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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3):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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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 专题: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柏浪涛
    2026(3):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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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何种理由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是刑法学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其基本理由有两项:一是“支配”,二是“义务”。第一,“支配”的反面是负责。故意行为的结果归责理念是意志支配,而意志支配之间具有排斥性,因此在“故意行为+故意行为”的场合,行为人与第三人的答责关系有可能形成排斥关系。第二,“违反义务”的后果是负责。过失行为的结果归责理念是义务违反,而义务违反之间不具有排斥性。同理,在“过失行为+故意行为”的场合,行为人与第三人的答责关系并不必然是排斥关系。结果能否归责于过失行为,有两个判断步骤。(1)在危险制造阶段判断行为的不法性。为此需要考察注意义务的确立与分配。信赖原则只是分配结论,而非分配依据。(2)在危险实现阶段判断结果归责。为此需要考察注意义务的保护范围和实效。一项义务若超出行为人的履行能力(结果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则失效。违反失效义务的行为缺乏不法性,因此排除结果归责。
  • 专题: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刘洋
    2026(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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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需要首先理解知识体系的重要性,而这可以借助知识与权力关系的理论框架展开分析。国际法知识的权力产生机制与国内法知识的权力产生机制存在重要区别。国际法知识与国际治理权力紧密相关,是塑造世界秩序的重要机制;其对权力的影响,不仅通过直观显性地影响政策、规则和裁判的方式实现,而且还通过塑造专业边界、界定研究议程、遮蔽核心问题等方式展开。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关键在于议程自主性。国际法对应多国、国际和跨国三个层面的机制,涉及全球范围的知识共同体,因此在追求知识体系自主性时,需要重视共同性,而非一味强调特殊性。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仅要考虑知识内容的生产,也需要重视知识筛选、分配和消费等环节的机制建设;不仅需要中国学者自身的积极参与,也要结合文明交流互鉴,面向国际知识共同体;不仅要立足于国际法知识共同体,还要向其他学科开放借鉴。
  • 主题研讨一:《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解与适用
  • 主题研讨一:《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解与适用
    秦天宝
    2026(3): 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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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中,直接适用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常面临实践障碍,过度依赖赔偿损失责任则引发资金管理与使用难题。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矛盾,其与直接修复均着眼于生态环境完整利益的恢复,属于广义恢复原状的范畴,是直接修复在性质、空间、时间等方面变通处理的结果。《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法典层面确立替代性修复责任,为其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其规范适用仍有待厘清。替代性修复与赔偿损失均为直接修复的替代形态,二者适用关系是实践难点。通过类型化方法可理顺二者关系:异质型替代性修复的损害填补效果弱于直接修复但强于赔偿损失,适用顺位介于二者之间;异地型替代性修复的填补效果随空间距离增大而减弱,损害填补地与发生地处于同一县域时,其适用顺位优先于赔偿损失;异时型替代性修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修复与预防未来生态环境损害两种子类型,其中赔偿损失责任与替代性修复责任具有同一性,而“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以预防为主的责任方式适用顺位劣后于赔偿损失,需严格审查其必要性、有效性与可行性。
  • 主题研讨一:《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解与适用
    巩固
    2026(3): 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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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环境法经历着从危机应对法向公产管护法的历史变迁。《生态环境法典》贯彻自然公产理念,这在范围对象、自然考量、价值目标、制度构建、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突破性规定,已成为实质上的公产管护法,是最具根本性的重大创新。但由于我国主流法学理论并未认可公产,相关规定存在法律依据缺失、法理基础不明、制度机制薄弱等问题,面临多重危机。为此,应正式确立公产理论,从自然公产管护角度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补强基础法律依据,解决重点领域疑难问题,通过具体制度构建逐步贯彻落实自然公产观,保护好全民共有的自然财富。
  • 主题研讨一:《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解与适用
    焦艳鹏
    2026(3): 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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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存在跨法典分布现象,需要在“双法源”(《生态环境法典》《刑法》)背景下进行分析。传统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知识形成与学术抽象主要来源于自然犯时代。生态环境犯罪作为工业化时代以来具有显著行政犯色彩的犯罪形态,其客观要件要素主要来源于生态环境法律,而主观要件要素则需依据生态环境法律、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的罪刑条款等进行综合判断。生态环境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行政从属性、危害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性认识等,既被《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表达,也被生态环境法律表达。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要树立全法域、全法治思维,在生态环境法律、《刑法》、《宪法》以及基本行政法律等法律规范体系中找寻依据,如此方能提升整体法治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判断效能,从而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沈健州
    2026(3): 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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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爬取的侵权责任,本质上是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平衡这一侵权法元问题在数字经济下的时代缩影。公开个人数据同时承载数据财产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数据爬取行为可能造成多重损害后果。于数据财产权益,数据爬取对平台的数据利用造成竞争损害或干扰均可构成侵权,但两者在损害界定、过错判断和责任方式上均存在差异;在可携带权范围内,个人授权可使数据爬取造成的竞争损害正当化,但并不影响干扰型侵权的构成。于个人信息权益,爬取方对超出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数据爬取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且不能以遵守机器人协议证明其无过错,其虽可以“履行费用过高”为由不予删除数据,但仍需进行损害赔偿;若平台未尽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爬取方追偿。
  • 主题研讨二:数字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
    王艺璇
    2026(3): 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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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是数据资产流通利用的形式创新。数据资产出资的制度展开应依数据本质属性,遵循公司法价值理念,妥当权衡自治与管制,对出资规则做适应性解释。数据资产的出资标的是数据财产权,出资人既可以完整的数据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独立的数据使用权、经营权出资。因数据流通利用是数据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以数据使用权、经营权出资应成为数据资产出资的主要形式,且是公共数据出资的唯一形式。出资协议签订方面,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非必要,出资人与公司协商确定价格即为公允价格;协议内容上,不应限制出资比例,但应要求所出资数据与公司经营存在关联性。出资义务履行方面,出资人负有依协议约定不得许可他人利用数据等附属义务,该义务在出资人转让股权时不消灭且不转移。瑕疵出资应对方面,应着重完善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维护资本充实责任体系,应在细致区分董事角色和清晰界分评估、催缴、验收等职责基础上实现董事责任细化。
  • 专论
  • 专论
    刘磊
    2026(3): 1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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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同案同判的同时,不能忽视差异化判决的现实意义,不应简单地将差异化判决视为同案同判的对立面。合理的差异化判决源自同案同判原则的非绝对性,也构成对同案同判原则的动态调适。差异化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化”与“保守化”两种偏差,以及为了防止其沦为恣意裁判,因而须明确其中的说理义务。相较于一般性判决,差异化判决的说理义务在说理逻辑及论证结构、受众预期及说理目标、义务属性及约束强度、说理功能及作用机制等方面均存在特殊之处。差异化判决说理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认定差异的说理、价值衡量差异的说理、法律解释差异的说理等三个向度。差异化判决说理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内容要素的完备,也需立足我国成文法体制与司法运行机制,从实体规范构造、程序机制构建、文书载体优化、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构筑制度体系。
  • 专论
    王贵松
    2026(3): 1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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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上的程序制度,属于诉讼要件之一,与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效果近似。其以尽早确定行政法律关系、维护法的安定性为首要目标,在制度设计上始终注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起诉期限目前一体适用于各种诉讼请求,但应当限缩于撤销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给付请求因面向未来而不应受到起诉期限限制,确认请求只应受确认利益的限制。起诉期限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双重期限,在主观性起诉期限的起算方式上应当以权利人可以行使诉权为判断基准。在权利人行使诉权存在障碍时,目前法律上设置了起诉期限停止和延长的规定,但两者难以区分且效果近似,可作统一规定,并将停止事由类型化,以便于当事人准确认识并能实际行使诉权。唯有起诉期限设计得当,才能合理平衡法安定性和诉权保障的关系。
  • 专论
    张亚平
    2026(3): 1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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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但书情节与分则条文中作为犯罪定量因素的情节性质相同,相互照应,将《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定性为体系内的入罪限制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但书更通常地被作为体系外独立的出罪事由。理论与实践龃龉不合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但书情节与分则条文中罪量情节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但书不属于罪量体系,但书情节与分则条文中的罪量情节具有本质区别,两者承载的功能不同。分则罪量情节的功能在于从违法性的程度上限制入罪范围;但书情节则是刑事政策考量下需罚性阙如的出罪事由。需罚性决定于预防必要性,包括特殊预防必要性和一般预防必要性,因而但书情节包括表征特殊预防必要性阙如的情节和表征一般预防必要性阙如的情节。行为构成犯罪,就具备应罚性,但若“危害不大”,可以因不具有需罚性而根据但书出罪。
  • 专论
    葛江虬
    2026(3): 14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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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式引擎优化据其行为模式可归纳为信源优化型、长尾覆盖型、声誉控制型、模型干预型等四类,相较搜索引擎优化提出了新的规制需求。结合经济法原理和生成式引擎优化实践,可总结出真实性、透明性、正当性、合比例性四项合法性评价标准,继而结合不同生成式引擎优化类型予以分别判断。通过对经济法不实宣传规范群、广告标识义务规范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等相关规范的解释适用,可构建起生成式引擎优化的规制体系。推进执法机构、司法部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将进一步夯实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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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叶刚
    2026(3): 16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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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9条修改了原《担保法》第12条规定的连带共同保证推定规则,但仍存诸多争议。就共同保证形态而言,基于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原理,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或者能够证明各保证人有共同分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时,才能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就保证人的保证范围而言,在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需要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确定其保证责任范围;在不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人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就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成立债权的法定移转,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不享有追偿权。只有在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或者保证人之间约定追偿权时,保证人之间才能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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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若祺
    2026(3): 17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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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解释稿》采股权取得与股权行使互嵌同构的规范建构,致使股权转让规则在规范逻辑结构、制度价值理念与体系融合上存在缺陷。在权利转让至权利实现的规范流程中,股权取得要件的独立性,源自股权为受让人提供的保护与排他性保障,公司意志的介入仅具有阻却受让人股权实现的功能。股权作为抽象性权利,其取得要件为有效的股权让与合意,行使要件则为通知公司。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其合理的拒绝记载构成受让人之股权嗣后消灭的抗辩事由。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的,受让人若未满足广义通知要件,公司可就股权行使主张抗辩权;已行使程式性股权的,则股权具备可实现性。界分股权取得与行使的要件并厘清公司抗辩事由与抗辩权的类型,可在体系上完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让与担保、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的规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