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9, Vol. 0 ›› Issue (6): 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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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健,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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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承担者,公司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自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公司自治实质上即为股东的自治。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是以股东为核心力量进行的,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股东自治的实现。在我国,股东自治的实现要通过公司立法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法院能力的提升等多渠道建构。
关键词: 公司的本质, 股东, 股东自治, 公司法
常健. 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J]. 法学家, 2009(6): 49-62.
CHANG Jian. [J]. , 2009(6): 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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