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目录

  • 全选
    |
    目录
  • 目录
    2026(1): 0-0.
    摘要 ( ) PDF全文 ( )   可视化   收藏
    《法学家》2026年第1期目录(总第214期)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法治规划、建构理性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法治解读 黄文艺 (1)

    主题研讨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论人工智能时代肖像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 阮神裕 (15)
    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的关系释论 王 年 (30)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原理与规则优化———兼评 《企业破产法 (修订草案)》第123条和第126条 徐阳光 (46)
    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外担保行为的撤销 范佳慧 (58)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化区分与立法完善 韩 玥 (70)

    专 论
    法律史如何生产法理论 肖 伟 (80)
    比例原则的刑法学再造 姜 涛 (96)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判定 高秦伟 (112)
    自动化行政中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范式 刘启川 (125)

    视 点
    公司法上“多元合意”之竞争———论股东合同、决议与公司章程的差异性 蒋大兴 (140)
    重塑合同诈骗罪:从保护法益到基本构造 汪雪城 (164)
    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成因、协调方法与我国对策 朱 丹 (177)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 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黄文艺
    2026(1): 1-14.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规划型发展路径,体现了后发型现代化大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大格局、大智慧,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鲜明特征和显著优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遵循规划型发展路径,确立了“十五五”时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蓝图、任务书、施工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接续式推进、阶梯式递进的伟大历史进程。“十五五”时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
  • 主题研讨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 主题研讨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阮神裕
    2026(1): 15-29.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肖像可识别性要件发挥作用的典型场景,主要集中在争议形象“去面部特征”的肖像权纠纷中。随着人工智能生成虚拟形象的广泛应用,肖像可识别性要件越发凸显其重要性。“综合判断法”过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且忽视了肖像权所要保护的不同法益对可识别性判断标准的差异化要求,难以成为理想的判断路径。肖像权保护的终局性法益包括尊严利益、同一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针对不同法益,肖像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亦应有所区分:在保护尊严利益时,应当采取最为宽松的标准,只要肖像权人本人可以识别即可;在保护同一性利益时,应当以一定范围内的熟人可以确信争议形象只能是肖像权人为准;而在保护财产性利益时,则应当采用最为严格的标准,即在隔离对比的情境中,社会公众能够一眼认出争议形象为肖像权人,由此形成肖像可识别性的多元化判断标准体系。
  • 主题研讨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回应
    王年
    2026(1): 30-45.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关系阐释的前提是在承认人格利益专属个人的基础上明确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归属。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由数据主体与处理者共同生成,并分别形成纵向和横向共生关系。基于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共生机理”,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应从“对立竞争”转向“双向依赖”,权益位阶应从“绝对优先”转向“同步生成”,调整模式应从“排他赋权”转向“治理规范”。由此,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是将个人数据的不同利用权能分别赋予数据主体与处理者形成的两项平行权利。数据主体可通过个人信息权益实现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管理,数据处理者则因合法处理行为享有包括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在内的数据产权。针对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的冲突,一方面应通过限缩同意撤回权的适用条件、细化删除规则并引入匿名化替代机制,协调数据未转移时的冲突;另一方面可依据转移目的合法性约束转移权行使,并以处理方式实质性变化或特别约定作为目的变更认定标准,协调数据转移时的冲突。
  •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徐阳光
    2026(1): 46-57.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重整程序的本质是谈判,成果是重整计划。重整谈判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主要表现在重整计划的表决无需一致决,异议者同样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实则是对重整计划进行司法审查,旨在保护异议者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正常批准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强制批准的条件不合理,问题症结在于没有理顺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的逻辑关系。强制批准需要满足正常批准中除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以外的所有条件,最佳利益原则不是强制批准的专属条件,应当移入正常批准的条件序列,而且应适用于所有表决组,而非局限于债权人组;绝对优先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应当是专属于强制批准的条件。强制批准还应当满足至少有一组利益受损害的债权人组(不包括劣后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
  •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范佳慧
    2026(1): 58-69.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无论债务人对外提供的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当不具有合理对价时,都具有财产减损效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虽然追偿权能被视为对价,但此对价明显不合理,故债务人对外担保可能构成诈害行为。当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外提供担保时,推定债务人当时已经资力不足,且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在客观等值原则下,考虑到债务人在行为时所能获得的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若债务人能获得合理对价,则担保行为不可撤销。如果是公司集团成员间互相担保,当主债务人与债务人具有相同利益时,应当认定担保具有合理对价。债务人对外担保的破产撤销,应当以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为要件,并以调查知情原则判断相对人的善恶意,以此兼顾交易安全与破产效率。
  • 主题研讨二: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研究
    韩玥
    2026(1): 70-79.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破产劣后债权,司法实践中主要由司法政策文件提供原则性指引,导致对某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位认定标准不一。《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62条对劣后债权种类采取了列举式规定,但其内在法理逻辑有待厘清。“法定”劣后债权体现对非破产法规范的尊重,利息债权的劣后处理是破产止息规则的合理延伸,次级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依其法定含义劣后清偿;关联关系债权的劣后以衡平居次原则为法理基础,其适用范围应延伸至家庭成员债权,且应在“衡平居次”基础上通过个案审查确保实质公平;基于破产法的社会本位属性,惩罚性债权亦应纳于劣后债权范畴,并明确私法与公法惩罚性债权的受偿顺位,对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的债权区分处理。
  • 专论
  • 专论
    肖伟
    2026(1): 80-95.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独立的法律史学,既不能仅作为历史解释而沦为法释义学的附庸,也不应仅着眼于一般史学的因果描述而丧失规范性,更不能陷入历史哲学的空想。避免滑入这些窠臼的出路,是以法制度史的方法为切入点,并通过一般史学的方法进入制度规范的历史语境之中,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再结合思辨和想象,进而生产一般法理论。从法律史到法理论的飞跃,这一过程会面临来自自然主义的批判,即经验事实与价值规范之间的认识论鸿沟。并且,法律史生产的法理论的规范性是有限不自足的。但是,法律史学仍可以从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出发,通过一般史学和哲学思辨的加持,来提炼、推导中观乃至宏观的一般法学说或理论。借助比较法律史的视野和法律史与法理论之间的交流对话,普遍法律史的空想和法制度史的“现代主义”有望被克服,法律史的法理论生产由此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检视、修正和批判。
  • 专论
    姜涛
    2026(1): 96-111.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刑法理论直接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存在解释力、实践性不足等问题,会导致“一刀切”的偏误,需要结合刑法的特性对比例原则予以再造。与解释问题的理论不同,解决问题的理论以法律规范为主轴,以法律实践为导向,更加具有法解释学属性。我国刑法理论不能照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需要对比例原则的三大子原则进行本土化改造,实现比例原则从解释问题的理论到解决问题的理论之基本转变,并在其内部建立起多层次、有标准、与宪法具有关联的过滤机制。其中,适当性原则重视目的正当性判断,需要借助法益理论来证成。必要性原则主张犯罪的类型化与审查标准个别化对应,强调在区分轻罪、中间型犯罪与重罪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犯罪化立法分别采取宽松标准、严格标准与最严格审查标准。相当性原则需要把基本权利作为实质价值论证的理由,并在法益衡量中纳入人性尊严的终极标准。
  • 专论
    高秦伟
    2026(1): 112-124.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在理论与实践上向来趋同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对此需要反思。原告资格判定以个体权利保护为主要取向,系法院于权力分工下对自身角色合理定位的结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并不意味着两者相关内容毫无二致,否则有损两者固有的功效。简单套用原告资格以判定申请人资格,可能导致合法权益要件认定过窄、利害关系把握不足且对于私益、公益的保护均无法达到足够的水平。未来,应结合行政复议作为内部监督机制所具备的特性,基于法律关系灵活解释利害关系;既解决个案争议,又通过澄清法律来拘束行政行为,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 专论
    刘启川
    2026(1): 125-139.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当前,自动化行政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应当采取何种保护范式,亟待理论解释和重构。现有学说主要有“嵌入式保护论”“无差别保护论”“阶段性保护论”。“嵌入式保护论”存在行政正当程序弱化、新型权利虚化的问题,其原因在于技术治理手段对程序性权利的侵蚀以及程序性权利的技术依赖。“无差别保护论”的初衷在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实质坚守和程序一致性的形式遵循,但存在明显的技术适配困境和法律规范不适应性问题。“阶段性保护论”试图通过局部优化实现权利保护,但面临着程序性权利碎片化和技术逻辑取代法治逻辑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选择和确立兼具“三维立体”和“三阶递进”的“全过程保护论”。相较于现有学说,“全过程保护论”有其独特价值和比较优势。未来可以从健全立法倾斜性保护机制、重构侧重于程序性权利保护的执法制度和强化行政诉讼救济力度等维度,实现程序性权利的体系化保护。
  • 视点
  • 视点
    蒋大兴
    2026(1): 140-163.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公司治理是诸多合意竞争的结果,股东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作为公司内部股东合意的不同表现形式,三者在合意目的、合意参与主体、合意方式、合意内容、合意效力上均有明显差异,各自在不同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产生相互替换或者转换的效果。首先,股东合同中存在“目的对立的合同”和“目的一致的合同”两种情况,而公司决议与公司章程所体现的合意,均系“目的一致或者拟制一致的合意”。其次,股东合同的合意主体完全由拟签约的主体自由选择;但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的合意主体则具有法定性。再次,股东合同之合意方式最为自由,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合意方式之规定,而公司决议所彰显的合意方式表现为一系列固化的“集体行为”与“书面形式”,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为要式行为,具有“绝对书面性”的特点。又次,在合意内容上,股东合同则贯彻更多的私法自治,内容相对自由。然公司决议/公司章程则在内容上,应遵守法律法规的在先约束,仅可嵌入“有限的自由事项”。最后,在合意之效力上,股东合同、公司决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采取区分主义逻辑识别不同文件的优先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善良风俗的股东合意一律无效,不产生相互替代和转换的效果。在特定情形下,按照时间优先、决议优先、章程优先的方式处理相关冲突。
  • 视点
    汪雪城
    2026(1): 164-176.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合同诈骗罪是纯粹经济犯罪,财产权并非其保护法益。合同诈骗的不法本质在于,行为人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却诱骗被害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对以合同为载体的交易信用产生破坏,降低一国市场中合同履约环境的总体评价水平及相应的履约保证功能。故而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交易合同信用。以此为基础,应将不法评价落点从“财产”转向“合同义务”,并以“预期严重不履行”为核心,将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重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或隐瞒自己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对行为人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拒不履行对应合同义务。通过重塑合同诈骗罪,其与诈骗罪之间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合同欺诈是否成立合同诈骗可根据“新基本构造说”认定,从而解决罪量倒挂和刑民界限难题。
  • 视点
    朱丹
    2026(1): 177-189.
    摘要 ( )   可视化   收藏
    因刑事管辖权兼具国际法与刑事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多重属性,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与协调方法均体现出显著特殊性。除国际惩治性公约的推动作用外,“域外管辖属地化”的扩张与刑事“合法性原则”的缺位,更直接促进了国家间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形成。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国际公法的“礼让原则”、还是国际刑法的“管辖权分级”、国际私法的“外国法适用”,乃至晚近实践中的“跨国协同解决”等方法,均不能充分应对此类冲突。在我国跨国犯罪活动持续增多的背景下,需综合考量并合理运用相关协调方法,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等制度安排,为我国在与他国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协调中做好“竞争”与“合作”的双重准备,进而坚定维护并妥当行使我国的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