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9, Vol. 0 ›› Issue (6): 1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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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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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套客观价值秩序,既适用于国家与人民,也拘束私法关系,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由于宪法时下还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直接依据,应当将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事由,基本权利透过公序良俗即可单独否定法律行为效力。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的《批复》将基本权利既视为法律又视为公序良俗,以此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在方法上欠为妥当,应予检讨。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效力性强制规定, 公序良俗
张红. 论基本权利作为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标准——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批复》之检讨[J]. 法学家, 2009(6): 134-144.
ZHANG Hong. [J]. , 2009(6): 1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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