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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 第2期
    刊出日期:200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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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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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嘉
    2007(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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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从本质上说,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法作为规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法律,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社会法治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应该尽快加以解决,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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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建飞
    2007(2):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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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捷
    2007(2):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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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美遐
    2007(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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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诚
    2007(2):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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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爱青
    2007(2):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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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延平
    2007(2): 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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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植于冲突与对立的传统人权观已不能应对现代社会文化多元的挑战,人权原教旨主义者的坚守、人权政治学的庸俗实用化、人权法理学的技术性进步都在戕害着人权本身固有的批判精神。以发乎和谐的中国精神化育西方文化本位人权观,并不是对其价值的抛弃或取代,而是对其精神的拓展与提升。基于和谐的人权不仅会使西方人权观超越其历史局限性而赢得其普遍性,也会使中国精神超越其民族性而赢得其世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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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俊
    2007(2): 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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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法之分,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建构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私法在中国的生成及两者之分,直接溯源于苏联。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否认公私法之分。近代以来,公私法之合的强劲走势,导致了传统公私法之分的危机,形成了社会法等新领域。在当代中国,需要重视私法基础和强调公法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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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巍
    2007(2): 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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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哲学上讲,当一事物内部的矛盾得到很好的协调与解决从而使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时,该事物便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在法治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统一体,二者能否得到很好的协调,是决定法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能否实现和谐状态的关键所在。那么,古今中外的和谐思想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什么指导意义?法学领域应该如何贯彻和谐思想从而更好的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试图以公私权力(利)的配置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公私权力(利)配置的本土、外生资源以及政治基础,阐述和谐与法治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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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德志, 梁亚男
    2007(2): 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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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保障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己任,并为此进行了不懈地努力与斗争。它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提出民族的生存权是中国的首要人权;它反对国民党的专制统治,主张保障人民参政权、劳动权与受教育权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为了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中共特别关注妇女的人权保障。为了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中共领导工人罢工、学生罢学、商人罢市的运动,反对国民党当局的独裁、卖国行为;联合国民党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建立革命根据地,推行民主宪政,积极地实践人权,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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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太刚
    2007(2): 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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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表达自由远比结社自由更为重要。表达自由保障了非营利组织的资源筹措,限制了官方对非营利组织的表达活动的任意限制,提高了官员及公众人物对非营利组织提起诽谤诉讼的门槛,从而成为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宪政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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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平
    2007(2): 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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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问题长期以来被学术及司法界所忽略。理论上,我国刑事法没有对量刑问题做细致的规定,而实践中,法院将量刑问题并入定罪的审理程序中一并考量,加上各地法院作法各异,造成量刑不透明和巨大的差异性。有人主张为了统一量刑采用电脑软件程式化量刑诸因素。本文提出量刑并非刑的量化,不应该仅仅以如何具体化刑期为中心。量刑实际反映社会对犯罪人最终评价的动态过程,理应考虑更多因素,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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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华
    2007(2): 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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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不仅具有政治学、经济学上的意义,更具有人权保障的价值,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腐败犯罪妨害和剥夺了公民的生存发展权;第二,对腐败犯罪的追诉需要切实保障腐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人权;第三,我们不仅需要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更需要对腐败犯罪的受害者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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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伟, 王先林
    2007(2):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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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本来是针对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的价格歧视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实现贸易的公平化。但是,依据反垄断法的原理和规则来看,无论在反倾销的制度设计本身,还是在其实际执行的结果方面都常常具有某种程度的反竞争性,导致反倾销往往与反垄断法存在冲突,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这需要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进行反倾销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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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国本
    2007(2): 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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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立法的正确的体制条件,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经济立法成绩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发挥配置资源作用的核心机制,从价值规律到价格机制、再到价格法律机制,是价格立法的科学路径。价格法律制度具体由价格形成制度、价格运行制度、价格监管制度、价格调控制度四个部分构成,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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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啸, 王静
    2007(2): 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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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有显著的区别,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权利的法律性质、权利的功能、权利的行使程序、诉讼时效的起算、是否包括利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我国法律应当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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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丽萍
    2007(2): 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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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罗马法制定水法制度的出发点,以公水和私水的划分为据,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和以行政授权为中心的两套不同的水资源调整模式在罗马法时期已现雏形。19世纪末期以后,围绕公水、私水的基本分类而建立的传统水权法律制度也向现代水权转变。传统水权的调整规范主要是私法规范,其调整模式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义务模式。行政水权、法定水役权以及可交易水权是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现代水权的典型形式。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综合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而提出的可交易水权不同于完全自由水市场背景下的可交易水权,构建可交易水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性问题在于:可交易水权如何能够在随着水文、气候变化而灵活调整的同时仍然满足稳定性、安全性等交易特性,这同时也是构造可交易水权制度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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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林青
    2007(2): 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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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讨论进入了新的阶段,尤其是股东地位和权利行使。为达到我国公司制度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接轨,笔者借鉴法国法,对比研究公司股东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法国的公司法在近二十多年经历了重大的更新,对于公司内部结构的研究也有重要改变,但股东地位和权利始终居于其核心。法国知名学者Véronique Magnier在《公司法》一书中专章对此予以论述,对我国的公司法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诸多借鉴价值,故笔者选译相应部分,以飨广大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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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跃如
    2007(2): 1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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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考察了劳动争议诉讼的审判机构。通过对国外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进的比较研究,发现有两种模式:一是普通法院式,二是特别法院(庭)式。后者又具体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自成体系的劳动法院(庭);二是设在普通法院中的劳动法庭;三是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机构模式。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设置的分析,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诸多弊端,已经不适应劳动争议审理的现实需要。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设想:我国应当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并且,在其人员配置上应当贯彻实行体现“三方原则”的特殊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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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建国
    2007(2): 1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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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刑执行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责任财产的执行,财产刑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原则表明,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共性与个性,都必须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寻求答案。具体而言,财产刑执行应当遵循公法上的债权理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等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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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
    2007(2): 1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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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超过其承载能力,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区域环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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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雁北, 万欣
    2007(2): 13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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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经济管理主体对环境侵权案件的行政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时,鉴于普通财产和人身的侵权案件中,政府不会直接介入的特质使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了经济法的属性。本文试图以乌油污染案为例,在对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属性和经济法的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运用进行大量分析的基础上,探究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解读与民法解读的协调与互动,从而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思考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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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伟
    2007(2): 14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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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协议,不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本身不是法律。条约欲在缔约国内得到适用,必须要得到缔约国宪法的规定,确立为国内法,或者被赋予以国内法的效力。中国应采取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方式赋予条约以国内法的效力,条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应反映并符合国家的基本政治与法律特征,以便适当地解决在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条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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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焕芳
    2007(2): 1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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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和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