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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第6期
刊出日期: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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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述评
陈光中, 曾新华
2009(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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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大事件。开展此次运动是当时巩固人民政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维护革命秩序的要求,成绩很大。但是由于对旧法观点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未能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予以全盘否定,对新中国后来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回顾、总结此次运动的经验和教训,正确处理法律的阶级性与普世性、司法与政治、司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以及司法程序化与司法便民化之间的关系,对于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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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东亚法律人才养成制度改革
丁相顺
2009(6):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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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20世纪末以来中国、日本、韩国借鉴美国法学院制度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进行了概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对三国继受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动因进行了分析,比较了中、日、韩三国在新法学教育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评价了改革的实践效果。作者认为,比较法的研究可以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更加广阔的国际视野,中国建构科学合理的法律人才养成制度,必须全面反映和评估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性改革才能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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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
[美]Judith A .McMorrow
2009(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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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是普通法传统下三年制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美国法学院力求教会学生学会在广泛学科领域中进行法律分析、掌握法律技能和理解职业价值。美国法学教育也遭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有人批评法学院是否有效地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提供了充分准备。本文对美国法学教育作了概括介绍,分析了美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并介绍了对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所提出的批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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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
[日]铃木贤
2009(6): 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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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日本借鉴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建立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和新司法考试制度的背景、理念,重点阐释了日本法科大学院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对新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与旧有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将日本制度和韩国的制度改革作了比较法上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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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法学教育及律师资格考试改革
[韩]崔润哲
2009(6): 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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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近开设的法科大学院和即将实施的新的律师选拔、培养制度是韩国法律界的一大革新。在大陆法系色彩强烈的韩国法律体系里,能否成功地建立起美国式的法学院制度和律师选拔制度备受关注。尤其是韩国的法学教育以及司法改革制度,是在没有充分的协商和准备的基础上出台的,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多争议,因此需要设计相应的补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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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
常健
2009(6): 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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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承担者,公司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自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公司自治实质上即为股东的自治。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是以股东为核心力量进行的,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股东自治的实现。在我国,股东自治的实现要通过公司立法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法院能力的提升等多渠道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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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境外机构的母国监管责任
杨松
2009(6): 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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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之所以迅速在全球蔓延,其直接原因表现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母国监管责任的缺失。巴塞尔协议确立的“跨国银行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始终是各国奉行的主导规则,但WTO金融服务“审慎监管例外”制度赋予东道国监管的灵活权限提升了东道国的作用,并影响了巴塞尔协议中母国责任规定的实施。欧盟指令作为区域性合作的代表在母国责任规定上更为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应进一步加强并表原则的法定性,加强并表原则的实质适用,关注境外子行和境外分行不同的监管权限、标准和范畴,才能适应我国银行业国际化和抵御金融危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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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资本市场及监管法制之重塑
冯果
2009(6): 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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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正日益渗透于资本市场各个环节,并深刻影响着资本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模式。网络技术与资本市场的高度融合预示着一个资本市场网络时代的到来,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已有的监管理念和监管规则,以更加从容的心态加以应对,改变以简单控制为主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策略,采取积极引导、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在发挥技术革新优势和有效监管之间积极地寻求平衡,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成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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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中的中国劳动合同立法
黎建飞
2009(6): 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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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三十年的社会变革历程中,劳动合同立法与之同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关键,劳动合同立法也是劳动立法的核心内容。劳动用工制度从固定工转化为劳动合同,经历了破冰、攻坚到立法的过程,在法制建设中表现为政策、规章、法规、专章立法到专项立法的行程。围绕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中国在劳动合同法制建设中取得了成就,也存在进一步健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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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许德风
2009(6): 9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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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中的处置,有不可自由选择和可自由选择两种。不可自由选择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而划定,如委托合同、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对可自由选择的合同,完善的破产立法一方面应规定选择权,明确其性质,另一方面也应区别不同情形对其做适当的限制,在追求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上述各个方面,我国《破产法》均有改进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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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
吴泽勇
2009(6): 1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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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关于美国集团诉讼的研究始于1970年代初期。这类研究在1970-1980年代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在1990年代,则主要集中在大规模侵害领域。进入21世纪,德国法学家提出了一系列系统改革德国群体性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其中的某些内容已经被最新立法所采纳。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德国法学界一直拒绝在德国引入集团诉讼,但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其实已经受到了集团诉讼的影响。对于德国法学家来说,集团诉讼是异类,也是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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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辨析
顾永忠
2009(6): 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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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列入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之中,但理论界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论。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人”包含了侦查人员,此条即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也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资格。笔者对上述意见概不同意,认为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有依据的,只是不够直接、明确,应当根据侦查人员的法定职责、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侦查人员及侦查工作的特殊性等因素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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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行政为例
胡敏洁
2009(6): 12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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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中往往会存在大量的行政解释,工伤行政便是典型领域之一。以此为例,我们发现,行政解释的展开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解释主体和内容的不同,法院对待行政解释的态度也并不相同。法院是否尊重行政解释,以及司法审查所考量的具体因素及其限度等是专业领域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深层次上这些问题则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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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作为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标准——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批复》之检讨
张红
2009(6): 1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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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套客观价值秩序,既适用于国家与人民,也拘束私法关系,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由于宪法时下还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直接依据,应当将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事由,基本权利透过公序良俗即可单独否定法律行为效力。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的《批复》将基本权利既视为法律又视为公序良俗,以此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在方法上欠为妥当,应予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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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法研究
杨丹
2009(6): 14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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