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 2004, Vol. 0 ›› Issue (3): 1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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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出版日期:2004-06-15 发布日期:2012-06-11

Study on the Neglect Duty in Concluding a Treaty in China’S Contract Law

  • Online:2004-06-15 Published:2012-06-11

摘要: 缔约上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的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纵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仍可存在缔约上过失。“恶意磋商”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三种类型。缔约上过失赔偿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个别场合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缔约上过失的法律效果,除赔偿责任外,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等。

关键词: 缔约上过失 , 恶意磋商 , 先合同义务 , 损害赔偿