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王艺璇
2026(3): 91-105.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是数据资产流通利用的形式创新。数据资产出资的制度展开应依数据本质属性,遵循公司法价值理念,妥当权衡自治与管制,对出资规则做适应性解释。数据资产的出资标的是数据财产权,出资人既可以完整的数据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独立的数据使用权、经营权出资。因数据流通利用是数据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以数据使用权、经营权出资应成为数据资产出资的主要形式,且是公共数据出资的唯一形式。出资协议签订方面,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非必要,出资人与公司协商确定价格即为公允价格;协议内容上,不应限制出资比例,但应要求所出资数据与公司经营存在关联性。出资义务履行方面,出资人负有依协议约定不得许可他人利用数据等附属义务,该义务在出资人转让股权时不消灭且不转移。瑕疵出资应对方面,应着重完善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维护资本充实责任体系,应在细致区分董事角色和清晰界分评估、催缴、验收等职责基础上实现董事责任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