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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 第2期
    刊出日期:200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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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 论文
    艾伦, 蓬皮杜, 相靖译
    2006(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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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荣新, 谷升
    2006(2):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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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是资源流转的主导方式,信用关系随着交易的空前频繁而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的普遍匮乏,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顽疾,而现代公证制度通过国家证明机构和公证人从事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活动,成为社会信用机制的保障。一方面,诚信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完善的公证制度能对整个社会诚信机制的构建产生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构建社会诚信机制的重要法律。如何理解公证对社会诚信机制的作用?新《公证法》对我国公证制度有何发展?存在哪些不足?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刊特约请几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新公证法的实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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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福家, 周志扬
    2006(2):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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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维建
    2006(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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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汉昌
    2006(2):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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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宏俊, 芮秋华
    2006(2):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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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巍
    2006(2): 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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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立山
    2006(2): 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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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兹涅茨的收入分配差距曲线可以近似地解读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由此推定,中国仍处于社会矛盾的上升阶段,尚未到达矛盾最大值的区域。在未来20年中,中国的转型秩序还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压力与挑战。此后,可能出现社会秩序根本性好转的“绝对拐点”。在此期间,通过加强社会治理的措施,有可能创造秩序局部性好转的“相对拐点”。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从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看,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政策方案,不同的政策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社会风险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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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启疆
    2006(2): 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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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西方进入法治社会在于发端于中世纪中后期的3R运动,[1]尤其是伟大的文艺复兴运动的必要铺垫,再经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对资产阶级革命理论的长期普世性宣传,并在形成了系统理论的基础土借助了经济伟大变革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力量在工业革命推动的前提下以社会更替的方式完成了向法治社会的革命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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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永东
    2006(2):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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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根据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孙子兵法》(含佚文)、《孙膑兵法》、《六韬》、《尉缭子》、《守法、守令等十三篇》,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军事有关的法令),1982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盖庐》等材料,分别从立法思想、犯罪防治思想与治国方略三个方面探讨了竹简兵书中的法律思想。竹简兵书论“刑”多言及“赏”,视刑赏为重要的治军措施,并且进一步将刑赏提到基本的治国之道的高度来认识。在刑罚方面,主张严刑重罚,体现了一种重刑主义精神。兵书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过分的求利之心是导致犯罪的人性根源,统治者滥施赏罚的恶政是导致犯罪的政治根源,并就此提出了预防犯罪的主张,那就是要求统治者实行法治和无为之治(法治可致无为之治)并进行道德教化。另外,竹简兵书将治国之道与自然之道密切结合起来,使其法律思想带有明显的自然主义的色彩,这是古代兵阴阳家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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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顺
    2006(2): 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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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国家,社会生活中的社会活动参与者的社会关联日益多样化,其行为也呈现出逐渐复杂的趋势。城市管理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或者途径,对于建构和谐社会、建设宜居城市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具复杂性的领域,它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影响范围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着十分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因此,充分认识建构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剖析城管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成败得失,有利于全面把握城管执法所面临的课题和任务。在此基础上,探讨城管执法的手段论,阐述城管执法的条件装备和程序建构问题,强调参与型行政的发展完善之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城管执法评价体系,才能确保城管执法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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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世洲
    2006(2): 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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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人权条约为根据,总结了人身权刑法保护的一般国际标准,以我国法律框架为背景说明了我国人身权刑法保护的基本状况,提出了根据国际人权标准提高我国人身权保护的水平和提高中国人身权保护水平的方向性思考,指出降低起刑点才是改革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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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万一, 乔枫
    2006(2): 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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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民事主体结构立基于抽象人格理论之上,以市场交易主体论为基础的团体人格观抑制了多样化的社会团体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昭示着传统的团体人格观应当加以修正,法人登记制度的改革及有限度地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必要的。同时,农村集体组织及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也应当加以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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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国庆
    2006(2): 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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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知情权是纳税人诸项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对维护纳税人权益及实现对征税权的行使、税款使用的有效监督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有关纳税人知情权在我国现行立法、司法中严重缺失。鉴此,本文就纳税人知情权及其法律保障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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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立根
    2006(2):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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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对鉴定的科学概念问题、法科学鉴定的分类问题,以及法科学鉴定体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一些颇有新意的论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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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龙
    2006(2): 1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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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核心意图在于舍IMF而取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需要廓清IMF与WTO的关系以确定人民币汇率义务的管辖归属和衡量依据。合理界定二者的关系需要区分外汇措施和汇率安排。由于外汇措施与贸易措施具有交叉重叠的效果,IMF以技术方法界定外汇措施,WTO在外汇措施是否与IMF条款一致的问题上对IMF的管辖权给予充分的吸收。但是,汇率安排属于IMF专属管辖,WTO的有关规定与此无涉。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属于汇率安排问题,应由IMF依其协定第4条进行监督,而不应由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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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新华
    2006(2): 1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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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
    张明楷
    2006(2): 1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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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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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眉
    2006(2): 13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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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认为,鉴于现代人权理论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的范围,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应成为独立的一类家庭暴力,但其伤害后果的认定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相当多的家庭暴力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标准而得不到制止和处理,作者提出对于非犯罪性的家庭暴力,其身体伤害程度的认定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抓痕、红肿、淤伤等来判断;也不应孤立地看待某一暴力行为,而应关联地看待不同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相互增强危害性的效果。至于法律救济,作者主张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待赔偿财产。此外,救济方式的丰富和细化也应在法律修订的考试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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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爱青
    2006(2): 13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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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问题是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应规范的内容之一。单位对劳动者再就业。进行的竞业限制行为和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他们各自和保守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以及竞业限制行为的理由、合法性条件如何确定等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正确规范竞业限制行为不可回避的考虑因素。本文提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来自不同的法律目标:前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所要求的,而后者则是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自由权和公平竞争原则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在区分了相关的基本概念的含义之后,文章结合英法两国劳动法判例的分析,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条件、履行和相应的违法责任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立法和相关司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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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思荣, 梅瑞琦
    2006(2): 14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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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 论文
    金美蓉
    2006(2): 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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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是欧共体竞争法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核心实体法规范。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形式上的法律关系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存在不一致性,因此,第81条第1款能否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行为就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欧共体竞争法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该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