于不同的基本权利竞合类型,可以分别采取特别法排除普通法、推定权利优先、核心接近理论等方法,最终确定案件系争行为究竟属于何种基本权利保障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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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中华, 闵凯
    2006(5): 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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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财物”与“代为保管”是侵占罪中颇有争议的要素。“他人”的范围应包括私人和公共财产。“财产”的形态应包括不动产,部分的无形财产和违禁品。“代为保管”应包括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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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明儒
    2006(5): 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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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刑法中直接涉及徇私的罪名有20个之多,都属于与职务有关的渎职型犯罪,因而徇私的含义也应该从这点考虑。从词源上看,徇私在刑法中的意义即为谋私,其追求私利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只是谋私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这种私利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各种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徇私既包括徇私利,也包括徇私情。同时还包含徇单位之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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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圣平
    2006(5): 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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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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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大旗
    2006(5): 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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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法是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是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学科?这是我们从事财政法学教学和研究首先必须正视并需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财政、财政理论、财政法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得出的结论认为:由现代财政问题、现代财政关系(公共经济关系)的无处不在性所决定的现代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使得财政法日益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日益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重要的法律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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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艳芳, 李斌
    2006(5): 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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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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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武生
    2006(5): 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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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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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玲, 朱冬
    2006(5): 11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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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力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带来了冲击。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单位”的含义不能涵盖派遣职员的接收单位。基于劳动力派遣的特点以及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确立的价值取向,建议专利法再次修订时应对派遣职员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予以明确规定,由派遣职员的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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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平
    2006(5): 1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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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民航公约规定,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即对旅客提供关怀或者帮助的义务。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航空公司的这一法定义务,中国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虽对相关义务作了规定,但该指导意见失当之处颇多,已成为旅客不当维权一个大因。与此同时,航空公司缺乏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附随义务观念,其行为遭致了“冷漠航空”的社会评价。从《中关航空协定》的公约义务,从我国航权开放的角度,将航班无责延误后的地面服务设定为法定义务,并列为特殊侵权的情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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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新清, 赵旭光
    2006(5): 13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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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司法改革在精英话语的主导下,忽视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基本诉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呈现递减趋势及与之相对应的信访数量大幅攀升从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考虑到中国国民的现实承受力和司法的基本条件,导致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为民所用。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必须加强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国情,在中央的整体规划下合法进行,并且应该在判断改革目标、评价改革成果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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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凌云
    2006(5): 13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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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不完全是总则与分论的关系。其与部门行政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以问题为核心的研究特点,很可能会催生出边缘性的、多学科交融的崭新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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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力, 薛狄
    2006(5): 14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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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直接影响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各国人民的生活,这要求增强其透明度和民主,加大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和监督。对WTO的议会监督传统上指国内议会的监督,用以审查在WTO的谈判和承诺是否符合本国的利益和法律。此外还存在从国际层面通过国际议员会议对WTO事务展开监督和施加影响的第二种方式。有观点认为现有的这两种方式不足以对WTO展开有效的监督,需要在WTO框架内建立起多边议会监督机制。是否建立以及建立什么样的WTO议会机制,其根本判断价值和标准应该是能增强发展中国家对WTO事务和决策的参与,而不应该加剧不平衡,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的讨论刚刚开始,主要是组织形式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包括议会是否应是咨询性的,主要进行信息公布和交换,与国内议会的关系,与WTO秘书处的关系等观点和问题。在议会的监督作用等问题上已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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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树英
    2006(5): 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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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金融服务贸易最严重的壁垒就是不断变化的、重叠的审慎性或保护性管制;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同本身就是金融服务贸易的潜在壁垒;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导致管制竞争和“管制融化”的风险。自由贸易体制下审慎监管措施的合法性与独立性、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双重要求,是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贸易目标与管制目标的固有冲突在WTO体制下更为突出。但在协调两者的冲突方面,WTO的现有规则只能起到一些有限的作用。作者认为,最低限度的协成员国的监管规则是目前解决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冲突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